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一期证券业协会并购重组最新保代培训纪要
第一章并购重组中常见违法行为案例分析
中国证监会处罚委
一、并购重组中的内幕交易
1、国发股份内幕交易案
(1)基本案情(传递型内幕交易)
(2)焦点问题
第一,利用没有最终成功的并购重组内幕信息交易是否构成内幕交易?
第二,传递型内幕交易认定的法律依据?
(3)问题分析
第一,重组成功与否不影响内幕交易成立。从内幕信息特征分析得出结论。
第二,从《司法解释》和《座谈会纪要》总结出传递型内幕交易认定公式。当事人与知情人联络接触+信息公开前交易股票+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无合理解释=内幕交易。
第三,公式中要素分析
认定传递型内幕交易,执法人员无需证明泄密人与受密人通话的具体内容,而是根据异常交易行为等细节推定内幕交易成立。此种推定被法律所认可。有推定就有反证,允许当事人合理解释。若抗辩成立,可推翻内幕交易认定。
*联络接触:当事人与知情人通话记录水单,非内容。
*明显异常:开销户、资金、交易的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时间的关系;交易时间与获悉信息时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基本面。
*合理解释:公开信息、事先订立的计划合同、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
2、世纪鼎利内幕交易案
(1)基本案情(传递型内幕交易)
是安个人资料(2)焦点问题
第一,当事人沈忱的交易行为是否明显异常?
第二,当事人沈忱的辩解是否构成合理解释?顺风快递电话号码
第三,法定的排除内幕交易的理由是什么?
(3)问题分析
第一,明显异常的表现:开销户时间与知悉时间、资金进出时间与信息变化、资金进出时间与知悉时间、交易时间与信息变化时间、交易时间与知悉时间等几要素件的趋同、交易习惯。
第二,关于当事人陈述身边是否合理问题
*自己对行业的判断——好巧!通话以前怎么从未投过这个行业?
*通话为了工作——呃~~~。“啥工作?”“对不起,没证据。”
*账户在通话后突然涌入大量现金是因为理财到期。——“啊!理财到期接着理呀,怎么突然接个电话就改做股票了呢?”
*我有200万,才花几十万买股票,对该股没那么大信心——“不是吧兄弟,除了这笔钱,其他钱是定期
存款,你暂时动不了的”
*我用自己账户炒,说明心里没鬼。——“为啥不说明你侥幸?”
第三,排除内幕交易的法定理由伊能静牵手门
*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收购人的收购行为不是内幕交易。
*根据事先预定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交易。该指令计划合同必须明确具体,时间得在交易之前的合理时间段内。伪造证据后果严重。
*根据他人披露的信息交易。除了官方公开的信息外,还可以是其他公开信息,如在地方性报纸等有一定权威性的媒介上公开信息。
3、案例启示
做到“两不为”,明确“两尺度”。
(1)不与身边人议论内幕信息。
(2)自己不从事内幕交易。
(3)了解目前的行政执法尺度。
(4)了解《刑法》内幕交易罪的规定。
二、并购重组中的信息披露案
1、康华农业信息披露违法案
(1)基本案情——康华农业拟重组步森股份,粉饰真实财务状况。
(2)情形和手法
一是一些必要的核查程序缺失。
二是已经进行的尽职调查程序走过场,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4)案件的处罚结论
爱建证券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构成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情形,根据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爱建证券责令改正,并处以30万元;对主要的独立财务顾问主要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对次要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
被处罚的人员会被计入诚信档案,对未来的执业有很大影响。
2、鞍重股份信息披露违法案
(1)基本案情:九好集团借壳鞍重股份,连续三年,粉饰财务报告。
(2)情形和手法:
2013-2015年,九好集团通过各种手段虚增服务费收入2.65亿元,虚增2015年贸易收入57万余元,并虚构银行存款3亿元,为掩饰虚构的3亿元银行存款资金缺口,借款3亿元购买理财产品或定期存单,随机为借款方关联公司提供质押担保,并故意隐瞒借款及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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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法:一是合同造价:或伪造合同对手方,合同毫无真实性,或合同部分真实,交易对手客观存在,通过变造合同夸大交易金额。二是虚构银行存款。三是三度聘请不同评估机构过分夸大公司估值。
