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瑞林经贸有限公司、杨泽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metcn 奥雷>张木易和miki【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30 
【案件字号】(2020)云01民终275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施苏萍贾音古维贤 
【审理法官】施苏萍贾音古维贤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云南瑞林经贸有限公司;杨泽林;李坤瑞;云南程盈森林资源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云南瑞林经贸有限公司杨泽林李坤瑞云南程盈森林资源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杨泽林李坤瑞 
【当事人-公司】云南瑞林经贸有限公司云南程盈森林资源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罗杨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黄志刚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左正丽云南靖节律师事务所;张京云南靖节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罗杨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黄志刚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左正丽云南靖节律师事务所张京云南靖节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罗杨黄志刚左正丽张京 
【代理律所】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云南靖节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云南瑞林经贸有限公司;杨泽林;李坤瑞 
【被告】云南程盈森林资源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所提交的上述证据因无原始载体进行核对,本院不采信。该证据上诉人认可,本院予以采信。双方当事人对2017年3月9日签订《苗木订货合同》进而发生买卖合同关系不持异议,上诉人认为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买卖合同关系,不应当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审理。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合同约定撤销胁迫无效执行特别授权质证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违约金实际履行财产保全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2017年3月9日签订《苗木订货合同》进而发生买卖合同关系不持异议,上诉人认为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买卖合同关系,不应当按照民间借贷
关系审理。但从本案已查明事实和在卷证据来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苗木订货合同》后,被上诉人于2017年4月6日已向上诉人转账8,000,000元(备注“苗木款”)履行了需方的支付价款义务,而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只能够证实上诉人与案外人厚成公司的业务往来,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实上诉人已经实际履行了该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供方义务。现被上诉人为主张借贷关系成立,提供了加盖章瑞林公司印章、杨泽林在法定代表人和连带责任人项下签字捺印、李坤瑞在连带责任人项下签字捺印的《借款合同》。瑞林公司系独立经营的法人,对于借据的内容应当明确,其盖章行为可以视为其接受该借据的意思表示;杨泽林、李坤瑞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具备理解《借款合同》内容的能力,应当知晓签署合同的法律后果,故可以认定该借贷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结合被上诉人的陈述与《借款合同》《收条》《云南瑞林经贸有限公司应还明细》《云南瑞林经贸有限公司还款计划》《催款函》《还款协议书》等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能够证实双方之间原买卖合同关系转化为借贷关系。该民间借贷关系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并判令上诉人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并无不当。上诉人关于被欺骗补签借款合同及
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上诉理由,因其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瑞林公司、杨泽林、李坤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8,252元,由瑞林公司、杨泽林、李坤瑞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28 15:15:29 
云南瑞林经贸有限公司、杨泽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云01民终27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瑞林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泽林。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泽林。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坤瑞。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杨,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刚,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迈克杰克逊资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程盈森林资源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正丽,云南靖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京,云南靖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焦俊艳高以翔
演员邵峰     上诉人云南瑞林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林公司)、杨泽林、李坤瑞因与云南程盈森林资源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程盈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昆明金瀚恋情疑曝光
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2民初11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诉人瑞林公司、杨泽林、李坤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杨、黄志刚,被上诉人程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正丽、张京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当事人提出和解申请,本案扣除审理期限两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瑞林公司、杨泽林、李坤瑞的上诉请求:1、撤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2民初11418号民事判决,依法予以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导致法律关系认定错误。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双方之间的关系系苗木订货买卖合同关系,而不是民间借贷。双方签订了《苗木(订货)合同》,被上诉人转款的800万元备注为“苗木款”。应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按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二、一审认定本案诉争的款项系民间借贷所依据的证据《借款合同》、《还款协议书》存在诸多矛盾之处,均为事后补签,与本案最原始最重要的证据转款记录自相矛盾,应当以转款凭证及款项的基础法律关系来对本案进行认定。《借款合同》是事后很久在被上诉人的欺骗之下进行补签的且金额、时间都与转款记
录不符,也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三、一审遗漏重要事实,对诉争款项银行转账记录明确记载为:苗木款,且与双方签订的《苗木订货合同》能相互印证。四、被上诉人存在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情形,应依法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