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元彬、刘从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08 
偶像练习生出道【案件字号】(2021)黔03民终3353号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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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张睿陈文玉任建毅 
【审理法官】张睿陈文玉任建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付元彬;刘从兵 
【当事人】付元彬刘从兵 
【当事人-个人】付元彬刘从兵 
【代理律师/律所】杨前飞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瓦庆红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前飞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瓦庆红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前飞瓦庆红 
【代理律所】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付元彬  韩女星松雨
【被告】刘从兵 
【本院观点】综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诉辩主张及理由,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本案借款利息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二、一审认定的律师费是否合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新证据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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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诉辩主张及理由,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本案借款利息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二、一审认定的律师费是否合理。  关于争议焦点一。《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规定施行后,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经查,付元彬于2019年12月23日向刘从兵出具的借条中明确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至2020年5月31日,月利率3%,付元彬于2020年6月1日偿还刘从兵300000元未明确还款性质。双方就本案发生争议后,刘从兵于2020年10月13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因涉案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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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的时间为2019年12月23日,借条中载明“月利率为3%”,故一审法院按月利率3%计算借款利息后,以先息后本方式对付元彬偿还的300000元进行抵扣,并确认付元彬截止2020年6月1日尚欠刘从兵借款本金859000元并无不当。付元彬上诉认为双方利息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于法无据。  关于争议焦点二。刘从兵提交了其与黔邦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以及缴纳60000元法律咨询、法律鉴证咨询服务的贵州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付元彬2019年12月23日向刘从兵出示的借条中载明“如逾期不能偿还所借款项及利息,出借人有权向出借人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间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由借款人承担”,对逾期不能还款律师费由付元彬承担,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审判决付元彬承担,并无不当,对付元彬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付元彬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880元,由付元彬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21:33:16 
付元彬、刘从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黔03民终335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元彬。
情侣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从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前飞,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瓦庆红,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付元彬因与被上诉人刘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2民初11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6月7日进行了二审调查询问,被上诉人刘从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前飞、瓦庆红到庭参加调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付元彬上诉请求: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2民初11068号民事判决并改判付元彬偿还刘从兵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律师费200,000元;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刘从兵承担。事实及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付元彬归还的300,000元中利息为159,000元错误,刘从兵已认可付元彬向其转账300,000元用于归还借款本金,双方在借条中虽然约定了利息,但该利息约定,明显超过法律规定,不应予以支持;2、一审判由付元彬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也违反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息只能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年利率15.4%),超过部分不予支持;3、一审判决支持律师费60,000元不当,民间借贷案件是较为简单的民事案件,刘从兵支付代理费60,000元明显超过常规收费,属于扩大损失。综上,请支持上诉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刘从兵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付元彬的上诉请求。
原告诉称     刘从兵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付元彬立即偿还借款本金880,000元;2、依法判令付元彬立即偿还借款利息,以88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新的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
准计算,从2020年6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3、依法判令付元彬支付律师费60,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付元彬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从兵于2019年12月9日向付元彬转款300000元、200000元,于2019年12月23日向付元彬转款300000元、200000元,前述转款共计1000000元。付元彬于2019年12月23日向刘从兵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上载明:“借款人付元彬(身份证号:52xxx76××××××××)于2019年12月1日向出借人刘从兵(身份证号:52xxx89××××××××)借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截止时间:2020年5月31日23时59分),月利率为3%,现已收到该借款,本人承诺在还款期限届满后,一次性还本付息;如逾期不能偿还所借款项及利息,出借人有权向出借人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间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由借款人承担。借款人:付元彬身份证号:5227251976××××××××地址:瓮安县.日期:2019年12月23日”。付元彬于2020年6月1日向刘从兵转款30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刘从兵遂诉至一审法院,形成诉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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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法院另查明,刘从兵与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载明,刘
从兵因与付元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一案,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接受刘从兵的委托,指派杨前飞、田禾(实习)律师为刘从兵代理该案的第一审法律程序。刘从兵向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交纳了代理费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