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制的进步性特征
尽管无史料可考, 但我们还是可以断定中国古代的法制起源于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 国家——. 并经过长达数千年的不断演变, 在完善的同时也因自身从小农经济中带来的局 限性而形成了一种羁绊困扰着中国古代法制的革新——向近代法律体系的变迁. 这种枷锁一 经外来力量的破坏, 它的经济基础一旦垮台也就意味着其自身也就走向衰亡. 也就说明了在 近现代化得过程中,中国古代法制走向末路,伴随着中华法系的消亡而终结.但是在这个过 程中,特别是在它的发展脉络之中,我们可以清晰的看见与西方法律发展进程相似的脉络: 从古老的习惯到"宣示下民"的成文法,从凌乱的法律文本到"条章备举,轨罔昭然"的成文法典. 并且在民刑不分的大背景下也衍生出了带有民法和行政法特的单行法律. 其中我们还隐约可见人道主义精神的一种进步, 尽管是封建统治者从统治利益出发的, 但还是不能否认人的地位也是在法制的进步中不断提升,人格权利不断成熟.唐代《唐律疏议》为核心 的法律体系的构建使得中华法系走向了成熟, 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制的基本框架. 这其中就涵 括了这些进步性的特征.同时,也就是在中国礼法合一的宏观条件下,己亥杂诗赏析一个法制的进步往往就淹没在了封建性的巨大阴影之下很难被发掘被认可的. 而同作为近现代法律体系的主要发 源地的西方相比较, 中国古代法制有哪些进步性的特征应和着这些人类共同的文明成果呢? 这就很值得我们去探寻涵括其中的这些进步
性特征.
在文化的专制下的些微人道主义
自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儒家正统学说为契机兼并法家的立法精神在秦代建立起的中华法系基础上形成了"出礼入刑"的封建正统法律制度以来,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核心利益一直融汇在法律的制定与实行的每一细枝末节. 而统治者借助的儒家思想在专制统治下不断钳制着思想文化,"存天理,灭人欲"的思想深入骨髓,人道主义精神在这样的法律体制下都销声匿迹了. 尽管事实如此, 可是人道主义精神的细微处还是显现在法律的角落,或许不显眼或许还带有许多的落后因素.
同西方的庄园制度相类似, 中国古代的土地政策也是牢牢的将农民禁锢在土地之上, 可是农业生产技术的进步(尽管在一定时期后中国古代的农业生产技术已停滞不前好听的经典英文歌) 和封建地 (西方的庄园主)对于更大化的利益的追求,在加之封建统治者出于统治的需求,封建政权不断的放宽了对底层农民的人身拘束.虽然说,农民的活动范围依然被束缚在土地上,但是到了宋代农民可以获得同西方庄园制之下的农民一样获得自主选择领主的自由. 这种默认的特许下农民和佃户可以选择地主的土地耕作, 从一定意义上形成了地主与农民间的互惠关系, 双方在
生产资料与劳动力之间的矛盾达成一种潜在的协调. 或许是由于宋代不受约束的土地兼并产生了众多无地少地的农民, 地主阶级为了达成一种平衡而采取这种默认自由赋予了农民更多的人身权利. 但这些隐含的进步还是值得发掘和肯定的, 这些变革可以称作是中国古代人格尊严的滥觞.
在关于底层人民的另一方面,魏晋南北朝时期虽然在良贱奴婢制度上造就了极端剥削, 可是在之前的秦汉时代以及之后的宋代都相对的把持着良贱奴婢的最低限度.秦汉时期, 奴、婢还是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身体权特别是生命权获得了法律上的认可.到了唐末和宋代,更是深入而具体的肯定和保护了奴婢身体权和生命权. 宋仁宗时期的户制改革, 郎朗和李云迪全国普遍执行五等户制,压制底层人民的各种桎梏被打破.虽说还保留着封建等级制度,但作为一个底 层阶级的出现还是应该获得认可,就是他们形成了我国社会庞大的农民基础并且不断地推动 中国历史进程的前行.而与之相伴的,奴婢制度逐渐淡化,南宋高宗建炎三年,作为奴婢制 度之一的官奴婢制度被取消. 虽然说直到清末沈家本修律宣告了中国古代奴婢制度的最终完结, 但是在中国古代法制漫长的进程中还是一步步的提升了人格权利. 这与西方的激流猛进式的变革还是带有相同的彩,特别是与同时期西方农奴地位的提升相互映衬. 并且,从我们熟知的封建刑罚中也可以看出人道主义彩的光芒. 封建制五刑为我们所熟知,可是就是在其形成过程
中也是几经变化,这其中就体现了刑罚的文明化.从先秦时期,错综复杂的刑罚逐渐演变为秦汉时的笞,,,,,羞辱,经济刑的并存,再继而发展到南北朝时期最初的仗,,,,死的"五刑" ,最终在隋唐时期定型为笞,,, ,死的封建"五刑" .在这一演变过程中,肉刑,宫刑等残忍刑法退出了历史舞台.而且, 原本一直与这些刑法相伴的株连等制度也都形成了严苛的约束.
