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林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自然灾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1.25 
【案件字号】(2021)鄂01民终1600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海鹏龚治国胡丹丹 
【审理法官】张海鹏龚治国胡丹丹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某某;林丹 
【当事人】王某某林丹 
【当事人-个人】王某某林丹 
【代理律师/律所】张佳倩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张亚娟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佳倩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张亚娟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佳倩张亚娟 
【代理律所】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林丹 
赵本山的老婆照片【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焦点问题在于案涉《购房协议》和《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部分无效恶意串通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撤销代理民事权利合同过错基本原则第三人新证据合法
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折价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香港大胆女主播【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焦点问题在于案涉《购房协议》和《补充协议》是否有效。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购房协议》和《补充协议》的目的系为了完成案涉房产的交易,按照上诉人的主张,该房产属于经济适用房的组成部分。根据国家现有关于经济适用房的政策,经济适用房并未禁止交易,只是其交易需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比如必须购买者必须满五年等。按照前述政策的理解,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购房协议》和《补充协议》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且也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原审判决认定《购房协议》和《补充协议》有效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王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回忆往事的感慨句子
【裁判结果】延禧攻略纯妃结局熊青春为什么离开郑秋冬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692元,由王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01:33:5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10月10日,王某某(甲方)与林丹(乙方)签订《购房协议》,约定:“经过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集资建房(期房)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执行。第一条、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武汉市硚口区××小区拥有的住宅房产,建筑面积为92.08平方米(协议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总价人民币277759元整(注:3604工厂房款2008年10月10日222759元林丹已交厂里)。第三条、甲乙双方同意以两次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办理房屋交款手续当日支付房款人民币267759元整给甲方,剩余人民币一万元交房拿钥匙付清。第四条、甲方应于收到单位交房通知后,及时通知乙方配合其办理相关收房手续,收房时需缴纳的购房相关契税和配套设施费等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在办理完所有的收房手续并取得新房钥匙当日将住房交由乙方。房屋相关的配套设施使用费及物业管理费等住房管理费由乙方承担。甲方拿到房
产证交给乙方保管直到过户。第五条、经双方协商,待住房满5年可上市交易后办理过户手续,甲方将住房过户给乙方,按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今后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如交易税费、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等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合同签订当日,林丹以王某某名义向“三六○四工厂”支付购房款222759元及配套费4451元,向王某某支付了“售房转让款”45000元。2010年2月2日,林丹与王某某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三六零四小区3-1-303号房现补加一万五千元整,如将来任何一方违约将三倍赔付补加款。”王某某另在《补充协议》上备注:“已给钥匙,收余款一万元整。”“三六○四工厂”交房后,王某某将房屋钥匙交付林丹后,房屋一直由林丹占有使用。2018年1月22日,上述房屋取得鄂(2018)武汉市硚口不动产权第0××1号不动产权属证明,具体坐落为武汉市硚口区××道××号××房××栋××单元××层××号。2018年8月,“三六○四工厂”发布《关于办理一期经济适用住房  的通知》,通知“一期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业主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林丹认为王某某经多次催促仍拒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遂起诉至一审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诉讼中,一审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未果,双方庭外和解亦未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