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管理基本要求
1.1.总则
1.1.1.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及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在中国境内外开展的商业保险相关业务。
1.1.
2.本办法所称保险,是指各单位根据经营管理需要,针对中国境内外财产、工程及人员等向保险机构购买的各类商业保险。本办法所称的商业保险主要包括:货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工程保险、信用和保证保险等。
1.2.主要管理原则
1.2.1.集中统筹原则。集团公司保险业务实施集中统一管理,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统一安排保险业务。
1.2.2.专业化管理原则。资本和金融事业部负责对集团公司保险业务实行专业化管理。
1.2.3.防控风险原则。各单位应依法依规,严格按照本办法履行保险业务操作流程,防范控制风险。
刘晓庆为什么入监2.主要职责
2.1.集团财务部负责集团公司保险业务统筹协调管理。
2.1.1.负责组织研究保险法律法规及政策,与国家有关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
2.1.2.负责制定集团公司保险管理办法和保险供应商选聘制度。
2.1.
3.负责组织拟定集团公司保险战略规划,下达保险统筹管理年度目标任务,指导保险统筹管理项目的推动和运行。
2.1.4.负责审批下达集团公司年度保险预算,监督指导资本和金融事业部保险预算管理相关工作。
2.2.资本和金融事业部负责集团公司保险业务集中统一管理,负责企业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保公司)和企业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经纪公司)的日常管理。自保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统称为内部保险机构。
2.2.1.负责保险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培训和宣贯,指导监督内部保险机构及各单位严格执行保险法律法规及政策。
2.2.2.负责提出集团公司保险业务战略规划,落实分解保险统筹管理年度目标任务,监督保障保险统筹管理项目的推动和运行。
关于老师的故事2.2.
3.负责落实分解集团公司年度保险预算,负责对各单位保险预算进行审批、下达和过程管控。
2.2.4.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单位制定保险管理实施细则,规范保险业务管理,推动落实保险集中统筹工作。
2.2.5.负责研究制定内部保险机构监管办法,考核、评价内部保险机构相关绩效指标。
2.2.6.负责协调各单位、内部保险机构及外部保险机构的保险行为关系,解决突出问题和争议。
2.3.内部保险机构是集团公司授权实施境内外业务保险集中统筹和管理的操作平台。自保公司主要从事企业业务保险及再保险业务;保险经纪公司主要从事境内保险经纪业务。
2.3.1.负责制定境内外保险业务操作规范及细则。
2.3.2.负责组织或协助办理境内外保险集中统筹相关业务。
2.3.3.负责组织或协助各单位保险采购、拟定保险协议、审核保单或批单。
2.3.4.负责组织或协助各单位开展风险查勘、识别和评估工作,提供专业保险建议。
2.3.5.负责组织或协助各单位保险理赔相关工作。
2.3.6.负责组织境内外保险业务及风险管理培训。
尚雯婕老公个人资料2.3.7.负责妥善保存保管内部保险机构办理的保险档案。
2.4.各单位是本单位及所属分(子)公司保险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保险业务日常管理、风险控制和索赔管理。
pdf转doc2.4.1.各单位财务部门是本单位及所属分(子)公司保险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各单位应设置保险管理专人或专岗负责本单位保险管理相关工作。
2.4.2.负责编制本单位年度保险预算,拟定投保方案,明确投保范围和险种。
2.4.
