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贝壳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青岛驰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01 
【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12337号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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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侯娜盛新国王化宿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青岛贝壳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青岛驰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当事人】青岛贝壳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青岛驰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青岛贝壳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青岛驰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赵温柔延禧攻略【原告】青岛贝壳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驰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系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贝壳房地产公司所称奥园翰林名苑项目无效客户佣金产生时间与其提交的涉案框架协议合作期间不符,贝壳房地产公司提交的与案外人签订的分销合作框架协议、案外人出具的声明及内部系统记录等,均不能有效证明该佣金应在本案中予以抵扣,且贝壳房地产公司主张返还的案外项目的佣金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双方对案外项目客户张贤是否为无效客户仍存在争议,故,对贝壳房地产
公司主张驰家经纪公司应返还案外项目佣金,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贝壳房地产公司可另行主张。 
【权责关键词】蔡卓妍的电影无效催告委托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陈杏妍【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贝壳房地产公司对驰家经纪公司就本案主张的带看龙湖春江悦茗项目产生佣金14891.32元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贝壳房地产公司虽对该佣金数额无异议,但主张驰家经纪公司带看奥园翰林名苑项目的客户张贤被开发商判定为无效客户,贝壳房地产公司已支付的相关佣金应予返还,并要求在本案中予以抵扣,对此本院认为,贝壳房地产公司所称奥园翰林名苑项目无效客户佣金产生时间与其提交的涉案框架协议合作期间不符,贝壳房地产公司提交的与案外人签订的分销合作框架协议、案外人出具的声明及内部系统记录等,均不能有效证明该佣金应在
本案中予以抵扣,且贝壳房地产公司主张返还的案外项目的佣金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双方对案外项目客户张贤是否为无效客户仍存在争议,故,对贝壳房地产公司主张驰家经纪公司应返还案外项目佣金,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贝壳房地产公司可另行主张。驰家经纪公司在本案中主张贝壳房地产公司支付佣金14891.32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青岛贝壳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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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2元,由上诉人青岛贝壳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30 01:32:33 
青岛贝壳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青岛驰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02民终1233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贝壳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通山路11号-25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MA3FGHWC1D。
     法定代表人:赵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明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驰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DM6F9XA。
     法定代表人:张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加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婷。
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岛贝壳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壳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驰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家经纪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1)鲁0203民初8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贝壳房地产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驰家经纪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驰家经纪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首先,驰家经纪公司也应当返还贝壳房地产公司已支付的佣金。驰家经纪公司推荐客户至贝壳房地产公司合作开发商奥园翰林名苑项目,后期经开发商核实确认该客户为无效客户。按照行业习惯及双方约定,客户确认规则应以开发商最终判定为准,即该客户为无效客户即为无效业绩,因贝壳房地产公司已全额支付相应佣金,而开发商已在应付贝壳房地产公司剩余佣金中扣除该部分佣金,根据公平原则,驰家经纪公司也应当返还贝壳房地产公司已支付的佣金。其次,贝壳房地产公司可以主张用驰家经纪公司起诉佣金等额抵扣。贝壳房地产公司与驰家经纪公司之间均为佣金纠纷,因此贝壳房地产公司可以主张
抵扣。最后,贝壳房地产公司已经多次催告驰家经纪公司返还上述佣金。贝壳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多次与驰家经纪公司沟通佣金返还问题,而驰家经纪公司拒不返还佣金。因此,贝壳房地产公司主张抵扣佣金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有权抵扣涉案佣金。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驰家经纪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贝壳房地产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驰家经纪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贝壳房地产公司支付龙湖春江悦茗项目购房人(赵建国、张丽芳)业绩佣金14891.32元及自2020年10月至本案立案之日即2021年7月6日止的利息200元;2.判令贝壳房地产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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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驰家经纪公司(乙方)与贝壳房地产公司(甲方)签订的《W渠道合作框架协议》一份,协议第一条第1款合作项目范围约定:(1)甲方或甲方关联方与开发商或开发商委托的代理商签约,约定贝壳方向开发商或开发商委托的代理商提供销售渠道服务的新房项目,本协议
中提及的“贝壳方承接项目”“项目”“承接项目”“承销项目”“新房项目”“新房销售代理项目”等皆为此义。甲方关联方指与甲方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任何国内或国外的合伙、合资企业、公司或其他形式的企业和/或实体,包括但不限于城市房江湖、母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贝壳方、直接或间接受贝壳方控制、或与贝壳方直接或间接地共同受控于第三方。甲方及甲方关联方合称“贝壳方”。贝壳方统一指定本协议中的甲方作为贝壳方于本协议项下的签约代表,一经贝壳方与乙方盖章,本协议即在甲方与乙方之间以及其他贝壳方与乙方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在具体新房项目中,与乙方合作的贝壳方具体公司以实际承接开发商新房项目的贝壳方具体公司为准。第一条第2款合作期限约定:自2020年7月1日起一年。第三条第5款退房客户的处理约定:若客户办理了退房手续或项目开发商在客户成交后通过电话回访、查看现场监控录像等方式最终核实该客户非有效客户的,且贝壳方已经就该客户向乙方支付分销服务费,乙方应于收到贝壳方退房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退房客户的分销服务费足额返还贝壳方,同时贝壳方也有权自行在其应支付乙方的分销服务费中直接扣除(若贝壳方有应付给乙方的奖励佣金、保证金等其他费用,贝壳方有权自行在其应支付乙方的上述所有费用中直接扣除),乙方迟延返还分销服务费的,每迟延一日,乙方应向贝壳方按应返还分销服务费的20%支付违约金。双方还约定的其他事项,双方分别在协议的落款处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