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
报告
篇一:刑事案件过失犯罪情况的调查报告
二、交通肇事过失犯罪原因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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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过失犯罪案件数量的上升,主要是交通肇事案件的增多。针对这一现状,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1、无牌、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情况严重。
近两年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户购买农用三轮车、摩托车的数量急剧增加。但是,一些农民为了省钱不参加培训,不办驾驶执照,车辆不挂牌子,由于技术不过关,使这些二轮、三轮摩托车成为危机生命安全的马路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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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酒后驾驶,导致事故发生。
酒后驾车引发交通事故机率上升。近来,由于新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且国家大力度整治酒后驾驶,但部分人往往抱有侥幸心理,置交通法规于脑后,酒后神经麻痹,
反应迟钝,很难控制车辆,从而导致惨剧的发生。
3、因超速驾驶引起。
俗话说“宁停三分,不抢一秒”。在行车过程中要谨慎行车,特别是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地段常常有提醒车辆慢行的警示路牌。而一部分驾驶员由于过于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抢时间超速驾驶。尤其是大型货车,行驶速度极快,造成对行人和其他车辆的威胁。
4、驾驶员经验不足,导致危险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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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姆 克拉弗林近年来由于车辆不断增加,驾驶员已不再是一种单纯的职业,因而驾驶者的技术、经验难以达到职业化的要求。如有些私家车主甚至没有经过培训便“自学成才”拿到驾照,有些出租车司机往往通过速成培训而成,由于他们缺乏必要的驾驶经验,一旦在驾驶中遇到紧急情况,往往会手忙脚乱,不能采取适当应急措施,造成事故的发生。
5、只重经济利益,违章超载驾驶,非法搭载现象突出。
为追求经济利益,许多驾驶员在装载货物时或搭载乘客时不按要求装载,常常是超负荷、超规格进行装载,把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抛于脑后,特别是农用车非法搭载乘客的现象尤为突出。
6、因被害人的责任导致。
2011年发生的交通肇事案件,有12起案件是由于被害人
无视交通规则乱穿马路等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
三、建议及对策
(一)公正高效履行审判职责
1、快速进入刑事程序,严把审限关。
由于刑事案件具有其特殊性,严重性,构成过失犯罪即已经出现了损害结果。一方面,受害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和金钱损失,急需被害人赔偿行医治和生活;另一方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刑事被告人  3
大部分已经被限制人身自由,为了保障刑事被告人的正当权益,缩短审理羁押时间,我院在受理刑事案件后及时审查案件情况。
2、合理配置办案资源,提高办案效率。
受理案件后,在三天内审查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决定是否使用快速审理模式审理。通过案件繁简分流,使得办案资源的投入和配置趋于合理化,可以在用较少的司法资源办理大量的轻微刑事案件的同时,将更多的资源去办理疑难、复杂及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同时,有效缓解了案多人少的办案压力,节约诉讼时间,从而达到刑事诉讼资源的最大效益化。
3、把握时机,注重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
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要牢固树立调解意识,把民事调
解贯穿于刑事审判始终。根据受害人和被告人具有对立情绪大的特点,引导被告人真心悔过,积极赔偿;稳定受害人的情绪,使其理智表达诉求。调解不能急于求成,把握时机,适当的“冷却降温”,分析道理,耐心倾听,允许当事人诉说委屈,释放怨气。调解时,有时双方分开调解,有时一起协商,调解形式也是多种多样,通过电话,联系村委,亲友劝说等。在制作调解书时,要做到赔偿责任划分合理,认定有据,赔偿标准有规定明确。
4、根据案件情况,严格区分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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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对于有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所犯罪行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较好,经审判委员会决定可以适用缓刑。当然,虽然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但是并不能因此适用缓刑过度。我院准确把握严宽相济原则,综合考量案件情节,慎用缓刑。
5、关注执行,确保赔偿到位。
过失犯罪较多的是人身受到损害,受害人往往急需被告人的赔偿进行医疗和生活。因此,被告人是否切实进行赔偿,是刑事判决特别关注的考量因素之一。在刑事案件审理结束,进行宣判的同时,完成附带民事部分的执行,定期回访。
(二)做好法律宣传工作
联合其他各部门,定期进行法律宣传,形成社会合力。充
分利用报纸,网络,电台,电视台等宣传阵地,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加强普法教育,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使预防走在前,把过失犯罪减少在源头,把可能产生的纠纷、民怨消灭在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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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调研报告
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调研报告(08届法学班于一鑫江苏省卫生监督所)
2004-2007年,卫生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开展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经过3年的专项行动和整治,各地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众举报投诉减少,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行为得到遏制。但由于各地工作发展不平衡、农民工等弱势体就医保障未解决等原因,个别地区非法行医问题比较突出,采供血机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力度,为此出台了《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5号,以下简称《解释》),明确了实践中争议较大的主体认定、罪与非罪的标准、处罚原则、损伤后果认定等问题,为打击非法行医又提供了一样“利器”。
为全面了解我省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有关非法行医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