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关法规解答
目录
一、《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    3
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关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7号    5
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中的“无偿”怎么理解?    6
四、《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有关要约豁免申请的条款发生竞合时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8 号    6
小学卫生工作总结五、《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完成时点认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9号    7
六、《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的规定,对于“事实发生之日”怎么理解?    8
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    8
八、《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有关比例计算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1号    9
九、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应具备什么条件?    10
十、并购重组项目财务顾问执业质量评级方案(试行)    11
十一、对并购重组中相关人员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有什么要求?    12
十二、关于并购重组配套融资问题    13
十三、关于业绩承诺及披露问题    14
十四、配套募集资金方案调整是否构成原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15
十五、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流程及相关规定?    15
十六、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及相关规定?    16
十七、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审核事项及相关规定?    16
十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有哪些反垄断的要求?    17
十九、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等事项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因未取得上述批准文件,导致申请人在规定的申报时限内无法提交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应当如何处理?    18
二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涉及文化企业的,行政许可中是否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    19
二十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中对标的资产涉及的发改、环保等部门审批问题如何关注?    19
二十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涉及文化产业的准入有什么特别要求?    19
二十三、市公司或相关中介机构就并购重组事项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咨询有何要求?    21
二十四、上市公司计算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其净资产额是否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22
二十五、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流程?应履行哪些程序?    22
二十六、上市公司拟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的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等作出变更的,通常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24
二十七、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是不超过10名还是不超过200名?    25
二十八、上市公司收购中,在哪些情况下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25
二十九、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后其对上市公司的持股(包括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不足30%的,也需要锁定12个月吗?    26
三十、外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收购境内上市公司,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或者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时有何要求?    27
管理费用包括
三十一、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通常应当披露哪些资产评估信息?    28
三十二、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对于军工资产进入上市公司、豁免披露涉密军品信息是否应当经国防科工局批准?    29
三十三、在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的规定?    30
三十四、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的规定?    31
三十五、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及备考财务报告的规定?    32
三十六、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盈利预测的规定?    33
三十七、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范中,对财务报告、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有什么要求?    34
夏川纯三十八、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重组委否决后该怎么办?    34
三十九、重组方以股份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通常如何计算补偿股份的数量?补偿的期限一般是几年?    35
一、《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
1.问:如何理解借壳重组标准与IPO趋同?
答:借壳重组标准与IPO趋同,是指我会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审核借壳重组,同时参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问:如何理解《<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以下简称《适用意见》)中“执行累计首次原则”关于控制权变更的规定?
答:《适用意见》明确借壳重组须“执行累计首次原则”,其中有关“控制权发生变更”的规定,是指上市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起发生的控制权变更。
3.问:如何理解《决定》第一条中“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中“经营实体”的相关规定?
答:经营实体是指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经营实体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如涉及多个经营实体,则须在同一控制下持续经营3年以上。
上市公司重组方案中,应重点披露拟进入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选是否具备管理上述经营实体所必需的知识、经验,以及接受财务顾问关于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知识辅导、培训的情况。
证监会在审核借壳上市方案中,将参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重点关注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是否符合证监会有关治理与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是否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4.问:《决定》第一条中“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利润”如何理解?
答:按照借壳重组标准与IPO趋同原则,净利润指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原则确定。
5.问:《决定》中第八条有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通过定向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同步操作的定价方法、锁定期的具体安排是什么?
答:对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重组项目,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股份定价方式和锁定期,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部分的股份定价方式、锁定期和询价方式,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对于采用锁价方式募集资金的重组项目,募集资金部分的发行价格应当与购买资产部分一致,视为一次发行,有关重组项目发行对象合计不超过10名;对于采用询价方式募集资金的重组项目,募集资金部分与购买资产部分应当分别定价,视为两次发行,有关重组项目购买资产部分和募集资金部分的发行对象各不超过10名,我会在核准文件中将通过“一次核准、两次发行”方式予以明确。
申请人应在核准文件发出后12个月内完成有关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行为。
6.问:《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发布后,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还应履行哪些具体程序?
