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价局
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武价服[2008]117号
各区物价局: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城市道路和城市公⽤地临时占道停车场、机场、客运码头、车站、旅游景区(点)、⽂化宫以及交通肇事、违章、事故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拖拽⾄指定停车场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政府定价。
(⼆)体育馆、图书馆、会展中⼼、实⾏物业管理住宅⼩区、静态道路(咪表泊位)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政府指导价。
(三)除上述两种定价形式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停放服务均实⾏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经营者⾃⾏确定。
⼆、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分级管理。市物价局负责制定、调整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等级收费标准,负责城区机动车道路停车收费标准的审批;区物价局负责本辖区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等级审定和收费管理。
关于春分的经典诗句三、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根据武汉市机动车停车场等级收费标准,向所在区物价局申请等级评定,并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后,⽅可进⾏收费。
四、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级停车场实⾏全天计时收费,但累计收费不得突破最⾼限额;⼆、三、四级停车场⽩天⼀⼩时内实⾏计时收费,⼀⼩时后和夜间实⾏计次收费,但不得预收停车费(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级停车场必须安装电⼦计时系统,⽩天车辆进场计时,出场结算收费;三、四级停车场可采取⼈⼯计时,实⾏车辆进场发卡计时,出场结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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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不含城区机动车道路停放)对车辆临时进⼊停车场不超过15分钟(含15分钟)的,免收停车费。
杨爱瑾个人资料(⼆)未安装计时收费系统的现有停车场要在本通知发布后60
⽇内安装到位。对拒不安装计时收费系统的停车场,将降低其收费等级标准。
(三)我市城区机动车道路内停放服务收费办法(⼈⼯收费和咪表计时收费),仍按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道路停放服务收费转为正式标准的批复》(武价函[2004]26号)⽂件实⾏计时收费,不得预收停车费。
五、医院、学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内设置停车场,原则上不得收费。因特殊情况确需收费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审批⼿续,按不⾼于政府定价的同类停车的收费标准从严从低核定。
六、实⾏物业管理的住宅⼩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关于公布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及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135号)⽂件的有关规定
执⾏。未实⾏物业专业化公司管理、有条件实⾏车辆规范管理并收取车辆停泊服务费的社区,按市物价局《关于社区民间组织经营服务收费的复函》(武价函[2005]48号)⽂执⾏。
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七、全市所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依法实⾏明码标价制度。各类型机动车经营者必须在显著位置设置停车服务收费标价牌,标明停放车辆类型、收费标准、计费单位及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市、区物价部门应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对擅⾃提⾼收费标准、不实⾏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按照《中华⼈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为⾏政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明码标价的规定》进⾏查处。
九、本通知⾃发布之⽇起执⾏。原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武价服[2006]95号)和武汉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武价服[2006]114号)同时废⽌。
附:
1、武汉市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级机动车停车场等级收费标准
刘诗雯退出乒超联赛2、武汉市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三、四级机动车停车场等级收费标准
3、机动车类型划分
⼆○○⼋年七⽉⼗六⽇
附表1:
武汉市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级机动车停车场等级收费标准
注:
1、对车辆临时进⼊停车场(不含城区机动车道路停放)不超过15分钟(含15分钟)的,免收停车费。
2、实⾏长包车位的计费,由承租双⽅协商确定,按签定合同执⾏。
附表2
武汉市实⾏政府定价、政府
指导价的⼆、三、四级机动车停车等级收费标准
注:
1、对车辆临时进⼊停车场(不含城区机动车道路停放)不超过15分钟(含15分钟)的,免收停车费。
2、实⾏长包车位的计费,由承租双⽅协商确定,按签定合同执⾏。
3、实⾏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收费,可在上述等级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0%,下浮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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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机动车类型划分
⼀、⼩型车
三轮摩托车,载客7座以下的⼩轿车、吉普车⼆、中型车
载重2吨以下或载客19座以下的各种机动车三、⼤型车
载重2吨以上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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