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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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改进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07]55号)、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绵府发[2008]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和销售价格,面向城市(绵阳城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范围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市政府负责绵阳城区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县(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组织、协调工作.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发改、监察、建设、规划、财政、国土资源、税务、物价、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各司其职,共同配合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市)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实施与管理工作;县(市)发改、监察、建设、财政、国土、税务、物价、金融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
第九条    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免征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
开发商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谢娜下跪对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第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形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直接组织建设。姚晨怀二胎
春节放假时间表2023第十四条 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或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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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城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和市场的有效需求,编制本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