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连接电视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12.16
【字 号】通政发[2009]96号
【施行日期】201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通政发〔2009〕9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通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南通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不含通州区,下同)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配售、政策性补贴发放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定向配售给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限房价、限套型、限转让的社会保障性住房。
  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补贴(以下简称政策性补贴)是指政府按照一定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三条 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通过经济适用住房实物配售和政策性补贴发放方式实施。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承担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审计、统计、价格、税务、总工会、金融等相关部门,各区政府(管委会)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明确住房保障人员,承担经济适用住房的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市区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二)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取得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籍(非农业户、以下简称市区城镇户籍)3年以上;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四)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的限额。
  第六条 市区单身人士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市区城镇户籍3年以上;
  (二)年龄需满30周岁;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五)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的限额;
  属已婚离异而单身的,离异时间需满2年。
  第七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条件中具体住房困难标准、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产限额标准,定期进行调整,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物价局等部门经测算,报市政府确定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八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家庭成员全员申报制。家庭人口按照家庭成员总数计算,配售保障人口按家庭人口中有市区城镇户籍的人数计算。
  户籍因就学(不含自费出国留学)、服兵役等原因迁移出市区,且仍在就学、服役期间的,可作为共同申请人计入配售保障人员。与家庭成员有婚姻关系的现役军人计入配售保障人员。
  户籍因就学迁入市区的,就学期间不计入已取得市区城镇户籍时间。
  第九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现有住房面积应当按家庭成员名下全部房屋面积合并
计算,包括租住公房、已经享受政府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住房(优惠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商品房、解困房、集资房,拆迁公有住房获得安置房或者领取货币安置款,以及领取政策性补贴等)和私有房产。
基金份额
  第十条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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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南通市市区保障性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通政发〔2007〕53号)实施之后有转让(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下同)房产行为,且转让前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
  (二)已享受优惠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商品房、解困房、集资房,已享受拆迁公有住房安置房或者货币安置,或已领取政策性补贴,且优惠购买、安置或者货币补贴面积已达规定标准的;
  (三)已享受拆迁安置房(低价位商品房)保障的;
  (四)曾使用市区农村宅基地指标建房,未分户居住或者分户居住不足5年的;
  (五)夫妇离异时间不满2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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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单身人士),现租住公房(包括单位自管公房和直管公房)的,须解除租赁关系,其租住的直管公房由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收回,纳入保障性住房统一调剂解决其他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现有房产面积应当抵减经济适用住房配售面积;不抵减的,其等面积部分的配售价格按规定标准提高50%计算。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保障优惠政策或者《南通市市区保障性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通政发〔2007〕53号)实施之后有转让房产行为,但住房面积未超过规定标准的,其等面积部分的配售价格按规定标准提高50%计算。
  第十二条 购房套型标准为:家庭人口为2人以下的可购买50平方米左右靠套型房源、家庭人口为3人的可购买60平方米左右靠套型房源、家庭人口为4人及以上的可购买80平方米左右靠套型房源。经济适用住房限中小套型,单套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保障面积为:配售保障人口为1人的享受30平方米,2人的享受50平方米,3人的享受60平方米,4人及以上的享受80平方米。
  购房套型面积与保障面积之间的差额部分,配售价格按规定标准提高50%计算。
  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单身人士)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后所有家庭成员(单身人士)实名记入住房保障档案系统。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定价,具体配售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测算后报市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应当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情况,及时在本市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其他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房源数量、楼盘地段、配售价格、开发建设单位以及选购登记日期等。
  第十五条 取得购房资格的申请人可根据配售房源的供给情况,在公告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进行选购登记。登记选购的申请人数超过可供房源总量的,实行轮候。
  第十六条 实行轮候的申请人须到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进行年审登记。申请人家庭(单身人士)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供经有关部门证明的书面材料;未进行年审登记的,视为放弃申购,退出轮候。
  第十七条 经核准取得配售房源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购房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取消配售资格,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在此期间不得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第三章 申请政策性补贴的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申请政策性补贴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市区城镇户籍;张默牛萌萌
  (二)家庭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标准。具体标准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物价局等部门制订,报市政府确定后执行,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三)申请人购买市区二手住房或者二、三类地区(指工农路以东、虹桥路以南、外环西路以西、钟秀路以北)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且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购房时均应当达到江苏省规定的晚婚年龄;申请人为单身人士的,购房时应当年满30周岁;
  (五)申请人应当自购房之日(以契税发票载明时间为准)起2年内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政策性补贴的,原有住房面积应当按家庭成员名下全部房屋面积合并计算,包括租住公房、已经享受政府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住房(优惠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商品房、解困房、集资房,拆迁公有住房获得住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以及领取政策性补贴等)和私有房产。
  第二十条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政策性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