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购”成为流行的消费方式,方便了我们的生活,同时带给税收政策和制度方面的挑战。一些企业纷纷通过上网规避税收,牟取暴利,在逃避大量税收的同时,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更加应当积极的应对网络时代带给税收管理手段和技术方面的挑战。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应遵循的中性原则、公平原则、效率原则、收入原则、主权原则等基本原则,结合国情制定政策,加强征收完善监管,构建我国电子商务征管新模式,加强国际合作以更好的建立适合我国当前国情的以商务活动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体制,规范网络税收问题。
关键字:税收政策税收征管征税对象
近年来,我国网上购物市场的增长趋势明显,坐在家里用鼠标购物受到越来越多网络用户的认同,“网购”已成为流行的消费方式。但与此同时,网上购物的出现也使得我国以传统商务活动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体制等社会规范受到了极大冲击,特别是税收领域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到目前为止,主动到税务部门申报交税的却寥寥无几,对买方和卖方以及运营商来说,网上交易不用纳税已成为一个大家公认的潜规则。随着网上购物队伍的越来越壮大,网上交易的税收流失也越来越严重,加强有关网上交易税收问题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从理论上分析,从互联网上流失电子商务的税收主要有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由于电子商务可以规避税收义务,大大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因此,一些企业纷纷通过上网规避税收,牟取暴利,在逃避大量税收的同时,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电子商务给现行税收带来的主要问题涉及多个方面。
一、网络时代带给税收政策和制度方面的挑战
1、纳税主体的变化。我们知道纳税主体——即纳税人的确定是税收管理中
的基本政策,国际上通行的有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两种政策。然而在网络时代,由于电子商务平台的便利,一些企业和个人不再需要到相关部门注册登记,只需要开一个网上店铺就可以开展业务。另外跨国公司、跨国交易、跨国并购大量出现,刷卡消费、电子支付、异地存取、网上金融、网络中介越来越多,税务机关要想对交易双方进行实时监控,确定交易双方的纳税人和纳税地点是一项极为困难的事情。不仅企业、个人的国籍和归属地难以确定,就连企业与企业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都越来越模糊,这就使纳税主体国际化、边缘化、复杂化和模糊化,越来越多的商业交易行为很难明确判定究竟属于哪一个或哪几个企业的活动。
2、征税对象的变化。对于跨国公司和跨国贸易来说,其经营方式和财会制度千差万别,涉外税收的征管对象具有错综复杂的跨国性。对于网上交易来说,在交易双方都有可能不知道对方是谁的情况下,黄码怎么变绿码需要几天
税务部门如何确认其交易行为已经发生?又如何确认其应纳税期间和交易金额?如果是跨国网络交易,又如何计算进口关税和出口退税?
3、国际税收征管权利产生分歧的可能性加大。按照传统的税收管理政策,当存在国际双重或多重征税时,来源地国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居于优先地位。按照这一原则,对于中国这样需要大量输入欧美国家的电子商务产品、服务的发展中国家来说,一些跨国公司只需要在中国设立一些办事机构,在商品交易时通过电子商务系统将交易的实际发生地点转移到国外,就会使中国损失大量的税收收入。如果想改变这一状况,发展中国家就必须以常设机构原则和固定基地原则限制来源地国的征税权,但这样就可能引发与发达国家的产生国际税收管辖权方面的纠纷。
二、网络时代带给税收管理手段和技术方面的挑战
1、税收管理、稽查与处罚的难度增大。现在各企业使用的财务软件千差万别,支持其运行的数据库系统也大相径庭,并且可能这些数据还有各种不同的加密技术保护。税务部门究竟用什么样的征管软件来采集这么多不同类型财务系统里的涉税数据?再如,网上交易与电子商务活动都是通过网络以无纸化方式进行,企业的会计处理中的账簿、发票也可以使用没有实体形态的电子票据填制,
而这些电子票据往往极易修改和销毁,且不易被发现、不留痕迹,不仅给税收征管与稽查带来极大的困难,而且使税务管理人员对出现涉税违法案件难以举证,难以确定和划分违法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2、商品的计价与计量产生困难。在网络时代,大量的无形资产,例如商标、音乐、电影、软件、视频等等成为交易对象,此外,随着技术的进步,还有许多新的无形产品加入到这些交易之中,例如近些年比较流行的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的交易等,并且这些无形资产的交易主要通过网络来进行交易的。还存在着大量以物易物、使用虚拟货币支付等特殊交易行为,如何对这些新的商品和交易进行准确的计量、计价,核定其计税金额。
感谢妈妈的短句3、税收管理部门的网络安全受到冲击。当今税务部门开展征管活动也基本上需要依托各种征管软件与各种网络才能正常进行,并且这种依赖性会越来越强,这样税收管理部门的网络安全问题也非常突出。例如,电脑黑客基于个人或者企业利益的需要,攻击税收管理部门的网络系统,非法窃取、篡改、传播一些重要的税务经济信息;再如病毒、木马的攻击和破坏造成征管系统或者相关税务相关网站的瘫痪、堵塞等,这些可能出现的网络安全问题对税务管理部门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如果税务部门不重视自身的网络安全建设,不提高自身的网络安全水平,就无法应对这些挑战,可能给国家带来巨大的损失。
三、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税收中性原则税收中性原则的实际意义是税收的实施不应对网络经济(电子商务) 的发展有延缓或阻碍作用。它的税收政策应视同与一般商务一致平等,对电子商务的税负应与传统行业保持一致。就世界范围而言,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已是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共识。我国也应采用和遵循这一原则。
2、税收公平原则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贸易方式,虽然是一种数字化的商品或服务的贸易,但它并没有改变商品交易的本质,仍然具有商品交易的基本特征。因此,按照税法公平原则的要求,它和传统贸易应该应用相同的税法,承担相同的税收负担。
