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01
总体思想
《论犯罪与刑罚》不过区区一本几万字的小册子,然其真知灼见不仅揭露了社会沉疴,并且提出了解决办法,赢得年逾70岁的伏尔泰如此称赞:“这本小书具有宝贵的精神价值,好似服用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良药一样。当我阅读她时真感到解渴,我由此相信:这样一部著作必定能清除在众多国家的法学理论中依然残存的野蛮内容。”
这就不得不让人联想起中世纪水深火热的欧洲。当时欧洲的刑法,几乎就等同于宗教、复仇、血腥、杀戮。尽管是作为古代西方文明源头的古罗马和古希腊,也带有浓厚的宗教彩。就拿古希腊来说,为告慰死者灵魂,会进行大量同态等价的血亲复仇。
而洋溢着人道主义光辉的《论犯罪与刑罚》的问世,轰动了整个欧洲思想界,为当时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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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欧洲带来了一道曙光,书中的观念被许多国家先后吸收。例如:奥地利皇帝利奥波德十分欣赏并在立法上汲取了贝卡里亚的学说,废除了刑讯、没收和肢解刑,甚至大胆地废除了死刑
即使是放到今天来看,这本18世纪出版的著作中提到的许多观点也展示出了它的独到视角和走在历史前沿的眼光,闪耀着理性的光芒。如书中提到的三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原则,依旧在为后世刑法制度所沿用,可谓是刑法思潮之滥觞。
书中所指出的问题在两个世纪之后依然还存在着,如虽然对刑讯逼供的废止已成为共识,但是在法律的实践当中却仍旧屡禁不止;对死刑的争论至今仍没有答案。
国家与公民“团结”在一起,不遗余力地打击处于对立面的犯罪分子,这是人们对刑法的第一印象。刑法在大多数人甚至是法学学子的眼中,依然只是打击犯罪的工具。而《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却把国家列为公民的对立面,从契约的视角来看惩罚权的来源,并具体说明了刑罚的目的和实施原则。
不难看出,贝卡利亚开篇对刑罚的起源和罪行法定主义的探讨,带有卢梭《社会契约论》
中观点的影子。他认为,人生来是完全自由的,只是由于生存斗争日益尖锐,才出于平安享受自己自由的目的而将部分自由交给社会统一掌握,这些自由便形成了立法权和惩罚权。且每个人都希望交给公共保管的那份自由尽量少些,足以让别人保护自己就行了。这份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契约就决定了两者并不是平等的合作关系。国家是由人民授权的,只能依据这份契约,以全体公民利益保护者的身份、用最低限度内的手段去惩治那些破坏契约的人。网络广告投放方法
我们国家的法学理论的前提是马克思主义。马克思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法律是统治者镇压和统治被统治阶级的工具。没有阶级就不会有国家和法律,也正是因为有了阶级对立和阶级剥削,所以才需要法律和维护统治秩序。”然而对贝卡里亚来说,在法律面前,人人生而平等。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法律是维持社会民主和社会正义的契约。玩乐网
听海哭的声音是什么歌由此可见,我国社会主义法学与资本主义法学在理论基础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不过,我们还是可以借鉴资本主义法学思想中那些有用的部分的。
02
关于刑法原则
在贝卡里亚的这本书中,虽然没有用大量笔墨来高谈阔论民主和自由,但是,书中却无处不闪耀着带有理性光芒的思想——自由、民主、平等、反对暴政、反对君权、反对神权。尽管没有大篇幅地描写民主,但是却处处在谴责当时野蛮的刑事司法制度。这些内容集中地体现在贝卡里亚对于刑法原则的论述、对有罪推定的论述、对死刑的存废的论述等章节中。
贝卡里亚这样论述道:“每个公民都应当有权做一切不违背法律的事情,除了其行为本身可能造成的后果外,不用担心遇到其他麻烦。……这是一项神圣的信条,舍此就不会有一个合理的社会;这是对人的一种正当的补偿,因为他已经牺牲了每个感知物所共有的、在自己力量范围内做一切事情的普遍自由。”
贝卡利亚在阐述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时,从人道主义的立场出发,谴责了传统刑法的报应观和威吓观,尖锐地批判了封建专制制度和宗教的精神统治——以愚昧编造的莫须有罪名,把人当作牺牲品奉祀给贪得无厌的暴政偶像。
他认为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次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他视刑罚为社会防卫的工具,它应当是“必需的”和“尽量轻的”;只有当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确实遭到侵害时,才有防卫的必要,刑罚的强度只要达到使“犯罪的既得利益”丧失就足够了。
03
关于死刑存废
此外,就死刑的存与废这个问题,他并没有一概而论地否定死刑。在他看来,死刑在两种情况下是必要的:一是某人在剥夺自由后仍具有侵害社会的能力与手段;二是在无政府状态下,法律已经被混乱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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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立法者将死刑列入刑法法典是不是就出于这两种理由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贝卡里亚以伊丽莎白统治时期和罗马共和国时期死刑废止后的社会情况为例,否定了死刑的社会作用。那么,人们提倡死刑的出发点是什么?用当今学者的话来说:“死刑是对受害者家属的一种心理补偿。”从这个角度来看,残酷的死刑对受害者家属一方来说却有着温情的一面,对受害者的安抚是死刑存在的一大重要原因。当一个人遭受了侵害,他会对侵害者产生仇恨,而死刑正好为他平复了仇恨,并在一定程度上平定了民愤。
但这只是从受害者的角度来看问题,在受害者眼中这固然是推仁行义。然而,这果真就是正确的做法吗?我们可以理解受害者的愤怒,但人是情绪化的,这种情绪会源源不断地蔓延。我们不能以不合理的情绪来肯定事实犯罪的结果。法律服务的不单是受害者,还有整个社会。法律无权进行报复,受害者也不能凭借自己的情绪惩罚罪犯。
除老鼠针对这样的出发点,贝卡里亚一针见血地指出:“死刑已变成了一场表演,人们对死刑怀有的是忿忿不平的怜悯感,而不是立法者所希望唤起的人们对法律的敬畏。刑场与其说是为罪犯开设的,不如说是为观众开设的。”
一个公民因法律而成为了杀人犯,什么时候起杀人变成了公民的权利?法律所代表的应该是作为个人利益组合的共同意志。没有人会将生命权让与他人,更不用说在由少量自由的组合而形成的契约中存在“杀人”这一权利了。
中国在春秋时代就存在“治乱世用重典”的思想。在主张死刑的人眼中,死刑是最残酷、最严厉的刑罚,因此具有最大的威慑作用。然而,这只是一个较为合理的假设而已。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问题,却忽略了一个最基本的事实:乱世并非轻典的结果。罪犯实施犯罪,尤其是某些重大的犯罪,主要原因也不是在其权衡后认为刑罚不够重。因此重典治不
了乱世,死刑也不能将犯罪问题。
如此看来,死刑的废止是合理的。但用什么来填补作为最高刑罚的死刑的空缺呢?
贝卡里亚提出用“终身苦役刑”来代替死刑。他认为终身苦役刑为公民提供了长期、有效的鉴戒。鉴戒的期限是以罪犯的生命长短来计算的,远远长于死刑的短暂执行期。而就刑罚的预防效果而言,旁观者的畏惧甚至大于受刑者本人。罪犯被眼前的不幸分散了注意力,而旁观者关心的却是受苦时间的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