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集体诉讼警示录:14%的在美上市公司被诉
集体诉讼漩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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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上市(尤其在美国上市)的中国概念股,正在面临一波集体诉讼的汹涌浪潮。2005年春节前后,即有两家明星公司——前程无忧和新浪,被美国律师事务所告上了法庭。
方柏霓
在新浪一案中,美国人似乎是太吹毛求疵了。他们对新浪主要有三点指控:1、没有主动及时的披露中国移动MMS服务条款变化和启用新的MMS服务结算平台对新浪业务的影响,或披露不完全。2、没有披露公司为达到业绩目标,而日益对“算命”、“星象”、“情”短信息服务产生的收入依赖。3、没有预计到政府打击在线、短信算命服务对新浪现金流的影响。(详见《“中国概念股”海外集体诉讼备忘录》)
中国观察者一般认为,政府行为以及中国移动公司的政策调整,新浪均难以掌握。
与新浪的遭遇相似,各领一时风骚的中国明星公司,纷纷被卷入了集体诉讼的法律旋涡。
自从2001年6月29日,中华网被告上美国法庭以来,先后有网易、中国人寿、UT斯达康、中
航油、新浪、前程无忧等7家公司遭遇了集体诉讼。除了网易与投资者达成庭外和解之外,其余6家尚未结案。
《新财经》发现,2004年以来,遭遇海外集体诉讼的中国公司数量,有一种迅速放大的趋势。
集体诉讼进入高峰期,同时意味着海外IPO的黄金时代过去了。自1993年首家H股青岛啤酒上市以来,海外资本市场的“中国概念股”数量已经多达百家。
如果说,2004年之前,到美国上市还象征着一个财富、荣耀、梦想、国际化的故事;之后,赴美上市难度增大,对已经上市的公司则意味着更多锤炼和考验。
坏苗头已经出现了。迫于美国严格的监管法律压力,多家中国公司望而却步。2004年12月,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取消了在纽约上市的计划,转往伦敦证券交易所。原本计划在香港、美国同时上市的中国外运公司,最后也取消了在美上市计划。
但是,仍有更多的中国公司跃跃欲试,制订了雄心勃勃的海外IPO计划。他们必须注意的是,集体诉讼已经成为一个巨大的系统性风险。一不留神,就会收到美国法庭的传票。中
国概念股需要谨慎应对。
律师所的猎物
“在集体诉讼中,律师的代理费往往高达30%。” 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克军说。集体诉讼的索赔金额非常巨大,一旦胜诉将给律师带来巨额的律师费,加之涉及范围较广、影响巨大,胜诉也将令代表律师名声大噪,因此美国有一大批律师事务所专门投身于证券集体诉讼。
集体诉讼在美国是一种常态。据统计,迄今为止,约18.4%的美国上市公司被诉,在美上市的外国公司被诉比例也高达14%。
美国的律师事务所,在证券集体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
代理中国人寿案的美国Milberg Weiss律师事务所,就是一家专门吃“集体诉讼”这碗饭的顶尖高手。他们随时随地跟踪各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与新闻发布,只要信息披露中出现问题,证明有误导的信息,对股东有损失(主要是股价下跌),两者又有因果关系,就毫不犹豫地发起诉讼。
王林事件始末斯》称为“集体诉讼先生”的律师行,已经让美国公司赔出了300亿美元。最著名的一役是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Milberg Weiss让25家最大的保险公司因误导性销售技巧而付出了难以想象的100亿美元。现在,包括加拿大帝国银行、诺基亚、北电网络和壳牌石油等多家知名企业都被它告上了法庭。
2001年,正是Milberg Weiss律师事务所对网易提起集体诉讼,最终令赔偿了435万美元。
2004年以来,中国概念股之所以频繁遭到集体诉讼,既有信息披露不完善的原因,被美国律师事务所盯上,也是重要原因。那些资金实力强、拥有赔付能力的公司,尤其容易被美国律师事务所视为“鲜美的猎物
严厉的美国监管
“‘中国概念’公司在美国频频遭遇法律纠纷并非偶然。”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克军律师说。美国的法律体系和资本市场的要求与国内差距很大,海外上市的中国企业不熟悉游戏规则势必蒙受巨大损失。
“极其规范的财务为企业生存之本,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及时性更事关企业生死。如果做不
到就不要说,业绩预告不妨谨慎些。”郭克军说。
美国监管法规纷繁芜杂,一不留神便可能触礁。单是首次公开发行就存在招股书包含不当陈述、遗漏、误导,IPO定价不当,重要信息泄露等可能引起诉讼的风险。上市后,公司还可能因为股价下跌、未达到盈利预期、财务报表失真、重大实践披露不当等被告上法庭。这对于对美国法律和监管条例并不熟悉、内部管制尚不成熟的中国公司而言,的确是不小的挑战。
从目前中国公司遭遇的这几桩集体诉讼看,诉讼理由大都与不实信息披露有关。在美国,证券集体诉讼的原因主要包括:信息披露、内幕交易(往往与并购有关)、短线交易、诱买诱卖等。其中大部分集体诉讼,起因是信息披露不当。
