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运城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8.01
【字 号】运政发[2008]24号
陈佩斯老婆∙【施行日期】2008.08.01 英语数字单词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运政发〔2008〕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运各企事业单位:
  《运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八年八月一日
  运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我市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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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适用房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市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四条 市建设局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市发改委、价格、监察、规划、财政、国土资源、地税和金融等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县(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各县(市)发改委、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地税和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工作纳入市建设局统一管理。风陵渡、绛县、运城经济开发
区管委会负责本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及管理工作。
生小孩祝福语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计划由县(市)发改委会同建设、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发改会同建设、国土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发改、建设、国土部门审批。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获取划拨土
地,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搞房地产开发经营。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二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比例,并在项目中按10%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应注重发挥国有大型骨干建筑企业的积极作用。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白敬亭百度百科第四章 价格管理王思聪告营销号
  第十八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