上网的利弊3、税收效率原则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应以我国现有的网络技术和征管水平为前提,确保税收政策能被准确执行,易于税务机关实际征管和稽查,也易于纳税人理解并执行,力求将纳税人利用电子商务进行偷税与避税的可能性降到最低限度,这样才能降低税收工作成本,提高税收效率。
居高声自远 非是藉秋风的意思4、财政收入原则我国尚处于发展中国家,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进步需要税收的大力支持。税收财政收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一国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变革,都必须有利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亦即保证国家各方面支出的需要。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必须遵循财政收入原则,与我国的整体税收制度相协调和配合,以保证国家开支的需要。
庾澄庆年龄5、维护国家主权原则我国目前还处于发展中国家行列,经济、技术相对落后的状况还将持续一段时间,电子商务的发展不可能照搬发达国家的模式,跟在他们后面,亦步亦趋,而是应该在借鉴其他国家电子商务发展成功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发展模式。在制定网络商务的税收方案时,既要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又要考虑到维护国家主权和保护国家利益。
四、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征管措施
1、明确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必然。传统贸易销售是以实物形式,电子商务只是以数字化的形式,利用网络销售从电子商务发展趋势来看,对电子商务征税是必须和必然的。从本国国内看,国家建设需要大量税收,不能为了扶持电子商务发展而放弃税收征管权;从国际看,是保护国家税收主权和国家税收利益的需要。如果放弃电子商务征税权,实行互联网零关税,则意味着传统的关税保护屏障将完全失效。因此,政府既应积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参与国际经济交流和竞争,又要切实加强我国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
2、完善现行税法和相关法律。以相关法律为依托,在鼓励发展新技术的同时,制定相关的税收法规,明确网络交易的性质、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等,构建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支撑平台。首先,各税种对于网络交易和电子商务重新界定居民、所得来源地、商品、劳务、特许权转让等涉及网络交易税收概念的内涵和外描写雪的片段
延,并严格和细致地规定其征税环节、纳税期限和地点。其次,对于流转税方面,可以增大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3 将一些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一样纳为征税对象,并详细规定这些新型商品的税目、税率和计税标准,最重要的是明确规定这些商品的交易只要达成,无论是通过在线方式还是现实交易方式,都必须纳税,从而规范其纳税义务。在这方面,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表示,在不对电子商务增加新税种的
情况下,将颁布《新税收征管法》建立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法律框架。对现行税法进行相应的调整,补充电子商务税收的有关条款,以便税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有法可依。对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加以确认,保证电子商务的顺利进行和发展。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认证中心应该义务服务于国家税收。认证中心可以确定买卖双方的身份,通过买卖双方的授权,向金融机构发出支付和结算指令,将税务部门的电子发票转交给消费者。同时,认证中心也起到了在企业和消费者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作用。对我国现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税种补充有关电子商务的条款,这将为我们提供网络交易税款征收的法律准备。对于国际税收管辖权方面,应加强这类政策法规的研究与立法,加强与银行和电子商务企业的合作,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合理划分跨国税收的征收比率,制定出有利双方和多方的国际税收政策,联手打击和限制通过网络进行的国际避税行为。
4、政府要建立和完善专门的网络商贸交易税务登记和申报制度。从基础的税收征管工作来看,各级税务机关应对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全面的税务登记工作,掌握他们的详细资料,拥有相应的网络贸易纳税人的活动情况和记录。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资料严格审核,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与银行、网络技术部门合作,定期与他们进行信息交流,以使税源监控更加有力。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或个人进行申报时,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申报相应的电子商务资料,并由税务机关指定的网络服务商出具有效证明以保证资料的真实性。上网企业通过网络提供的劳务、服务及产品销售业务应单独建账核算,以便税务机关核定其申报收入是否属实。从税收简便
性来说,网络交易适合制定一档优惠税率,实行单独核算征收。这个做法的前提是,必须要求上网企业将通过网络提供的服务、劳务及产品销售等业务单独核算,如果没有单独核算的,一概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从技术手段上,税务部门要借助计算机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