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毅平(巴恩市监处〔2021〕51190321000521号)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 
【发文案号】巴恩市监处〔2021〕51190321000521号 
【处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1801748180170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18017481410000 
温州一家人禾禾【处罚日期】2021.07.16 
【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 
【处罚机关】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恩阳区 
【处罚对象】郭毅平 
【处罚对象分类】毛冬瓜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01 16:04:26 
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恩市监处字〔2021〕458 号
水浒传好词好句巴中市恩阳区***副食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注册日期:2012年 12 月 20 日。
持有巴中市恩阳区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编号:***,名称:巴中市恩阳区***
副食店,经营者:***,主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经营场所:***,有效期至:2023 年 10 月 26 日。
经营者:***,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513027********6319,:1532826****。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1 年06 月 18 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巴中市恩阳区开展 “三小"集中整治执法行动中,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①“康师傅"麻辣牛肉面共 2 桶;②“康师傅"麻辣牛肉面 1 袋,均已经超过保质期。报经主管领导批准,以巴恩市监扣字(2021)168 号,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品实施扣押。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 2021年 02 月 10 日在巴中市恩阳区***副食店购进①“康师傅"麻辣牛肉面(桶装),净含量:面饼+配料 113 克,面饼:85 克,产品标准号:GB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产地:重庆,生产日期:********,保质期:6 个月,购进 1 件,每件 12 桶,购进价格为 39.00 元每件,3.25 元每袋,销售价格为 3.50 元每袋;②“康师傅"麻辣牛肉面(袋装),净含量:面饼+配料 106 克,面饼:85 克,产品标准号:GB *****,生产许可证号:SC**************,
产地:重庆,生产日期:********,保质期:六个月,购进 1 件,每件 24 袋,购进价格为 49.00 元每件,2.04 元每袋,销售价格为 2.50 元每袋。执法人员检查当日共发现上述“康师傅"麻辣牛肉面(桶装)2 桶,“康师傅"麻辣牛肉面(袋装)1 袋,均已经超过保质期,按照货物的销售价格计算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共计 9.50 元。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执法人员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调查中,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提供了上述食品的购进票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 1 份,共 3 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违法经营的情况;
2、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共 1 页,证明当事人身份;3、当事人提供的本人持有的营业执照及巴中市恩阳区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健康证复印件各 1 份,共 3 页,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合法;4、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 1 份,共 5 页,证明当事人对具体情况的陈述和对违法行为的确认;
5、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原件 1 份,共 2 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及相关涉案商品采取了强制措施;
6、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及相关情况依法实施检查时拍摄照片 7 张,共 4 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及相关情况。
关于重阳节的传说7、当事人提供的涉案商品供货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 1 份,共 2 页,证明供货商资质;
8、当事人提供的涉案商品购进票据原件 1 张,共 1 页,证明涉案商品的来源;郭可盈演的电视剧
9、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巴中市恩阳区***副食店行政处罚信息的查询结果截图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属首次违法;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我局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巴恩市监处告字【2021】458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补充提供证据。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有下列情况之一,尚不够成犯罪的,构成了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之规定,应予行政处罚。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构成了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康师傅"麻辣牛肉面共 2 桶,“康师傅"麻辣牛肉面 1 袋;3、处人民币 500.00 元(大写:伍佰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巴中市恩阳区义阳大道 257 号,建行巴中恩阳支 行 ( 账 户 : 巴 中 市 恩 阳 区 财 政 局 ; 账 号 :51001760042059666888)缴清,逾期不缴纳每日按数额的 3%加处。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定时间内,既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提起诉讼,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济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