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50薛庆与胡庆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7
【案件字号】(2020)苏02民终345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沈君贾建中陈迪金
【文书类型】裁定书
马克龙妻子年轻照片【当事人】薛庆;胡庆涛
【当事人】薛庆胡庆涛
功夫梦韩雯雯【当事人-个人】薛庆胡庆涛
【代理律师/律所】李良寯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良寯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良寯
【代理律所】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改判
【原告】薛庆
【被告】胡庆涛
【本院观点】根据《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
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合同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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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13 16:57:29
3450薛庆与胡庆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杨旭文任娇事件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民终3450号
废话文学为什么这么火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薛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霞,无锡市滨湖区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庆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寯,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薛庆因与被上诉人胡庆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2020)苏0214民初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薛庆上诉请求:发回重审或者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其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本案借款的借款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基本事实。关于借款合意,有胡庆涛本人出具的借条,借条上付款方式现金是胡庆涛本人所写,该借条证明胡庆涛认可向其借款及确认收到借款的事实;关于款项交付,其提供了240多万元向胡庆涛及其亲属转账的银行流水,胡庆涛仅提供90多万元向其转账的银行流水,两者差额高达100多万元,胡庆涛不认可100多万元的借款事实,但是对双方银行转账中高达100多万元的差额部分未能作出合理说明,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100多万元已经返还,胡矿泉水夫妇
上官喜爱原名叫什么庆涛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胡庆涛在一审的陈述漏洞百出。胡庆涛所称返还给其的90万元流水系返还给其帮忙套现的手续费,如果该90多万元是其帮忙还款的手续费,那刷卡金额应该在千万以上,显然不符合常理。胡庆涛所称,一般为套现方先在POS机处刷取信用卡,机主扣除相关收益和费用后将剩余款项直接支付给套现方,不可能是套现方在刷卡套现后还出具借条来确认尚欠POS机主借款,所以胡庆涛出具借条确认双方之间借款的事实。胡庆涛所称案涉借条系受胁迫出具,但是胡庆涛并未在借条出具之后的一年内行使撤销权。3、其从未承认自己存在行为。其认可胡庆涛因信用卡还款需要,其为胡庆涛还款后,胡庆涛再通过刷卡形式归还给其,胡庆涛提供的90万元银行流水印证了这一事实,与其提供的招商银行转账流水大部分可以对应。其中招商银行流水中2015年1月15日转账朱俊(胡庆涛妻子)4万元、2015年1月15日转账王尊凤(胡庆涛嫂子)1.9万元分别与胡庆涛提供的朱俊广发银行信用卡对账单中2015年1月16日网上还款4万元、王尊凤交通银行信用卡对账单1.9万元对应。证明其是在胡庆涛用信用卡刷卡套现之前,向胡庆涛转账借款,以帮助胡庆涛结清信用卡欠款,然后胡庆涛再刷卡归还给其,这与胡庆涛所述的并不相同。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胡庆涛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1、本案存在的事实,即先刷卡后收取资金。薛庆套现的行为目前根据银行转账流水显示高达200多万元,涉及非法经营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薛庆所称案涉借条系双方对账的结果,但是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借条内容证明当天并未实际交付款项,薛庆应当进一步举证证明借条所载款项的交付情况。其在一审中所提银行转账记录仅为部分转账记录,但是因为时间相对久远,部分记录其无法调取。3、从常理分析,其和薛庆并无亲属关系,2014年双方认识后,薛庆不可能随意在没有借条和担保情况下先将巨额款项交给其,故后来补写借条的可能并不存在,实际情况应该是套现后因担心封卡而作的借条担保,后续未发生封卡的情况,但薛庆未归还胡庆涛借条,反而发起诉讼,该诉讼应为虚假诉讼。
原告诉称 薛庆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胡庆涛归还借款本金113万元及利息(以113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9月23日,胡庆涛向薛庆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薛庆现金人民币1130000元。
诉讼中,薛庆称其经营无锡通福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底与胡庆涛因修车而相识,胡庆涛在欧风街开办苹果营业厅,而后又做铁塔的通讯工程,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就向其借款。双方之间资金往来较多,2014年11月2日至2015年4月27日薛庆向胡庆涛转账共计1140300元,2014年4月29日至2014年12月2日共计转账437900元,以上合计1578200元。2015年9月23日双方约好对账,结算下来是1130000元,胡庆涛说身上暂时没有这么多钱,就写了张借条,没有现金交付的情况,就是对之前的资金往来进行对账。薛庆是存在协助胡庆涛利用无锡通福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POS机刷卡套现的情况,因彼此是好朋友,胡庆涛说信用卡透支的钱还不上,银行要封卡,让薛庆帮忙还款。但双方资金往来200多万元,薛庆替胡庆涛归还信用卡欠款后,胡庆涛通过刷卡形式归还90多万元,双方之间通过对账确认结欠的本金数额是11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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