(3)对独立财务顾问西南证券的责任认定
一是一些必要的核查程序缺失。
A未审慎核查九好集团的存款情况。
B未审慎核查九好集团营业收入情况。
C没有取得4家主要的资金平台公司的银行流水或对账单,以核实九好集团向有资金需求的供应商提供资金支持的真实性,进而作为营业收入真实性的印证。
二是已进行的尽职调查程序走过场,缺乏应有的职业谨慎。
西南证券在尽职调查过程中独立性尽失、程序不到位、无效走访多、走访流于形式。
A请九好集团自己发函证,甚至选择函证对象。
B请九好集团拟定走访计划,确定走访路径。
C对所有访谈对象的访谈内容高度一致。
(4)处罚结论
责令西南证券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00万元,并处以500万元。对两名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分别处以10万元。
三、保代、财务顾问责任问题探讨
无论IPO还是并购重组,中介结构责任的核心问题——勤勉尽责。
2022冬奥会奖牌榜排名最新1、保代、财务顾问责任内容及边界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细则》(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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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内容)
《证券法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边界)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边界)
2、保代及财务顾问履责原则:
(1)全面调查,无所遗漏
《保荐准则》、《财务顾问办法》
(2)充分了解,没有怠慢(访谈走访不可走过场)
(3)审慎核查,综合分析(不可急于求成、以偏概全)
(4)独立判断,形成确信(不可盲信专业机构)
3、发现行为的要点
一是审查往来合同的盖章。
二是核查相关合同、发票、发货单、收款凭证的内容是否能够对应。
三是认真研究合同内容,对可疑之处进一步核对。
四是走访合同对手方,实地了解情况。
五是深入公司实际的经营之中,确认账实是否相符。
六是调查公司相关银行账户,进行函证并要捡到回复,对可疑资金进出审慎核查。
七是对调查对象的业务类型、同行业的业务收入有了解,对调查对象财务异常、估值异常等保持合理怀疑。
4、归责原则
行政机关证明基础违法事实存在,即可推定当事人有过错,此时的举证责任转移至当事人,由当事人提出自己“勤勉尽责”的证据。若当事人的证据有利,足以推翻基础违法事实,当事人不必承担行政责任。
5、如何证明勤勉尽责
第一,在主观方面,具备谨慎执业的精神并保持合理怀疑。
第二,在客观方面,注重核查程序,确保不存在程序瑕疵,以到位的程序确保保荐人判断的真实和准确。
6、对签字的理解
签字时保荐代表人或者财务顾问人员对保荐对象或顾问对象披露信息真实的一种郑重承诺。签字意味着责任,既然签字就要勤勉尽责的做好工作。有当事人申辩:没有参与工作。没有做任何工作就签字,这本身就是一种渎职行为,并不构成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理由。
7、关于追责时效
主案欺诈发行——自案发之日起两年内未被发现不追行政责任;
主案持续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继续,随时发现随时追责。
第二章私有化上市公司借壳上市需关注的法律问题
金杜律所
一、私有化上市公司借壳上市的监管形势变化
*红筹企业,主要指核心资产、业务或收入来自境内,但注册地、上市地点均在的公司,此类企业数量较少且其中多为中资背景企业。相关概念:
——《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时点的若干意见》(2018年):红筹企业,指注册地在,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7】21号,97年红筹指引):中资控股公司(俗称大红筹、小红筹);注册的中资非上市公司。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10号文)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37号文):特殊目的公司,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
