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8.1.2条 重点维修工程、迁建工程和局部复原工程均应分阶段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全部工程项目完成后,应由文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进行总验收。
第8.1.3条 维护与加固工程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竣工图纸并在图中注明施工中所有更改的内容;
二、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三、材料和材质状况报告;
四、更改设计的批准文件或协商记录。
第二节木构架工程的验收
第8.2.1条 对局部或全部拆落的木构架修缮工程,应在木构架安装完成后,由文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及时检查整体造型、整体形制尺寸及各种构件的安装位置,并做出检查验收记录。
木构架安装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2.1规定。
木构件安装的允许偏差(mm) 表8.2.1
检查项目 | 对设计尺寸的允许偏差 |
柱距 | ±5 |
张钧甯 柱脚及柱头的通面阔或通进深 | ±20 |
柱高 | ±H/1000且不超过±10 |
每步架举高 | ±H/200 |
柱侧脚 | ±5 |
檐出 | ±10 |
举架总高 | ±15 |
翼角起翘 | ±10 |
翼角生出 | ±10 |
注:H为柱高设计尺寸。
第8.2.2条 对柱、梁枋、檩等大型木构件的修补或更换工程在油饰彩画之前,应由文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及时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并做出检查记录:
一、柱头、卷杀、梭柱、月梁、驼峰等的形制应符合原状或设计要求;
二、新配的承重木构件,其截面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2.2的规定。
承重木构件截面尺寸的允许偏差 表8.2.2
检查项目 | 对设计尺寸的允许偏差 |
柱或梁的直径 | ±d/100 |
汪峰歌曲推荐 梁高 | ±h/30,且负偏差不得超过-15mm |
梁宽 | 符龙飞老婆±b/20,且负偏差不得超过-12mm |
枋高 | 李渼琦±5mm |
枋宽 | ±5mm |
檩或栅直径 | ±5mm |
注:d为原木构件直径的设计尺寸,h为梁高的设计尺寸,b为梁高的设计尺寸。
第8.2.3条 斗栱构件的修配、更换和安装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形制和尺寸的检查:
一、各种构件安装后应平直;有柱生起的构架,其斗栱的横向构件应与柱生起线平行;斗栱间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规定;
二、昂嘴、栱瓣、栱眼、斗幽页耍头等构件应符合原状和设计要求;
三、斗栱安装及其构件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2.3的规定。
斗安装及其构件尺寸的允许偏差(mm) 表8.2.3
检查项目 | 对设计尺寸的允许偏差 | |
斗口或斗的材高或材宽 | ±1 | |
斗攒当各攒斗之间的距离 | ±5 | |
斗出跳每跳 | ±2 | |
斗出跳总长前或后 | 三、五踩 | 死性不改国语 ±3 |
七、九、十一踩 | ±5 | |
栱长 | ±2 | |
大斗高或宽 | ±2 | |
小斗高或宽 | ±1 | |
第8.2.4条 木构架或斗栱的连接装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一、木构架构件之间榫卯缝隙不得大于5mm,若有新添的铁件应按设计要求配齐;
想做网络推广二、斗栱构件之间榫卯缝隙不得大于1木门,暗销应如数配齐;
三、原有构件榫卯不合规制部分可按设计要求检查。
第8.2.5条 椽包括飞椽的安装修配和更换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椽的安装式样、数目,应符合原状或设计要求;
二、椽头如有卷杀,其卷杀应符合原状或设计要求;
三、椽条尺寸及其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2.5规定。
椽条尺寸及其安装偏差的允许偏差(mm) 表8.2.5
检查项目 | 对设计尺寸的允许偏差 |
椽距 | ±5 |
圆椽直径或方椽高和宽 | ±2 |
第8.2.6条 修配和更换各种构件的木材,其含水率应符合本规范第6.3.4条的要求。木材的树种除设计另有规定外,应与原件相同;在施工中因特殊原因变更时,除应经设计单位同意外,尚应有记录备查。