3.配合内部保险机构办理保险采购。
2.4.4.负责组织本单位保险索赔相关工作。
2.4.5.负责本单位保险信息统计分析工作,建立保险信息管理档案。
3.主要管理内容
3.1.风险管理各单位应加强保险相关的各类风险管理,做好防灾防损和风险防控工作。
3.1.1.风险信息管理档案。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保险相关的风险信息管理档案,动态收集分析相关风险信息,提高风险预测能力。风险信息主要包括:风险状况、投保和赔付情况、风险查勘报告等。
3.1.2.风险查勘和评估。资本和金融事业部应监督指导内部保险机构定期对各单位进行保险相关的风险查勘和评估,准确识别各单位可保风险,优化企业保险方案及保单条款,实现以合理保费覆盖最大风险。
3.1.3.保险培训。资本和金融事业部应监督指导内部保险机构为各单位每年至少提供1次保险或风险管理培训。对出险率较高的单位,应增加针对性培训频次。
3.2.预算管理
3.2.1.各单位应根据企业年度投资、经营、财务等计划,编制年度投保计划和保险预算,上报资本和金融事业部。资本和金融事业部审核后,报集团财务部审批。
3.2.2.保险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
3.2.3.各单位根据批复的年度投保计划和保险预算,按照境内外保险业务性质区分,严格通过内部保险机构进行集中采购和统筹安排。预算外保险采购须报资本和金融事业部批准。
李玉刚和石头3.3.投保管理
3.3.1.各单位应通过内部保险机构办理投保手续,落实投保责任,实现集中统保,如因所在国法律、政策等原因,各单位确实无法通过内部保险机构投保的,须事先经资本和金融事业部批准。
3.3.2.各单位新增保险(含新招标)业务一般应提前3个月向内部保险机构提出申请,续保业务一般应提前2个月向内部保险机构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投保所需的全部信息。
3.3.3.自保公司收到投保单位业务投保申请及相关投保信息后,须在1个月内向投保单位提交保险方案,投保单位确认方案后,自保公司应按时完成直保及再保安排;保险经纪公司收到投保单位境内业务投保申请后,应协助投保单位完成投保工作。
3.3.
4.在保险投保流程中,自保公司应出具“投保指示”(附件1),保险经纪公司应出具“出单指示”(附件2)。各单位财务部门须将“投保指示”或“出单指示”作为支付保费的重要依据,未取得上述指示的,财务部门一律不得对外支付保费。
3.4.赔付管理
3.4.1.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单位应立即采取合理施救措施,及时通知内部保险机构和相应外部保险机构,尽快完成保险索赔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3.4.2.自保公司应制定发放理赔手册或指引,保险经纪公司应根据企业需求制定理赔手册,明确责任和流程,实现保险理赔闭环管理。
3.4.3.对于业务保险理赔工作,自保公司收到第一手索赔材料后,在保单规定时效内将损失情况通知保险市场;理赔过程中,出现外部保险公司拒赔(包括口头拒赔)情况,投保单位应及时通知自保公司,自保公司对于外部保险公司出具书面拒赔通知书的案件,应明确拒赔依据,保存相关证据,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投保单位权益;对于境内业务保险理赔存在争议的案件,保险经纪公司参与处理,及时与外部保险公司沟通协调,组织损失评估、理赔谈判工作。
3.4.4.投保单位应协助内部保险机构、外部保险公司或外部保险公司委托人进行现场查勘,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提出可行的修复方案。
3.5.重大报告事项内部保险机构和投保单位须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发生以下事项时,及时上报资本和金融事业部,并抄报集团财务部。
3.5.1.对于单笔保费规模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保单,内部保险机构应在年度终了后15日内上报相关保单信息,内容包括:保险方案、承保公司、保费构成等内容。
3.5.2.对于投保标的发生重大损失,预计损失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赔案,投保单位应在赔案发生后的15日内上报。
3.5.3.对于列入年度保险预算应保未保造成重大损失的事项。
3.5.
4.对于未通过内部保险机构,擅自安排本单位保险的事项。
3.5.5.对于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影响保单效力或造成脱保,严重损害集团公司整体利益的事项。
瘟疫打击3.5.6.对于其他严重损害集团公司整体利益的事项。
4.监督检查与考核
4.1.资本和金融事业部负责组织保险专项检查和工作抽查。监督检查的重点包括:风险管理、保险业务申报、投保、赔付、信息系统等。
4.2.保险统筹及预算等指标纳入集团公司财务综合考评管理。
4.3.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及领导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5.其他规定非控股公司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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