红筹上市制度和监管之变:92-97年(华晨汽车纽交所上市-广信招股叫停-97红筹指引)/97-06年(99新浪模式-00无异议函-03取消无异议函-0575号文-0610号文)/06年至今【证监会-六部委】纯海外上市公司(注册、上市、业务、资本):借壳上市交易,少见(受限于境内外资本私有化过程中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借壳上市主体需为境内注册的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等);A股公司跨境参与产业并购及私有化交易,多见(“走出去”战略)。
1、2015年12月前,无特殊规则,个案审核关注私有化和VIE
一一原则上,公司私有化后以原WOFE或者VIE公司作为镜内交易主体,拆除VIE或红筹结构后,在境内进行包括借壳上市、产业并购、关联资产注入等在内的重大资产重组,与通常的境内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一样,没有特殊规则,但在个案审核中对私有化和VIE结构等进行关注和披露:*中安消(CS
ST中国安防技术)私有化后借壳飞乐股份(2011年9月完成私有化,2014年12月获证监会批复)
CSST私有化的原因及海外上市期间相关运作及私有化过程的合规性:飞乐股份发行股份购买中安消100%的股权,中安消下属子公司中有三家港股公司100%股权曾由其子公司香港中安消收购自涂国身控制的美国上市公司CSST(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利总额占CSST海外退市前的比例分别不足10%)。美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1)CSST在美国上市期间未受到过当地政府的处罚;(2)其私有化过程符合特拉华州法律的规定并获得了必要的股东投票通过,且根据股东签署的委托书及私有化规则,本次私有化亦符合现行联邦法律的规定;(3)鉴于CSST唯一一起因私有化而产生的诉讼己解决且未再发生其他诉讼情形,CSST因本次私有化而产生潜在诉讼风险极小。
*分众传媒(FMHL)私有化后借壳七喜股份(2013年6月完成私有化,2015年12月获证监会批复)
分众传媒在搭建和解除VIE架构时是否符合外资、外汇、税收等有关规定,以及相关VIE协议的执行情况;VIE协议控制关系是否彻底解除,是否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以及交易影响。
海外上市期间相关运作及私有化过程的合规性(FMHL美国证交会和解):2012年,美国证交会启动一项调查,关于FMHL和江南春先生在FMHL前下属子公司AllyesOnlineMediaHoldingsLtd.(“好耶”)于2009至2010年间发生的一起资产重组及出售交易中是否存在违反美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法》
等法律的行为。FMHL和江南春先生与美国证交会协商并于2015年9月达成行政和解,终结上述调查程序及美国证交会的指控(禁令+和解金支付)。该项和解安排下的责任方为标的资产的股东,因此该项和解安排不会给标的资产带来任何损失,不构成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此外,FMHL所需支付的和解金由FMHL之股东全额承担。
2、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对拆除VIE结构专门规定
——2013年11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要求借壳上市与IPO要求标准等同。
——2015年12月18日,中国证监会《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中标的资产曾拆除VIE协议控制架构的信息披露要求的相关问题与解答》规定,如拟购买的标的资产历史上曾拆除VIE协财控制架构,需披露如下内容:
*VIE协议控制架构搭建和拆除过程,VIE协议执行情况,以及拆除前后的控制关系结构图;
*标的资产是否曾筹划资本市场上市。如是,应当披露筹划上市进展、未上市原因等情况;
*VIE协议控制架构搭建和拆除过程是否符合外资、外汇、税收等规定,是否存在行政处罚风险;
*VIE协议控制架构是否彻底拆除,拆除后标的资产股权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诉讼等法律风险;VIE协议控制架构拆除后,标的资产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如构成借壳上市,还应当重点说明VIE协议控制架构拆除是否导致标的资产近3年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VIE控制架构彻底拆除?
*2016年3月众信旅游26亿元发股收购上海携程(VIE结构)控股下华远国际(过会后终止-补充披露携程的协议控制情形是否存在经济纠纷或法律风险,华远国旅股权权属是否清晰)——A股重组或IPO 案例中首次详细披露股东VIE结构。
*2016年4月上海钢炼20亿元发股收购慧聪国际控股下中关村在线(披露后终止)。
3、2016年5月至2017年11月,适当限制红筹回归,政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