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炬、陈丹桦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豪宅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26 
【案件字号】(2021)桂09民终154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伟谭政谭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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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李伟谭政谭泉清 
写检查【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丘炬;陈丹桦;尤礼其;谭建彦 
【当事人】丘炬陈丹桦尤礼其谭建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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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个人】丘炬陈丹桦尤礼其谭建彦 
【代理律师/律所】杨明涛广西金大地律师事务所;李广铭广西金大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明涛广西金大地律师事务所李广铭广西金大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明涛李广铭 
【代理律所】广西金大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丘炬;陈丹桦 
被告尤礼其;谭建彦 
本院观点】尤礼其、谭建彦借款给丘炬、陈丹桦的事实清楚,双方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抵押房产借款【权责关键词】追认催告撤销合同自认新证据质证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除遗漏了丘炬、陈丹桦的部分还款情况外,其余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丘炬、陈丹桦自借款后,陆续支付了643398元给尤礼其、谭建彦(其中尤礼其自认2017年10月起至2018年4月每月收到25200元,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3月15日银行转账收到4669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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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尤礼其、谭建彦借款给丘炬、陈丹桦的事实清楚,双方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丘炬、陈丹桦作为借款人负有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借款利息的义务,丘炬、陈丹桦主张已经支付了701596元给尤礼其、谭建彦,因其并不能提供足够金额的付款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尤礼其、谭建彦的自认及相关银行转款记录认定支付款额为643398元。双方未约定所支付款项的性质,依法应当按先支付到期利息,超出部分扣减借款本金的方式进行处理,本案丘炬、陈丹桦所支付的款项,不存在超出应付利息扣减本金
金额的情形,应当扣减丘炬、陈丹桦应付利息金额。一审法院在计算本案利息时没有扣除丘炬、陈丹桦已支付的款额不当,确定的款额超出当事人主张范围,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丘炬、陈丹桦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第六百六十七条,《关于适用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陆川县人民法院(2020)桂0922民初47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陆川县人民法院(2020)桂0922民初473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二、丘炬、陈丹桦应共同支付借款利息给尤礼其、谭建彦(利息计付方法:2017年9月1日涉诉借款280000元,以28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以280000元为基数,按2020年11月24日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利息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2017年9月15日借款80000元,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以后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按2020年11月24日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利息至债务清偿之日止。2017年9月18日该笔借款500000元,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
018年12月1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后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2020年11月24日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利息至债务清偿之日止。2017年9月19日该笔借款400000元,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后的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按2020年11月24日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利息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丘炬、陈丹桦已支付的643398元从中扣减。    上述判决,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53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二项合计23534元,由丘炬、陈丹桦负担22667元,尤礼其,谭建彦负担867元;二案件受理费10816元,由丘炬、陈丹桦负担897元,尤礼其,谭建彦负担991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02:28:0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两原告为夫妻关系,两被告为夫妻关系。原、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因开发房地产急需资金,共向原告方借款4笔,其中:(1)2017年9月1日,
两被告向两原告借款贰拾捌万元整(280000元)用于房地产开发,约定月利率按贰分计算,即每月利息5600元,由被告按月转账支付给原告方。双方未就此笔借款约定还款期限。(2)2017年9月15日,两被告向两原告借款捌万元整(80000元)用于房地产开发,约定月利率按贰分计算,即每月利息1600元,由被告按月转账支付给原告方。此笔借歀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3)2017年9月18日,两被告向两原告借款伍拾万元整(500000元)用于房地产开发,约定月利率按贰分计算,即每月利息10000元,由被告按月转账支付给原告方。2019年4月27日,原告因急需资金使用,要求被告方还款,双方约定被告必须于2019年5月底前还清该笔借款,但是被告至今没有偿还该笔借款。(4)2017年9月19日,两被告向两原告借款肆拾万元整(400000元)用于房地产开发,约定月利息按贰分计算,即每月利息8000元,由被告按月转账支付给原告方。双方未约定逾期利息及还款期限。以上借款本金共计1260000元,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260000元及按借条约定利率计付利息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另查明,被告丘炬与被告陈丹桦是夫妻关系。涉诉借款被告均书写有借条给原告收执为凭,上面有两被告亲笔签字。另外查明,被告于2020年5月15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向原告支付4000元,2020年6月15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转账支付50000元,2020年9年3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转账支付10000元,2020年11月19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转支付款项7600元。四笔共计支付71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