风景优美的成语与中国的股票发行制度实行核准制不同,美国的IPO实行注册制。只要证券发行人向证券监管部门——美国证监会(SEC)提交的注册文件满足法定的条件,就可以向公众发行证券,并依据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在各交易所上市交易。
这种制度下,美国证交会(SEC)的职责是审查证券发行人披露信息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而并不对证券发行人以及证券本身做实质性判断。投资者则在公开披露的信息基础上做出自己的理性判断,投资风险自担。而证券发行人仅仅对其公开披露信息中的不实陈述所导致的投资者损失承担法律责任,并不对因投资者自身投资失误或者因不实陈述以外的原因导致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这种发行制度的核心是“完全信息披露”,对证券发行人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要求非常高。根据相关的法律,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不能有遗漏,不能有错误,不能有虚假称述。” 一旦在信息披露方面有疏漏,上市公司就可能遭遇到股民的起诉。
为此,美国政府建立了一整套与之配套的法律体系,以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公务员考试都考什么科目和内容1929年股灾后,美国政府相继颁布了《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对证券欺诈行为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制。除两大基本法律外,还拥有专门针对证券诉讼的《1995年证券诉讼改革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安然事件之后,美国监管机构大力加强了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并于2002年推出了著名的《萨班斯-奥克斯雷法案》。
在完善的法制环境下,法律对诉讼权给予了充分的保护。根据美国法律规定,集体诉讼案只要胜诉,任何集体诉讼所包括的受害者均可依据同一判决,在特定的时间内向公司提出索赔。
在如此严格的证券监管之下,“中国概念股”和计划赴美上市的中国公司不能心存半点侥幸,因为那往往意味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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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上看,不熟悉游戏规则让海外上市的中国企业遭遇集体诉讼的尴尬,实际上这凸现出中国公司整体在资本市场上的‘缺课’。”颐合兴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师张卫星认为。
“缺课”,首先表现在公司文化和治理方式上。
在西方,很多公司都是从几个人的小公司起家,然后引入新股东,变成十几个人或者几十个人的公司。公司在新旧股东的相互磨合中壮大,这就为上市以后面对数千数万股东打下良好的基础。
而中国的企业许多并没有经历这个过程,一些公司抓住垄断机会,企业做大,就上市了。张卫星指出,很多中国公司对于“上市是与投资者合作,要给投资者回报”的观念是很淡漠的,这使公司决策者经常下意识地隐瞒信息。
西方证券市场的批露制度经过几百年的演变,相对成熟。中国企业领导人却习惯了企业重大决策“保密”,连员工都瞒着,出现问题是必然的。
《华尔街日报》表达过对中国企业的忧虑:中国企业并不遵循美国或国际会计准则;由于缺乏透明度和披露不充分,信用评级机构无法对多数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制定评级;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往往对海外上市的多数中国公司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干涉。
“证券市场出现的虚假信息披露,本质上属于公司治理问题。”国泰君安海外市场分析师戴涛一针见血地指出。
戴涛称,国内一些企业简单地将上市等同于“圈钱”,把上市募集的资金看作是“永远不必还本的无息贷款”。为了上市,一些企业和中介机构联手包装、粉饰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极力美化企业以往的经营业绩、修改财务报表、虚报资产、甚至伪造文件,以求上市圈钱。一旦上市成功,之前所作的种种承诺成为“南柯一梦”,投资者的钱,就此“打水漂”。
在中国股市,对者的惩罚很低。一些引起中小投资者巨大损失的上市公司违规行为,往往只被几万元或几十万元,违规收益远大于其违规成本。
在中国股市,类似于前程无忧的情况比比皆是。新上市一两年的公司,业绩变脸不足为奇,大量的虚报和假报业绩更是汗牛充栋。而像中国人寿事件中表现出来的问题在国内也很常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