第8.2.7条 新更换的承重木构件及斗栱,其用料质量的检查验收应按本规范表6.3.3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相关工程的验收
第8.3.1条 各项相关工程维修竣工验收时,均应首先进行形制及外观尺寸检查并应符合原状或设计要求。
第8.3.2条 重点修缮工程迁建工程或局部复原工程中,新做的基础应按现行国家有关规范进行检查验收。
第8.3.3条 排水设施工程的验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补砌或重做散水维修排水沟渠、管道等项目,其施工质量应按设计要求检查;
二、重点修缮工程局部复原工程或迁建工程中,新做的排水设施除与形制有关的部分应按原状或设计要求检查外,其他部分的施工质量均应按现行国家有关规范进行检查。
第8.3.4条 石作工程的验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各种石构件应按设计的位置和尺寸归安平整、灌浆严实、勾缝均匀,石构件应表面洁净不得留有灰迹污斑;
二、重砌和补砌的台基其宽度或深度对设计尺寸的偏差不得超过±20mm。
三、补配石料的表面不得有裂纹、残边及水线等缺陷,其质感泽宜与原构件相似或相近,但应能识别其差异;
四、粘接的石构件其接缝不得有缺胶、脱胶,构件表面应清理洁净,不得留有胶粘污痕,同时还应核查胶液检验合格的报告。
第8.3.5条 墙壁工程的验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砌墙灰浆的配合比及其泽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砖墙表面的平整度和砖缝的平直度应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检查。
第8.3.6条 抹灰刷浆工程的验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抹灰刷浆的材料配合比、厚度及其泽,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抹灰刷浆的表面应平整,不得有裂纹、起壳、起泡、起毛和漏刷等缺陷;
三、抹灰表面的平整度和阴阳角的方正度应按现行国家有关评定标准进行检查。
第8.3.7条 瓦顶保养工程的验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瓦顶滋生的杂草、杂树应全部连根拔净,瓦垄内无积土残渣;
二、瓦垄勾灰或裹垄灰应平滑严实,捉节夹垄的麻刀灰不得突出瓦面,勾灰配合比和泽应符合设计要求,瓦件表面应洁净无污斑;
三、使用化学药剂除草时,除清除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外,尚不得留下污渍或造成瓦面变与损伤。
第8.3.8条 瓦顶揭窊工程的验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苫背的曲线轮廓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苫背的表面应无裂纹和其他影响防水的缺陷;苫背的检查验收应在苫背层完全干燥后立即进行,并应按隐蔽工程的要求写出检查报告;
二、瓦顶式样、各种瓦垄行数、各种瓦兽件的形制、尺寸、泽应符合原状或设计要求;
三、瓦垄应垄直当匀屋面曲线流畅;
四;瓦垄捉节夹垄和裹垄灰的检查验收要求与本规范第8.3.7条第二款相同。
第8.3.9条 小木作工程的验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更换的较大构件,如门窗、边框、栏杆、塑柱、地栿等,其木材材质及制作质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检查;
二、补配的细小构件,如门窗、扇棂条、藻井、小斗栱等,其截面尺寸应精确;边棱起线应平直,其木材的含水率应不高于当地平衡含水率,并不容许有木节、裂缝、扭纹等缺陷;
三、门窗扇、天花板等,应四角规整、平面无翘曲;门窗扇对角线长度的偏差不应超过±3mm。
四、天花、藻井、栏杆等安装后,应榫卯严实、安全牢固。
第8.3.10条 其他有关工程的验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油饰、彩画的地仗完工后,应由文物主管部门会同施工单位及时进行检查,并按隐蔽工程的要求写出检查报告;
二、油饰补绘或重绘彩画工程,其彩画规制、题材内容、彩光泽应符合设计要求;沥粉贴金部分尚应检查其贴金质量,、金线不得有漏贴、毛边、宽窄不匀等缺点;
三、防雷、防火、防潮、防腐、防虫害等防护工程的验收,应按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
鞠躬尽瘁,死而后已。——诸葛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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