我们不难看出, 统治阶级的立法和刑罚已经能够从原始野蛮走向文明, 涵盖了人性的珍贵. 借用法学家伯尔曼先生的观点,古代刑法调整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原始野蛮的血亲复仇转变为公法惩罚的有序的惩戒行为. 中国古代的刑法也很好的把这一精神体现而出李艾图片.例如,封建"十恶"中就把"不道"危害封 建社会秩序侵害他人生命的行为加以制裁, 而不是放任个人的自救行为带来的不利影响. 这些点滴的进步散逸在法典的浩繁之中,为我们诉说着人类人性的觉醒. 很明显的, 刑法刑罚制度的革新与之前所述的农民与地主关系, 良贱奴婢制度一起彰显 着在残酷的封建剥削制度下闪光的人道主义精神.
民商经济法在挫折中缓步前行
法律一直以来被看作是经济基础在上层建筑之中的反应, 在小农经济下工商业被打压的境况
一直是被认同的.在立法上的体现就是出现了我们所说的"刑民不分"商业经济立法落后的局面.可是,封建的经济元素中还是少不了商业的参与,这也就必然的导致法律中渗入商法经济法的精神. 这种必然性代替或然性,正是生产力的发展出现剩余的劳动力与商品交易的需求的显现.
与西方的商法起源发展不相同的是, 中国的商业根植于地大物博的本土而缺乏海洋性贸易的特征.也就是说,其本身的风险性因素所包含的政治政策性因素是很强的.西方的商品贸易的兴盛产生了商人阶级, 商人间出于利益的需求建立起了自己的商法体系. 而在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体制下的中国商人难以就此形成一个联盟保障自己的商业利益, 就别说产生保护自己商业利益的商法了. 再加上地主阶级把持着政权, 这些商人本身也是大量土地的所持有即地主, 必然的寄托希望于封建政权.封建政权在出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需求再加上商人阶层的利益诉求之下就通过各种立法活动渗入商法的内容. 就比如, 在经济有长足发展的唐、宋和明等朝代都出现了相关的法令. 特别是商业因素明显的宋明两个时期分别订立了大量的商事法律,宋代的市易法,禁榷法,市舶条法,明代的茶法,迪丽娜盐法,商税法等等.这些法律虽然为数稀少,其立法目的也是在重农抑商的政策之下对商业的一种微调, 但是我们仍旧从其中看见了资本主义萌芽的渐进式发展在立法上的体现,这也是中国古代法制的一种与时俱进的特征的体现.
新的具有强烈生命力的商法融入到自身的体系中, 就是中国古代法制的自我完善的过程.
在其中的一个方面, 古代的法律还是重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这一具体的原则可以从它对于契约的保护上看出. 在西周时期的法律之中就可以发现最早的关于所有权, 债和契约的规定,乃至都具有了现代债权的基本雏形.此后,秦代在《工律》、《金布律》、 《厩苑律》等法律中规定了相关条文,汉代的立法则可以从《汉书》、《居延汉简》等的记载中窥见.相似的, 唐时的《唐律疏议杂律》就涵盖了具体内容,宋代时王安石变法推出的市易法,青苗法等就通过政府间向农民提供借贷的规定表述了关于契约的主要法令,明清时的《户律》则更直接的对契约相关事项给予规定.而且,具有中国特的将民事法规的"刑事补充性"予以彰显,这些法律都是刑事法律的一部分,采取的也都是刑罚的手段.保护合理的契约这一特性是基于保护私有财产的目的而作出的,虽然这更多的是保护地主阶级的租赁关系而产生的, 但这也为保护商业活动, 保护一般的财产继承之类的契约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这一点的显现很好的促进了我国古代法制的健全和完善, 使封建法律具有了资本主义法律的某些蕴含的进步性特点.
