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住房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岳云鹏让赵英俊回来【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6.20
【字 号】厦府[2008]207号
【施行日期】2008.06.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规定的通知
(厦府[2008]20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建立和完善我市多层次、多渠道的住房保障体系,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家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限定户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具体包括经济适用房、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廉租住房等。
  第四条开淘宝店流程 社会保障性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
  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严格控制户型面积标准,坚持小户型、经济实用、节能省地的原则。
  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统一指导和协调,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组织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经济适用房的销售、分配、管理、回购工作,市国土房产局负责组织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廉租住房的分配、管理、回收工作。
  第六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由市国土房产局按规定及计划供地。社会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市国土房产局根据社会
需求编制社会保障性租赁房需求规划和供应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经济适用住房主要通过销售款、财政投融资等方式筹集;
沈星图片  (二)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廉租住房主要由财政拨付购建资金。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具有本市户籍、符合家庭资产限额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或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
  家庭资产主要包括房产、汽车、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等。包头旅游
  第九条 符合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或承租一套社会保障性住房。
  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申请家庭成员必须在厦门工作和生活。属法定
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可作为共同申请人。全体申请人的收入、资产和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第十条 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申请获得批准时原住房属政策性住房必须退出,退出的住房由市国土房产局回收或回购。原住房未按规定退出的,不得办理购房、租赁及入住等手续。回收、回购办法另行制定。
  原购买的政府政策性住房因转让或离异等原因不能退出的,或者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或住房货币化补贴等不能退回的,从转让、离异或领取款项之日起满5年后方可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不得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一)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之前的5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通过购买商品房或作为商品房代理人取得厦门户籍的;
  (三)投靠子女取得厦门户籍的;
  (四)其它不得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情形。
  第十二条 家庭收入、资产的划分和控制标准,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等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定期颁布。
第三章 配租配售管理过年的风俗有哪些 简介
  第十三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分配实行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
  第十四条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公示后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后报市建设与管理局或市国土房产局,经复核符合条件并公示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公安、房产、金融、税务、工商、社保、交通管理等部门要依法提供申请人的户籍、房产、收入、资产等情况信息或证明。
  第十五条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统一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政府对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承租
对象实行分类租金补助。社会保障性经济适用房的出售价格根据建造成本、区域平均征地拆迁成本等费用测算确定。
  第十六条 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应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期满需继续承租的,承租人可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合同。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承租户,因家庭收入或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原有承租条件的,应申报调整租金补助标准或退出承租的住房。已不符合承租条件但暂时无法退出承租住房的,取消其租金补助,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房取得产权未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可向市建设与管理局申请回购,回购价格为原购房价格并结合成新计算;购房取得产权满5年后上市转让的,应按原购房价格与届时相应地段社会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指导价格的差价的90%向政府缴交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
  社会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指导价格由市政府定期公布执行。
  社会保障性住房必须自住,不得出租、出借、调换、经营。除购房按揭抵押外,经济适用
房不得进行商业性抵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评书 单田芳 市建设与管理局和国土房产局应及时将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计划及可分配房源的具体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分配后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由市国土房产局负责,具体办法由市国土房产局另行制定报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情况,骗购、骗租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申请资格,且五年内不得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对已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由市建设与管理局追回已购住房,或由购房当事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已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承租人应退还所有租金补助款,且市国土房产局有权收回住房或依法处理。对出具虚明的单位,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