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12.15
【字 号】内府办发[2006]134号
【施行日期】2006.1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如何节约用水
(内府办发〔2006〕1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内江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8日经内江市五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内江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张大奕年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促进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不断提高城镇职工、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国家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列入政府计划、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
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内江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编制、年度计划的安排;
  (二)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方案的编制和审定;
  (三)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织、协调、统筹、指导、监督、管理;
  (四)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购房对象的资格审查;
  (五)负责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政策、规定。
  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物价和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2020年跨年表白句子第二章 开发建设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建设按照“统一规划、招标开发、配套建设、标准明确、政府定价、统筹销售”的原则进行。
  “统一规划”就是内江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可按当年规划的经济适用住房总面积分散到商品住宅开发项目中,其比例按年度总计划分解控制。在拟出让商品住宅开发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应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面积、房屋总面积、套型面积、套数、室内设置和设施标准等要求。
  “招标开发”就是将商品住宅开发地块推向市场,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拍卖土地使用权和项目开发权。
  “配套建设”就是开发商在开发商品住宅的同时,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标准明确”就是经济适用住房的总面积、套型面积、套数、室内设置和设施标准清XXX确,并事先告之开发商和购房申请人。
  “政府定价”就是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
秋季幼儿养生小常识
  “统筹销售”就是经济适用住房建成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由政府统一回购,再统筹销售给持有《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的家庭。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经济适用住房的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适用、安全卫生、便利节能的原则,结合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优选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严格控制为中小套型,套型面积(含公摊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
  第七条 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商品住宅开发项目在办理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把经济适用住房的设计内容作为重要审查内容,严格把关,确保落实。
  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商品住宅项目在办理《施工入场许可证》时,应与市、县规建局签订《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合同》。合同上要约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位置、总面积、套型面积、室内设置和设施标准、回购承诺以及交房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第九条 企业利用现有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列入计划管理。
  第十条 当地驻军的经济适用房建设,实行属地管理。其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经市、县规建局批准后,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时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按规定应收取服务费用的,按低限收取。
第三章 出售、交易和管理
  第十三条二战电影推荐 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含征地和拆迁补偿及征地所支付的地价
款、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行政事业性收费)、税金和利润构成。
  物价管理部门根据保本微利的原则,会同规建、国土资源、财政、审计、房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测算,核定价格。
  市、县规建局在住房销售之前将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址、房源数量、套型面积、销售价格、销售对象、购买程序、预计发售时间等信息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购买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市、县规建局对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家庭发给《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每户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购买顺序。因房源不足,上一轮摇号排序靠后而未买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家庭,经审查仍符合购房条件的,在下一轮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优先确定为购买对象。
  第十五条 城镇职工、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等手续。房屋产
权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所有权证且住满五年后,可以上市交易。
  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时,应按规定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收益。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