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自查报告和停产复产报告制
第一章总则
笫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化妆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及时掌握全省
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动态〜规范企业停产及停产后恢复生产行为〜提高化妆品 监管水平〜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等法律法 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笫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所有化妆品生产企业。
第三条化妆品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自查报告〜是指企业作为化妆品质量安 全第一责任人〜对化妆品生产过程中履行法律规定的责任情况进行自查〜并定期向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停产复产报告〜是指企业整体或部分停产后和复产前〜就 停产和复产相关情况〜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笫四条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和停产复产报告制度由县级食品
药品监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统一组织实施,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工作指 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自查报告
笫五条 企业应定期对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主动整 改〜以保证生产条件和行为持续符合规定要求〜确保各项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第六条企业自查报告的内容为:
1.生产经营概况。包括企业人员、设施设备投入和质量体系建设情况〜研发、
产品注册,备案,、生产产值及其增长率等总体情况,企业组织结构、主要人员、生 产条件及其他重大事项变化情况,
2.质量管理情况。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规定〜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情况〜自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3.林峰家世产品质量情况。企业及其销售产品接受各级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产品抽验、 行政处罚情况,企业质量安全事故、媒体曝光、众投诉、不良反应、不合格产品 召回及处置等情况。
4.委托生产情况。委托其他企业生产产品或接受其他企业委托生产的产品基本 情况。
第七条 企业自查后应按照笫六条的要求撰写自查报告,模版见附件1,〜并按照 《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内容〜逐项填写自查情况〜提交其他需要报告事项资 料〜山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员签名〜以纸质或电子文档的形式报所在地县, 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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笫八条企业提交自查报告的时间为每年1130日询。各地可根据风险等级 或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对风险程度高、信用等级低的生产企业〜提高提交自查报告 的频次要求。
企业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 管部门可要求企业限期提交自查报告。
第九条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企业自查报告后〜应及时进行书面 检查,发现自查
报告内容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要求企业限期提供补充材料或作 出说明〜或责令重新提交。
膳食纤维笫十条自查报告报送期限截止后〜各地应及时组织开展对未报送生产企业的 监督检查,并结合风险等级或信用等级评定情况〜对提交自查报告的生产企业开展 报告真实性、符合性的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依法 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笫三章停产复产报告
第十一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停产分为整体停产、部分停产。整体停产指企业停 止所有化妆品生产达3个月以上的行为,部分停产指企业停止某个或多个生产单元 的生产达3个月以上的行为。
第十二条 符合第十一条所述情况的企业〜停产后1个月内〜须向所在地县, 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浙江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停产报告表》,附件2,。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对企业停产报告情况进行备案、存档〜并在不思议迷宫第九十一区30 日内上报市局。
第十三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停产后需恢复生产的〜应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检 查要点》的要
求进行自查〜确认具备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并在正式恢复生产 2周前向所在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浙江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复产报 告表》,附件3,及自查报告。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接到申报后进行初 审、备案〜并在5日内上报市局。
第十四条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生产企业复产申报后〜应及时对 拟复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如企业不具备生产条件的〜应责令企业整改〜整改合格 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对生产企业自查报告和停产复产报告提交 及真实性进行通报〜对企业履行主体责任情况进行公开,涉及企业商业机密的除外, 〜便于消费者查询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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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将生产企业自查报告和停产复 产报告提交及真实性情况纳入企业等级评定内容。对未提交自查报告或存在虚报、 瞒报、谎报行为的〜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和抽检力度〜依法查处违法 行为。
笫十七条省局建立化妆品生产企业监管系统后〜企业应通过系统直接上报自 查报告和停产复产报告。
第十八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组织实施本制度过程中〜未按照要求对企 业自查报告和停复产报告进行书面检查、现场核查和后续处理的〜由上级监管部门 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笫十九条 本制度自2016年 月 日起试行〜由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解释。
附件1:浙江省化妆品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自查报告表,
附件2:浙江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停产报告表,
附件3:浙江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复产报告表。
附件1
浙江省化妆品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自查报告
企业名称 许可证编号/ (盖章)有效日期截止
注册地址
生产范围
生产地址
年度总产值万元年度销售额万元利税总额万元
职位姓名办公电话手机专业学历
法定代表人人
员企业负责人信
息质量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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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自查报告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