答: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应当就重组方案是否符合《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审议,在重组方案中一并披露;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专业意见。
7.问:《决定》中有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通过定向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同步操作聘请中介机构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对于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交易总金额25%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需具有保荐人资格。
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关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7号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56号)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 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的情形下,收购人可以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上述规定为收购人以危机上市公司为目标公司,实施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的收购活动提供了制度空间。为明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关 “ 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适用条件,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收购行为,现提出如下适用意见:
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面临严重财务困难:
一 、 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二 、 因三年连续亏损,股票被暂停上市;
三 、 最近一年期末股东权益为负值; 
四 、 最近一年亏损且其主营业务已停顿半年以上;
五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文明礼仪名言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中的“无偿”怎么理解?
具体理解如下:
一、申请人根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要约收购义务的, 必须取得有权 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批准
二、“ 无偿划转、变更、合并 ”是指没有相应的对价,不得存在 任何附加安排
三、如 本次 suitang收购 中存在的包括有偿支付在内的任何附加安排的,申请人不得按照《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免除要约收购义务。
四、根据上述要求,申请人不符合 《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但仍以《 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申请免除要约收购义务 的,证监会根据《收购办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四、《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有关要约豁免申请的条款发生竞合时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8 号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6号,以下简称《收购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对可以提出要约豁免申请的情形作了规定,并设置了不同的申请程序。近来,一些申请人及其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多次向我会咨询,当申请人同时符合《收购办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时,可否选择其中一条适用。为明确《收购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收购办法》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有关规定提出适用意见如下:
拟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人同时符合《收购办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时,可以自行选择其中一条作为申请豁免的依据。
五、《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完成时点认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9号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6号,以下简称《收购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近来,一些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及其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多次向我会咨询对于其收购行为完成时点的认定问题。 为明确《收购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收购办法》 第七十四条关规定提出适用意见如下:
一、收购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当收购人最后一笔增持股份登记过户后,视为其收购行为完成。自此,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当事人,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拟在12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并拟根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在增持期届满时进行公告,也可以选择在完成增持计划或者提前终止增持计划时进行公告。当事人在进行前述公告后,应当按照《收购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向我会提交豁免申请。
六、《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的规定,对于“事实发生之日”怎么理解?
答: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有“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披露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的原则规定,结合审核实践,对此具体要求明确如下:
一、协议收购的,在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3日内,其中共同出资设立新公司的,在达成出资协议之日起3日内;
二、以协议等方式一致行动的,在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之日起3日内;
三、行政划转的,在获得上市公司所在地国资部门批准之日起3日内;
四、司法裁决的,在收到法院就公开拍卖结果裁定之日起3日内;
五、继承、赠与的,在法律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 支付宝现重大漏洞
六、认购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向收购人发行新股的具体发行方案的决议之日起3日内。
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以下简称《 重组办法》)第三条规定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近来,一些上市公司及其 独立 财务顾问等 证券服务 机构多次咨询我会当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存在被 其股东及其关联方、资产所有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时的有关监管政策把握问题。为明确《重组办法》有关规定,现就《重组办法》 第三条有关规定提出适用意见如下:
一 、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时,拟购买资产存在被其股东及其关联方、资产所有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前述有关各方应当在中国证监会受理重大资产重组申报材料前,解决对拟购买资产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二、 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第(十三)部分对拟购买资产的股东及其关联方、资产所有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对拟购买资产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进行特别说明。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八、《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有关比例计算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1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以下简称《 重组 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 ” 。近来,一些上市公司及其 独立 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多次 向 我会咨询关于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该如何计算相关比例的问题。 为明确《重组办法》有关规定,现就《重组办法》 第 十二 条 有关规定提出适用意见如下:
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作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的决议后12个月内,股东大会再次或者多次作出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决议的,应当适用 《重组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在计算相应指标时,应当以第一次交易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期末净资产额、当期营业收入作为分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