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的公告(2013)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工商银行
【公布日期】2013.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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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施行日期】2013.12.16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的公告
物流管理总结
  尊敬的客户:
  为适应信用卡业务发展需要,向您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我行对现行《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进行了调整、完善,形成了新《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新《章程》”),现予以公告。新《章程》自2013年12月16日起正式实施,我行此前及此后发行的牡丹信用卡均适用新《章程》。
活埋李涛  我们将不断努力,为您提供更全面优质的服务。若有疑问,请拨打我行客户95588咨询。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1月01日
  附件: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信用卡业务发展需要,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牡丹信用卡是中国工商银行(含中国工商银行相关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发行,并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支付后还款,具有消费、分期付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条 牡丹信用卡按照发行对象分为单位卡(商务卡)和个人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副卡;按照信用等级分为普通卡、金卡、白金卡、黑金卡及其他等级卡;按照信息载体分为磁条卡、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按照是否享有免息还款期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按照账户币种分为人民币卡和双币卡(含多币种卡,下同);按照是否联名(认同)分为联名(认同)卡和非联名(认同)卡。牡丹信用卡使用银联、威士、万事达卡、运通、JCB、大来和其他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标识。
  第四条2022拜年图片 发卡机构、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坐飞机 行李  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持卡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牡丹信用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单位或个人。单位卡持卡人应由其单位指定;个人卡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副卡持卡人。
  “信用额度”指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在卡片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
  “透支”指持卡人使用发卡机构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进行支付的方式,包括消费透支、分期付款、取现透支、转账透支和透支扣收等。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机构根据持卡人发生的交易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滞纳金、超限费、年费、手续费、追索费,下同)、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十二月朋友圈文案
  “对账单日”指发卡机构定期对持卡人的交易款项、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计算出持卡人当期应还款项的日期。
  “还款日”指持卡人向发卡机构偿还其欠款的银行记账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约定的,贷记卡持卡人归还当期应还款项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免息还款期”指贷记卡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时间段。
  “当期应还款项”指截至当前对账单日,贷记卡持卡人累计已经发卡机构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款项,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规定的贷记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是上一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和当期账单透支余额10%的总和,发卡机构和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分期付款”指持卡人使用贷记卡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在发卡机构提供的分期付款期数范围内,按照与发卡机构约定的还款计划,每月向发卡机构归还当期应还款项,直至商品或服务总价清偿完毕为止的一种交易方式。
  “滞纳金”指贷记卡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款项。
  “超限费”指贷记卡持卡人超额使用发卡机构为其核定的账户信用额度,且在账户超限当日(即发卡机构对该笔交易金额的记账日)未偿还超额部分,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款项。
第二章 申领条件及手续
  第六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状况良好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向发卡机构申领个人主卡,还可为符合发卡条件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或已得到法定代理人许可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办理副卡;主卡持卡人可申请调整、停止或取消副卡的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主卡持卡人须承担主副卡项下全部债务。
  第七条 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和相关资料向发卡机构申领单位卡,单位卡持卡人的资格由单位指定或撤销。
  第八条 个人和单位申领牡丹信用卡,应按发卡机构要求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提交发卡机构要求的相关申请资料,并与发卡机构签订领用合约。
第三章 使用及账户管理
  第九条 在境内,牡丹信用卡可在发卡机构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等或具有银联标识的受理点使用;在,人民币卡可在具有银联标识的受理点使用,双币卡可在银联及有关信用卡组织或公司指定的受理点使用。
  第十条 持卡人接到牡丹信用卡后,应及时办理卡片启用,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名,并在用卡时按规定使用此签名,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
  第十一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遗忘密码,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牡丹信用卡办理密码重置。基于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牡丹、芯片、卡号或密码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受理终端、手工受理、邮件、电话、手机、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信用卡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针对上述交易(含预授权,预授权
指特约商户就持卡人预计支付金额,提前向发卡机构取得付款承诺,并在持卡人获取商品或接受服务后,按实际交易金额通过预授权完成/确认交易进行支付结算的业务。预授权完成/确认交易可通过联机、离线或手工方式处理,无须验证卡片密码),发卡机构可根据特约商户要求或交易事实情况将相关交易款项记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其中,电子现金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持卡人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应承担因芯片卡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