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8.07
【字 号】内府发[2013]18号
【施行日期】2013.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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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府发[2013]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内江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6月3日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计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江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7日
 
内江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工商管理专业就业方向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和交易管理等行为,根据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住建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以及国家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内江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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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计划、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是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销售、申请与审核、上市交易管理等,是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
  参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投资建设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业主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和销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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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管理部门负责会同住建部门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工作。
  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民政、财政、监察、审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统计、金融、税务、工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各县住建(房管)局按属地原则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工作。市中区、东兴区住建(房管)局负责辖区内(除城区范围以外)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工作。
  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机构,落实保障工作经费和编制,充实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保障队伍水平和能力。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李玟发文悲观疑婚姻出现问题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定程序报批、建设,不得变更批准的项目规模、套型结构和用途。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
的技术标准和强制性条文。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标准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住房供需矛盾突出的地方,可适当减小套型建筑面积。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住房保障部门应明确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并作为项目法人招标的前置条件。
陈琳是怎么死的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