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投资者成功索赔第一案
作者:暂无
来源:《经理人》 2014年第5期
    借壳上市的公司,除了承担被收购公司的显性债务,还必须知晓其包括股民索赔在内的隐性债务,并针对性地做好风险控制。在赔付股民时,也可以利用相关法律手段,合理降低赔付成本。
    文 / 徐峰 * 高岚*
    中国上市公司首例破产重整,并赔付投资者的第一案,我们是直接参与者。这家上市公司的前身是夏新电子(以下简称夏新),其新身份就是今天的象屿股份。这起索赔案的卖点就是,即使被索赔对象资产重组和股权变更了,也不能规避对投资者过去犯下的错误责任,而接盘者将承担还债的义务。问题是,作为被索赔对象的新主人,在面对巨额赔偿时,会有什么样的态度和策略?
    雪上加霜
拍一拍怎么加后缀    夏新本是一家明星上市公司,在手机和DVD制造上一度引领行业,但电子行业日新月异,夏新没能跟上创维、TCL等同行的转型步伐,2006年至2008年连续亏损。
    按照证监会《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第3年度连续亏损,将对其股票实施停牌。因此,夏新从2009年5月起被暂停上市。
吴莫愁伊能静    就在当年11月,绝境中的夏新还收到证监会对其开具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夏新存在三项虚假称述:1.在商业承兑汇票的披露中,存在误导性陈述;2.未如实披露销售退回;3.未足额计提返利价保。后两项不法行为,导致公司利润虚增4000多万元。基于此,证监会对夏新开出60万元,同时,对公司时任董事长苏振明、总裁李晓忠、副总裁黄智辉、副董事长王建军、林国良,以及董事张丰年、苏端、朱以明、刘瑞林等9人,施以或警告。
    危机并非止于此,半年后,有72位受损股民向厦门中院提交对夏新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索赔标的近5017万元。我代理了其中的3位股民,另外,我发现索赔者中还有两家机构:深圳市红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他们分别要求索赔104.45万元和145.05万元。
    夏新会心甘情愿赔偿吗?
河北高考成绩查询入口    公司易旗
    根据对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夏新的诉讼时效到2011年11月17日届满,如果股民诉讼逾期,意味着将得不到赔偿。我担心的事情正在逼近。
    厦门中院收到诉讼材料后,一直在审查、研究、请示,没有给我任何正式的受理或不受理的通知。我多次打电话给厦门中院立案庭及民事二庭,后来,得知夏新正在进行资产重整,但就我提出的“什么时候受理”,没有明确答复。
    实际上,夏新正和一家叫象屿股份的公司在进行破产重整,希望重组结束后尽快恢复上市,如果现在同意股民的索赔,会有更多的股民加入诉讼,影响其恢复上市的进程。
    此后,一名自称夏新破产重整的律师,给我电话,希望我先将提交给法院的材料撤回来,以免影响其重整进行。但由于此人仅仅是电话联系,且没有提出有利于投资者的解决方案,此事后来就没有了下文。按照这一局势,股民只能耐心等下去。从我的判断,夏新破产重整可能会成功,届时我们将面对的可能是象屿股份这张新面孔。
刘流的老婆    为了解未来的博弈者,我查了象屿股份的背景。该公司的母体是一家物流行业的规模性集团,旗下有90多家子公司,资产总额达190多亿,为金融评信AAA级企业。但,它手里却没有一家上市公司,通过旗下象屿股份对陷入困境的夏新进行资产重组,象屿可以实现借壳上市,顺利登陆资本市场。
    果如其然,停牌27个月后,夏新重新恢复上市,但公司则变更为象屿股份,行业归属也从电子设备变更到物流行业。27个月,对于股民,身心俱疲。
    赔偿收场
    2011年11月,厦门中院就原夏新电子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正式开庭审理。此时,我代理的索赔者也从此前的3人,增至49人,索赔标的总额为221万元。护手霜
    庭审前,我不知道身为夏新继承者的象屿股份,是采取否认,还是就赔偿费讨价还价。
    与其他虚假陈述案相似,被告象屿股份在诉讼中也同样提出“投资者损失是由系统风险造成”的主张。随案提交的证据中,象屿股份还提供了大盘指数以及以前的一些判例等材料作为证据。象屿股份的意思很明确,股民的损失是自己的投资决策失当造成的,和他们无关。
    我们认为对方抗辩不成立。因为对方无法证明损失仅仅是由系统风险导致,即使存在一定的系统风险,也不能否认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损失。系统风险是导致损失的一个因素,不能因为存在系统风险,就得出虚假陈述不会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结论。
    庭审上你来我往,针锋相对后,象屿股份方面最终理屈词穷。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同意调解,但就赔偿的足额问题上,再次出现争议。
    象屿股份方面拿出了夏新重组之前在厦门中院通过的一份《破产相关民事裁定书》,里面对其债务的清偿计算有明确裁定:“每笔债权中1万元以下(含1万元)部分,按100%清偿;每笔债权中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按50%清偿;每笔债权中10万元以上部分,则按20.15%清偿。”
    按此裁定,索赔标的金额较小的,相对来说清偿的比例较高,而索赔标的较高的,获赔的绝对比例相对较低,最低的可能仅有30%不到。最后,我代理的49位股民获得总计101.2万元的赔偿,以诉讼标的221万元计算,实际获赔比例在45%左右,但这已是近年股民获赔比例较高的一次。
    现在回顾象屿股份在整个应诉中的表现,可谓智慧。首先,象屿股份借壳上市意志坚定,在接手夏新时,它已知道股民在索赔,和夏新就破产重组落实前,让夏新拖延应诉期,利用空档期,让夏新在法院取得一份《破产相关民事裁定书》,使得以后接手股民索赔等债务,有一个法律保护武器。
    其次,这份裁定书上债务清算比例的设定,是债务越高赔率越低,就有利于象屿股份降低日后的赔付成本。
    最后,象屿股份采取“先否认,后和解”的战术,降低了索赔者对足额赔偿的期望。
    这场博弈,究竟谁输谁赢?从股民态度看,他们能接受,尽管没有达到预期,但毕竟讨回一些赔偿。
    从象屿股份的角度看,他们通过公告表示自己代夏新对股民进行了赔偿,以受冤形象博取舆论同情;同时,也提示后续的赔付者“十赔九不足”,借以阻挡新案发生。
    对如今的上市公司,这例中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并成功赔付投资者的首案,具有现实意义。首先,
上市公司违规违法,可能导致企业危机,甚至使自己陷入绝境;其次,作为借壳上市的公司,除了承担被收购上市公司的显性债务,还必须知晓其包括股民索赔在内的隐性债务,并做好风险控制;最后,在赔付股民时,上市公司可以利用相关法律手段,合理降低赔付成本。
    *作者系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团队”成员
男子110米跨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