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有“旧五刑”,也有“新五刑”,哪个更让你受不了原创历史客栈 2019-04-28 21:45:23
从⼈类建⽴第⼀个部落起,在对同类施加痛苦这件事上,⼈们就乐此不疲,想出的花样层出不
穷。
相传尧舜时期,“伯夷降典,折民惟刑”逐渐取代“⽆制令⽽民从,不施赏罚⽽民不为⾮”成为部落
法则。后来,⽒族酋长为在作战中取得胜利,也都制定了军法,⽐如:“禹会诸侯之君于会稽之
上,防风之君后⾄,⽽禹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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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早的记载刑罚,出现在夏朝之前由虞舜所建⽴的王朝虞朝,⽐如《尚书·⼤传》记载:“上
刑赭⾐不纯,中刑杂履,下刑墨幪,以居州⾥,⽽民耻之。”
刑罚的最初出现,是为了使犯错者羞愧、醒悟、悔改,后来有⼈就觉得,他害得别⼈受伤,甚
白百合出轨⾄失去⽣命,羞愧羞愧就完了吗?不公平啊!于是,精神刑罚开始向⾁体刑罚转变。
可以说,古代刑罚的演变,也对应着社会形态的演变。
⼈类摆脱野蛮开始步⼊⽂明的第⼀个社会形态,就是奴⾪制社会,当时刑罚分正刑、流刑和徒
刑三种,正刑包括墨、劓、宫、髌、⼤辟这五种刑罚。《中国法制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
已将“奴⾪制五刑”改成“旧五刑”,即上述五种刑罚。
五刑是当时⼈们根据五⾏相克⽽制定的,从夏代开始逐步确⽴。
“⽕能变⾦⾊,故墨以变其⾁;⾦能克⽊,故剕以去其⾻节;⽊能克⼟,故劓以去其⿐;⼟能塞⽔,故
宫以断其淫;⽔能灭⽕,故⼤辟以绝其⽣命。”——《逸周书》
高允真在五刑中,除⼤辟为死刑⽤以惩罚穷凶极恶之⼈,其他四刑皆为⾁刑,通过野蛮、故意、不⼈道的⽅式,来对受刑⼈的肌体进⾏伤害,给受刑⼈带来精神和⾁体上的永久性双重伤害。
到了西周初期,⾁刑逐渐削弱,同时⼤辟也有⼀定程度的限制。⽽对受刑者除施以肌体刑罚之外,还加上了劳役,具体有: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髡者使守积。
直到春秋战国时期,旧五刑依然在诸侯国之间施⾏。
进⼊封建社会后,旧五刑逐渐演变为笞、杖、徒、流、死,称为“封建五刑”,也叫“新五刑”。
秦朝时期,法家学说为主流,因⽽在法治上更为严密,“繁法⽽严刑”。单以⼤辟⼀刑来说,便有腰斩、车裂等⼗⼏种,墨、劓、刖、宫等⾁刑也依然没有废除。
汉⽂帝时期,将黥、劓、斩左趾改为徒刑和笞刑,刑罚开始减轻。汉景帝进⼀步改⾰了笞刑,不仅减少笞数,还对笞杖的长度、厚度以及加笞的部位有所限制。
可以说,汉初的刑制改⾰奠定了封建法定五刑的确⽴基础。工作检查书
东方神起解散后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刑逐渐被废除。
魏律刑罚有死刑、髡刑、完刑、作刑、赎刑、罚⾦;西晋承袭魏律,减髡刑、完刑、作刑,增徒刑;北魏增鞭刑和杖刑;西魏禁宫刑;北齐废宫刑。
南北朝时期出现了流刑,作为死刑的⼀种宽待措施,刑罚进⼀步减轻。
隋朝在刑罚发展史中⼗分重要,《开皇律》除去了部分较为残酷的内容,死刑也仅保留两种——斩刑和绞刑,并改鞭刑为杖刑。隋唐相距较近,唐法沿⽤隋律,但在刑罚⼒度上更进⼀步减轻。
北宋建国初期,依然沿⽤前朝刑律,但在死刑⽅⾯增设了刺配刑。⾃本朝起,刑罚不复隋唐时期的轻松,逐渐加重。
元朝由于统治者为蒙古⼈,在律法中保留了很多蒙古族的习惯法,将凌迟作为法定的死刑。到了明代,在刑罚的种类上有所变化,刑罚⽇益残酷,不仅恢复了很多酷刑,还增加了新的刑种,如充军刑、枷号、庭杖等等。这⼀切,都要拜朱元璋所赐,尤其是明朝初期,东⼚、西⼚、锦⾐卫等机构的设⽴,让明朝在历史上显得杀⽓腾腾。yy老毕
清朝基本沿⽤明朝刑律,没什么⼤变化,毕竟古⼈⼏乎将酷刑都想得差不多了,给后⼈留下的
发挥空间不多,像什么“满清⼗⼤酷刑”,其实并没有什么新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