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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早期法制(奴隶制法)公元前21世纪到公元前476年
夏朝的建立与中国法律的产生
中国法律起源于夏朝
1.夏启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世袭专制帝王
2.夏按照地域花粉同志区域
3.夏潮建立了完备的国家机器包括军队,官职,加预及贡赋制度
4.夏潮还形成了以国家强制力为直接后盾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基本统治方式。
3.法律与道德相互结合,界限不清。
4.刑事法律相对发达,民事法律相对落后。
在夏商两代“誓”的内容侧重于出兵打仗前的盟誓,主要是发布军事命令或军事纪律。“诰”含义是告诫,内容偏重于国王或权臣对大臣、诸侯或下属官吏发出的命令、指示或训诰 。“命”是君王针对具体事情发布的命令。
夏商法律制度
西周法律制度  ——中国早期法律的鼎盛时期
春秋法律制度
立法概况
“禹刑”是夏朝法律总称 泛指夏朝的法律和刑法    夏朝法律出了大量属于代代相传的习惯法外,夏王发布的“王命”“誓”也是重要的法律渊源。 “汤邢”是商代法律的总称,泛指商王朝的所有法律、法规和制度。商王朝的法律中,不成文的习惯法仍占有很大的比重。除此之外,国王发布的“誓”“诰”“命”也是当时重要的法律渊源。
立法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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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    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要求统治者要用“德教”的方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手段使天下人民臣服,在制定法律、实施法律时应当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地用严刑重罚来迫使臣民服从。在这种明德慎罚思想的指导下,西周各代统治者把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结合起来,形成了西周时期“礼”“邢”结合的法制特 。“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邢宽缓”。2、吕邢 周穆王命当时吕国的诸侯兼周王朝司寇吕侯作“吕邢”。后因铝锅改称甫、故又称“甫邢”。从《尚书·吕邢》的内容来看,此次法律改革的基本精神在于贯彻“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3、九邢  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周朝的邢书,另一种含义是指西周的刑罚即墨、劓、剕、宫 、大辟加上赎、鞭、扑、流等刑罚,和起来称“九邢”。4、周公制理  周公在摄政期间,曾将夏商两代的礼制加以折中损益,加上周族自己的礼制,制定了通行全国的较为全面的礼制。周礼也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形式之一。5、礼与刑的关系  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行为规范的总称。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西周礼制中,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尊尊”。西周时期的礼仪主要有五方面,通称“五礼”,即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 周礼作为一种积极的规范,已具备法的性质和作用(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  西周时期礼与刑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入刑” “礼不下庶人,邢不上大夫”所强调的是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幼儿园教师学期总结6、宗法制度  所谓的宗法制度是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西周宗法制度有三个原则其一,从西周天子到诸侯  卿大夫 士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其二,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其三,各级诸侯 卿大夫 士既是一种家族组织,又各自构成一级国家政权,并共同向最高宗子——周天子负责
成文法的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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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奴隶制时期不预设、临时议制的法制传统,春秋时期的政治革新派明确主张法布于众、民征于书,要求打破奴隶主贵族对法律的垄断,将成文法公布于众。比较突出的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如:1郑国的“铸刑书”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2邓析的“竹刑”公元前530床上用品十大品牌年郑国大夫邓析综合当时郑国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3晋国的“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的刑书正式铸于鼎之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公布成文法引起的争论
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是先期法家保护新兴地主阶级的政治利益,而对奴隶主阶级给予的致命一击,自然造成当时的奴隶主阶级及各学派代表的激烈反对。
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
1、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是对传统的法律观念、传统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
2、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
3、成文法的公布也标志着法律观念法律技术的发展与进步。
4、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为战国时期及以后封建法律的发展积累了经验
刑事立法
1、奴隶制五邢   中国奴隶制时代长期存在的墨、劓、剕、宫 、大辟等五种法定刑。2、奴隶制五邢的发展沿革  据记载奴隶制五邢最早源于与夏同一时期的有苗氏部落。自夏以后,商、周及春秋之际,五邢一直被作为主刑广泛使用,其影响及于整个奴隶制时代和封建制法制的前期。经过秦汉之际的刑罚变革,直到南北朝后期,奴隶制五邢才被封建制五邢所逐步代替
刑事立法
1、主要的刑法原则 (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据史记载西周时期有“三赦”之法 “一曰幼弱,二曰老,三曰蠢愚”(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 据史记载西周有“三宥”之法,即“一曰过失,二曰弗知,三月遗忘” 上古史籍中过失被称为“眚”故意是“非眚”惯犯称为“惟终”偶犯称为“非终”(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的原则 (4)宽严适中原则 2、主要罪名 (1)政治性犯罪(2)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等方面的犯罪(3)渎职方面犯罪  西周时期对于司法官违法规定了明确的刑事责任“五罚不服,正于五过”所谓五过具体内容是“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民事立法
1、契约  西周时期设有专职的官员管理契约称之为“司寇”并设有“质人”作为具体的市场管理者。在契约制度中有“质剂”与“傅别”两种契约形式:“质剂”是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形式。“大市以质,小市以剂”“傅别”是适用于借贷关系的契约形式。“傅”即债券,债券一分为二称“别”,债权人执左券,债务人执右券。2、婚姻  (1)婚姻原则  一:一夫一妻,二:同姓不婚,三:父母之命“父母之命,媒妁之言”(2)“六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来完成  (3)“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3)、“七出”“三不去  七出 是指女子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者,夫家或公婆可休弃之,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着去;多言去;盗窃去”  子有下列三项情形者可以不被夫家休弃,:“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3、嫡长子继承  西周设立宗法制度,其主要作用是之一便是从长远观点解决从周天子直到以下各级贵族的权位和宗祧继承问题,同时也解决了财产问题。宗法制度严格确定嫡长子继承权。
司法制度
1、天罚与神判 在神权法思想的支配下,夏、商两朝将宗教意识与审判精神相结合,形成了“天罚”“神判”制度。 这是夏商诉讼制度的根本特征和基本面貌。2、监狱  1)“圜土  中国奴隶制时代的监狱大多称为圜土。夏王朝的监狱也称“夏台”或“钧台” 2)“囹圄”  商朝因袭夏朝,监狱仍称为“圜土”,同时另外设立了专门关押要犯的监狱,称为“囹圄”。
夏朝专门的司法官吏称为“士”“理”中央最高司法官叫“大理”。商朝国王之下最大的司法官吏该称“大司寇”,大司寇之下设置“正”“史”等属官,协助大司寇处理案件。
司法制度
1、司寇   在中国奴隶制时代,国王或天子作为最高统治者同时也掌握最高司法权,他握有声杀予夺和决定诉讼胜败的大权,一切重大案件都有国王或者天子裁决。在国王之下,历朝均设有专职的司法官吏来辅佐天子行使司法权。西周中央的最高司法官仍称“大司寇”,大司寇下设“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处理案件。2、“狱”与“讼”凡民事案件一般称为“讼”刑事案件一般称为“狱”3、“五听” 五听制度是西周时期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具体内容是:(1)“辞听”:“观其言,不直则烦”,(2)“听”:“观其颜,不直则赧nǎn然”,(3)“气听”:“观其气,不直则喘”,(4)“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5)“目听”:“观其眸子,不直则目毛mǎo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