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 GB50165-92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加强对古建筑木结构(以下简称古建筑)的科学保护,使古建筑得到正确的维护与修缮,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古建筑木结构及其相关工程的检查、维护与加固。
第1.0.3条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1.0.4条 为长远保护古建筑工作的需要,每次维修所进行的勘查、测试、鉴定、设计、施工及验收的记录、图纸、照片和审批文件等全套资料,均应由文物主管部门建档保存。
第1.0.5条 从事古建筑维修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应经专业技术审查合格,其所承担的任务,应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2.0.1条 古建筑的维护与加固,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原状系指古建筑个体或体中一切有
历史意义的遗存现状。若确需恢复到创建时的原状或恢复到一定历史时期特点的原状时,必须根据需要与可能,并具备可靠的历史考证和充分的技术论证。
第2.0.2条 在维修古建筑时,应保存以下内容:
一、原来的建筑形制,包括原来建筑的平面布局、造型、法式特征和艺术风格等;
二、原来的建筑结构;
三、原来的建筑材料;
四、原来的工艺技术。
第2.0.3条 古建筑的维护与加固工程,可按下列规定分为五类:
一、经常性的保养工程,系指不改动文物现存结构、外貌、装饰、彩而进行的经常性保养维护。例如:屋面除草勾抹,局部揭@补漏,梁、柱、墙壁等的简易支顶,疏通排水设施,检修防潮、防腐、防虫措施及防火、防雷装置等。
二、重点维修工程,系指以结构加固处理为主的大型维修工程。其要求是保存文物现状或局部恢复其原状。这类工程包括揭@ 瓦顶、打牮拨正、局部或全部落架大修或更换构件等。
三、局部复原工程,系指按原样恢复已残损的结构,并同时改正历代修缮中有损原状以及不合理地增添或去除的部分。对于局部复原工程,应有可靠的考证资料为依据。
四、迁建工程,系指由于种种原因,需将古建筑全部拆迁至新址,重建基础,用原材料、原构件按原样建造。工我五、抢险性工程,系指古建筑发生严重危险时,由于技术、经济、物质条件的限制,不能及时进行彻底修缮而采取的临时加固措施。对于抢险性工程,除应保障建筑物安全、控制残损点的继续发展外,尚应保证所采取的措施不妨碍日后的彻底维修。
第2.0.4条 当采用现代材料和现代技术确能更好地保存古建筑时,可在古建筑的维护与加固工程中予以引用,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仅用于原结构或原用材料的修补、加固,不得用现代材料去替换原用材料。
二、先在小范围内试用,再逐步扩大其应用范围。应用时,除应有可靠的科学依据和完整的技术资料外,尚应有必要的操作规程及质量检查标准。
第2.0.5条 古建筑的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必须全面保护古建筑,不得擅自拆建、扩建或改建。当需修缮时,应报请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工程勘查要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为做好古建筑的保护工作,应掌握下列基础资料:
一、古建筑所在区域的地震、雷击、洪水、风灾等史料;
二、古建筑所在小区的地震基本烈度和场地类别;
三、古建筑保护区的火灾隐患分布情况和消防条件;
四、古建筑所在区域的环境污染源,如水污染、有害气体污染、放射性元素污染等;
五、古建筑保护区内其它有害影响因素的有关资料。
第3.1.2条 若有特殊需要,尚应进一步掌握下列资料:
嘻的拼音一、古建筑所在地的区域地质构造背景;
二、古建筑场地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三、古建筑所在小区的近期气象资料;
四、古建筑保护区的地下资源开采情况。
第3.1.3条 在维修古建筑前,应对其现状进行认真的勘查。
古建筑的勘查,可分为法式勘查和残损情况勘查两类。法式勘查,应对建筑物的时代特征、结构特征和构造特征进行勘查;残损情况勘查,应对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及其相关工程损坏、残缺程度与原因进行勘查。本规范的有关规定仅适用于残损情况勘查,对法式勘查应按专门的规定进行。
第3.1.4条 古建筑的勘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勘查使用的仪器应能满足规定的要求。对于长期观测的对象,尚应设置坚固的永久性观测基准点;
二、禁止使用一切有损于古建筑及其附属文物的勘查和观测手段,如温度骤变、强光照射、强振动等;
三、勘查结果,除应有勘查报告外,尚应附有该建筑物残损情况和尺寸的全套测绘图纸、照片和必要的文字说明资料;
四、在勘查过程中,若发现险情,或发现题记、文物,应立即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勘查人员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节 承重木结构的勘查
第3.2.1条 承重木结构的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结构、构件及其连接的尺寸;
二、结构的整体变位和支承情况;
三、木材的材质状况;
四、承重构件的受力和变形状态;
五、主要节点、连接的工作状态;
六、历代维修加固措施的现存内容及其目前工作状态。当需评定结构可靠性时,承重结构的勘查,尚应按照本规范第4.1.5条至第4.1.15条有关残损点检查的项目和内容进行。
第3.2.2条 对承重结构整体变位和支承情况的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测算建筑物的荷载及其分布;
二、检查建筑物的地基基础情况;
三、观测建筑物的整体沉降或不均匀沉降,并分析其发生原因;
四、实测承重结构的倾斜、位移、扭转及支承情况;
五、检查支撑等承受水平荷载体系的构造及其残损情况。
第3.2.3条 对承重结构木材材质状态的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测量木材腐朽、虫蛀、变质的部位、范围和程度;
二、测量对构件受力有影响的木节、斜纹和干缩裂缝的部位和尺寸;妇女节放假是法定的吗
三、当主要木构件需作修补或更换时,应鉴定其树种;
四、对下列情况,尚应测定木材的强度或弹性模量:
1.需作加固验算,但树种较为特殊;
2.有过度变形或局部损坏,但原因不明;
3.拟继续使用火灾后残存的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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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需研究木材老化变质的影响。
第3.2.4条 对承重构件受力状态的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弯构件
1.梁、枋跨度或悬挑长度、截面形状及尺寸、受力方式及支座情况;
2.梁、枋的挠度和侧向变形(扭闪);
3.檩、椽、 栅(楞木)的挠度和侧向变形;
4.檩条滚动情况;吴克整容
5.悬挑结构的梁头下垂和梁尾翘起情况;
6.构件折断、劈裂或沿截面高度出现的受力皱褶和裂纹;
7.屋盖、楼盖局部塌陷的范围和程度。
二、受压构件
文强睡过的女明星1.柱高、截面形状及尺寸,柱的两端固定情况;
2. 柱身弯曲、折断或劈裂情况;
3.柱头位移;
4.柱脚与柱础的错位;
5.柱脚下陷。
三、斗 
1.斗 构件及其连接的构造和尺寸;
2 整攒斗 的变形和错位;
3.斗 中各构件及其连接的残损情况。
外资企业法人变更第3.2.5条 对主要连接部位工作状态的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梁、枋拔榫,榫头折断或卯口劈裂;
二、榫头或卯口处的压缩变形;
三、铁件锈蚀、变形或残缺。
第3.2.6条 对历代维修加固措施的勘查,应重点查清下列情况:
一、受力状态;
二、新出现的变形或位移;
三、原腐朽部分挖补后,重新出现的腐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