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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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得清毛孔细致化妆水∙【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12.25
米拉 库妮丝【字 号】黄政发[2007]38号
【施行日期】2007.12.25 苏 柴静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郑爽身高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黄政发〔2007〕38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做好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切实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特别是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4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黄石的要求,把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坚持一手抓住宅与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一手抓城镇居民的住房保障,确保人民众安居乐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城镇居民住房保障的首要任务是满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特别是最低收入、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以“自住、够用”为基本原则。根据我市城镇居民家庭结构、户均人口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我市城镇居民住房基本保障面积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最低收入家庭指享受当地低保待遇的家庭;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家庭;中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
  (三)主要目标。住房保障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现阶段,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主要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住房分配货币化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通过完善制度、健全机制、规范运作,力争到“十一五”期末,基本建立包含面向最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保障等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使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买得到、买得起或租得到、租得起合适的住房,逐步实现“人人享有适当住房”的目标。
  二、全面建立廉租住房制度
  (一)逐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建立和完善城镇
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有计划、分步骤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2008年底以前市区要将低收入家庭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大冶市和阳新县要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城市(县城)最低收入家庭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到2010年,全市实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城市(县城)低收入家庭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二)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实物配租主要面向重大疾病、残疾和其他急需救助的无房特困家庭,租赁补贴面向一般住房困难家庭。鳏、寡及单身住房困难家庭原则上不实行实物配租,其中,60岁以上的鳏、寡老人的住房困难主要通过民政福利机构的社会救助方式解决,本人不愿进福利机构或不符合条件的,实行租赁补贴的住房保障方式;60岁以下鳏、寡及单身住房困难家庭,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实行租赁补贴的保障方式。鳏、寡及单身家庭的租赁补贴可在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三)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要采取新建、购买小套型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收购二手房或改造“筒子楼”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十一五”期间,市区每年
不少于100套。新建廉租住房套型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房小区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实物配租的面积,原则上2-3人家庭控制在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4人以上家庭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
  (四)认真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其渠道主要包括:财政年度预算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全部余额、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社会捐资、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差价及上市时向政府交纳的收益等。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在编制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时,就廉租住房资金的预算征求房产管理部门的意见。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以及住房保障工作调查等,不得挪作他用。县(市)区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提取、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五)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要严格按照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实行严格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年度复核制度。对享受廉
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情况,由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进行年度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确定保障对象的资格、方式和标准。房产管理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三个月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房产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一)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列入重点项目进行管理,确保“十一五”期间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达到160万平方米(含大冶市、阳新县)。市区和大冶市按年度安排商品房开发总量的20%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阳新县按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
  (二)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限定在中小套型,以小套型为主,且单个项目建筑面积控制在户均70平方米左右,单套面积最高不超过85平方米。
  (三)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可由政府直接委托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也可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投标的房
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足够的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和材料、设备、工艺,在适用、环保、经济、安全、耐久性能上符合规定要求。
  (四)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对象。现阶段,购买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有本市城镇户口;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无住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每个家庭只能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房改房且达到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或已参加集资建房的家庭均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住房未达到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原则上只能购买小套型住房,现住房为房改房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和房改房面积合并计算,超过8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实行市场价,其价差全额上交并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五)强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管理。要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的规定,物价主管部门在销售前要会同房产管理
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进行审查和核定,并由销售单位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售价一般为同地段同类型商品房售价的60%左右,最高不得突破70%。各级物价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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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合理制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办法。要按照“个人如实申请、房产部门审核登记、社区评议或单位公示、公开摇号销售”的基本程序,制定销售办法,并报上一级房产主管部门备案。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要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要分别在土地使用证上注明“划拨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并在产权人备注栏目中填写申请人家庭所有同住成员姓名。
  (七)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原购买价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房价或该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与该房屋购房款的差价的30%向政府交纳收益。上市的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可优先回购。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
  (八)规范企业集资建房行为。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企业自有土地申请集资建房,并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建设用地计划,实行统一管理。每年8月底前,拟建集资房的企业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集资建房计划;房产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于10月上旬集中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其优惠政策、建设标准、销售价格、供应对象、上市年限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集资建房企业在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按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