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鹏、吴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9
【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4471号
【审理程序】二审 黄心颖照片
【审理法官】姚兰莫雪马雯
【审理法官】姚兰莫雪马雯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晓鹏;吴斌
【当事人】王晓鹏吴斌
【当事人-个人】王晓鹏吴斌
【代理律师/律所】盗墓电视剧大全康锐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廖华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康锐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廖华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康锐廖华
【代理律所】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王晓鹏
【被告】吴斌
【本院观点】王晓鹏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王晓鹏针对本案借款是否偿还了款项。
清理电脑垃圾【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据不足关联性合法性质证拘留维持原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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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王晓鹏针对本案借款是否偿还了款项。吴斌提交的王晓鹏向其出具的借条以及其向王晓鹏转账支付15万元款项的银行交易流水,可证明吴斌与王晓鹏之间就案涉15万元款项既有借贷合意,又有款项交付,吴斌与王晓鹏之间就案涉15万元成立借贷关系。王晓鹏主张其向吴斌偿还了部分借款,但王晓鹏提交的证据显示其转款的对象系案外人李垚熠,而王晓鹏亦认可其与李垚熠之间还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在吴斌否认收到王晓鹏还款的情况下,王晓鹏又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吴斌认可其向李垚熠支付的款项即是偿还的本案借款,故王晓鹏向李垚熠支付的款项不能证明系偿还的
本案借款。王晓鹏诉称其借款时当场支付了5000元现金作为当月利息,但吴斌对此不予认可,王晓鹏亦无证据证明其诉称意见,本院对此不予支持。据此王晓鹏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针对本案借款偿还了款项,一审认定王晓鹏向吴斌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王晓鹏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47元,由王晓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新时间】2022-09-22 19:54:06 曹操遇蒋干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4月14日,王晓鹏出具的借条载明:“今借到吴斌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正(150000元),借款期限2019年4月14日至2019年5月13日。”次日,吴斌向王晓鹏转账150000元。 以上事实有借条、转账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小时代电视剧剧照
佐证。
何珺【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吴斌主张王晓鹏向其借款150000元,有王晓鹏出具的借条,银行转账记录相印证,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双方约定借款期限2019年4月14日至2019年5月13日,借款逾期后王晓鹏未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若王晓鹏逾期归还,则应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修订前《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对吴斌要求王晓鹏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并从2019年5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范围内的诉请,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修订前《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王晓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吴斌借款本金 150000元;二、王晓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吴斌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一审案件受理费1734.5元,由王晓鹏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晓鹏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王晓鹏向吴斌偿还借款本金43300元,利息按照法律规定来计算。事实与理由:王晓鹏与吴斌根本不认识,王晓鹏因资金需要通过朋友李垚熠介绍,于2019年4月14日跟随李垚熠一起来到吴斌所开的茶楼以汽车抵押的方式向吴斌借款15万元,每月利息5000元,当时现场付了5000元现金作为当月利息;之后开具了借条和汽车抵押手续,将王晓鹏车牌号为川AV××××的汽车和车钥匙作为抵押物押在吴斌停车场。2019年6月25日王晓鹏还钱取车,李垚熠发了其卡号给王晓鹏,王晓鹏向李垚熠农业银行卡转账三笔,分别是5万元、5万元、3万元,2019年6月26日王晓鹏向李垚熠转账支付第二个月借款利息5000元,李垚熠收到钱后让王晓鹏去吴斌把车开走;王晓鹏还于2021年2月9日向李垚熠转了5000元。因此请求支持王晓鹏的上诉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王晓鹏提交以下证据:1.2019年6月25日王晓鹏与李垚熠的聊天记录,拟证明王晓鹏通过李垚熠将车辆抵押向吴斌借款,然后王晓鹏将车辆交给李垚熠,李垚熠将车辆交给吴斌,王晓鹏在2019年6月25日向李垚熠偿还了13万元后,李垚熠就将车钥匙还给了王晓鹏;2.王明明的银行转账记录,拟证明王明明于2019年6月25日向李垚熠转账共计13万元,这13万元就是归还的本案借款,王明明是王晓鹏的会计;3.王晓鹏的转账记录、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拟
证明王晓鹏于2019年6月26日、2021年2月9日通过向李垚熠分别转账5000元、5000元,共计1万元,这是归还的本案借款。吴斌质证称,对证据1、证据2、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这是王晓鹏与案外人李垚熠之间的事情,与吴斌无关,王晓鹏与李垚熠之间存在多笔借款,且至今未清偿,王晓鹏与李垚熠之间的经济往来是另外的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王晓鹏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王晓鹏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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