中国古代法律知识
夏、商、周的法律是奴隶制法律,以习惯法为主,礼刑并用。它体现了王权与族权的统一,渗透了神权思想。
罗马2:全面战争夏代是中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律总称为“禹刑”。《周礼·秋宫·司刑》注:“夏刑大辟二百,膑刑三百,宫刑五百,劓刑各千。”中国古代的刑与法含义相同,刑罚的出现,标志着夏代法律制度已经产生。
商代
“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尚书·盘庚》记载:“以常旧服,正法度”。商代已具有成文法律,在古文献中有明确记载,并在考古发掘中得到证实。商朝的刑法严酷,有死刑、肉刑、流刑、徒刑等。卜辞中,有象征残酷刑罚的文字;《简书·康诰》载:“罚蔽殷□,用其义刑义杀。”战国时荀子亦说:“刑名从商。”
西周的法律制度因于夏、商,到了西周更趋成熟。《吕刑》中对犯人施行五种刑罚的规定长达三千条;同时,明确规定了罚金等级和赎刑制度等。
中国婴儿奶粉排行榜春秋战国春秋时期,奴隶制法制解体,各诸侯国的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化,成文法陆续颁布。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左传·昭公六年》杜预注),邓析编订“竹刑”。晋国亦“铸刑鼎,着范宣子所为刑书”(《左传·昭公二十九年》)。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
战国时期封建制确立。各诸侯国陆续颁布了以保护封建私有制为中心内容的封建法律。其中,魏国李悝在总结各国刑法典的基础上制定《法经》6篇,即《盗》、《贼》、《囚》、《捕》、《杂》、《具》。《法经》是以刑为主,诸法并用的第一部封建法典。秦国统治者奉行法家学说,任法为治。公元前359年,商鞅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制定《秦律》6篇。此外,秦还颁布了大量法令。《睡虎地秦简》中有对秦律详细的介绍。
西汉,萧何以《秦律》为基础,制成《九章律》,确立以律、令、科、比为形式的一整套法律制度。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其实质乃外儒内法,正如汉宣帝所说:“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汉书·元帝纪》)。这种思想构成了封建法律的理论基础,一直为历代封建统治者所奉行。浙江中考分数线
三国两晋南北朝这一时期各朝都编纂法典。曹魏对法律作了重大修改,制定《魏律》18篇,
并改汉具律为刑名,冠于全律之首;规定五刑,使刑名进一步规范化;保护贵族、官僚、地主等8种权贵人物在审判上享有特权的“八议”也正式上升为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举贤不出世族,用法不及权贵”。这是中国古代刑法的重要发展。其后产生了诸如《晋律》、《北齐律》等。《北齐律》首创“重罪十条”(亦称“十恶”);北魏、南陈法律中规定的官吏可以官抵罪的“官当”制度,对后世的封建法典皆有重大影响。
及的结构隋唐这是中国封建社会诸种制度包括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革的时期。隋朝制定的《开皇律》在封建法典中占有重要地位。唐代尤为重视立法建设,唐太宗时,制定《唐律》12篇,500条。高宗永徽年间,编定《唐律疏议》30卷,永徽四年(653)颁行全国。唐律把“十恶”特标篇首,律文全面反映了唐代社会的等级划分,明确规定了社会各等级的不同身份、地位、权利和义务,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唐律》和《唐律疏议》是中国历史上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发展影响极大,对亚洲一些国家亦有一定影响。
宋代《宋刑统》是宋代的基本法典。它是以五代时后周的《显德刑统》为基础修改而成的。宋朝全面强化封建专制主义,皇帝可随时颁布□令作为断罪处刑的依据,诏□成为最重要和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编□成为宋代最经常最重要的立法活动。宋代正式出现“典卖”制度的法律规定。
辽代编辑 播报
辽代大规模地编纂法典,开始于兴宗时期。重熙五年(1036年),参照唐律修订太祖以来法令,正式编定《新定条例》547条,又称《重熙条制》,颁行全国,成为辽代基本法典。道宗咸雍六年(1070年),又以“契丹、汉人风俗不同,国法不可异施”为由,对《重熙条制》进行删修增补,编成《咸雍重定条例》789条,简称《咸雍条制》。这部法典对契丹、汉人同样适用,是辽代法律进一步的标志。
金代初期推行女真本族的法,后来占有辽及北宋地区后又兼用辽法和宋法。到金熙宗时,“以本朝旧制,兼采隋、唐之制,参辽、宋之法”,制定金朝第一部成文法典《皇统制》,这是金朝立法之始。后海陵“又多变旧制”,制定《续降制书》与《皇统制》并行。金世宗即位后曾颁行《军前权宜条》,大定五年(1165)命有司复加删定,与前《制书》兼行。大定十九年乃制定《大定重修条制》颁行,《大定重修条制》是对熙宗、海陵以及世宗初年所定法典的综合整理而成,对统一法制起重要作用。到金章宗所完成的《泰和律》,标志着金朝立法的完备。
元世祖忽必烈统一中国后,颁布了《至元新格》;元英宗时制定了《大元通制》。元代法
巩俐裸戏律的基本内容依循唐律,形式上仍沿用宋代的编□,但改□为“条例”或“条格”。元朝的法律具有阶级压迫和民族压迫的双重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