再者,我们也可以了解到中国古代的立法倾向于对于市场的调节.这种调节是基于小农经济与
商品经济两者间的平衡,特别是为了巩固小农经济的主体性地位而作出的.但是,它也很具有导向性的指引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方向. 在弥补小农经济的不足的同时, 扩大了商品 经济的发展空间.可以看出,统治者还是很注重政策的杠杆性功效.在出于维护小农经济,调节市场以维护经济秩序的前提下,不断趋于完善的调节手段很好的推动了经济的长远发展.在商品经济发达的宋代和明清时期尤为显现.宋代采取了立法这一方式,出台了市易法等法令控制调整商品交易活动,在《宋刑统》中也有相关打击非法的商事活动的条款.就是在闭关锁国的封建社会末期,明清的国内市场还是很繁荣.在经济发达的苏杭地区就已经孕育出了资本主义的萌芽, 这和当时的法律政策是离不开的.可见市场的调控已为当时的法律所吸纳,可以肯定的说,这是在经济领域的有一项突破.
由上文可知, 封建法律还是注意到了对经济因素的控制并将其纳入法律体制之中. 不知有意无意,这些规定逐步融入生活习惯,对今天的商事活动还产生着影响力.
行政法与司法制度——官吏的标尺
行政法与司法制度——官吏的标尺是由于刑事法律的极为完善的原因, 在古代中国的行政法领域出现了一种与刑法刑罚渗透的情形.刑罚代替了行政处罚,也就是行政处罚刑罚化极为明
.在司法领域,其制度也因 刑法体系的高度完备而显得卓有成效. 虽说这种制度体系还有很大的缺憾,但其中有些细节还是对于提高现代的行政,司法效率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行政法方面,刑罚成为行政处罚的主要方式.在行政立法高度发展的唐代,制定了《唐六律》和《职制律》作为主要的行政法规支配着唐代庞大的行政机关的运作,我们可以从中归纳出浓厚的封建彩. 而且此后的朝代也沿袭了该法制定了属于自己的行政法体系.虽然说这些行政法规与现今的行政法大相径庭,但其起到的作用可能就让现今的行政法规望尘莫及了.特别是在刑罚严苛的秦代,无论是编制还是行政事务的执行都臻于至善,牢牢靠守着法令.这方面尽管是出于对残苛刑罚的忌惮,但是行政法规却很好的调节了行政关系维持着统治秩序.我们不妨可以从中借鉴一些立法技巧,以此为出发点修正现行的行政法体系.当然,在这过程中还是应把持"徐海乔吴昕已领证8月份结婚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原则,摒除封建思想.
而在古代的官僚体系中,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合而为一,行政长官与司法长官都集于一人.这样司法带有强烈的行政特征.至今,司法权还是难以拜托行政干预而独立行使的现状还受其影响.而在此之外,司法体系中还是形成了一套完善的自上而下的体系.而且非常看重对司法权的监察和纠正,严格了上诉与复审及死刑复核制度,这对于封建时代保护人权是带有积极意义
.这些内容的综合很好的体现了司法体系所具有的先进性. 另外,古代的诉讼审判制度也有一个不断地发展的进程.在唐代还出现了回避,管辖权和证据等制度,这些近现代诉讼审判制度的雏形成为了一个古老的渊源.在此基础上,受理学的影响,很注重公平正义的影响.如在宋代形成的"鞫谳分司"制度,主审官负责查明案 件的事实,主判官负责检详相关的法条,最后由长官亲自作出判决.为使民事判决的执行得到强力保证,还组成了专门的执行机构.这些为保证诉讼审判制度良好稳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这些之中也可以看见对案件的严格审理所必须的条件,这也是我们一直在传承的.很好的突出进步性的时代特点.可见,我们在看待古代法制下的行政法规与司法制度时应着重看待他突破了哪些,发现具备的先进性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