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石化房地产有限公司、程亚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30 
越狱电影【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1971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俞红吴春泷邓媛 
【审理法官】俞红吴春泷邓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深圳石化房地产有限公司;程亚秋;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 
【当事人】深圳石化房地产有限公司程亚秋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 
【当事人-个人】程亚秋 
【当事人-公司】深圳石化房地产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 
【代理律师/律所】江溢斐广东图道律师事务所;王焯杰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韦京东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裴海燕广东格威律师事务所;刘娜广东格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江溢斐广东图道律师事务所王焯杰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韦京东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裴海燕广东格威律师事务所刘娜广东格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江溢斐王焯杰韦京东裴海燕刘娜 
【代理律所】广东图道律师事务所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广东格威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深圳石化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程亚秋;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 
东京奥运会中国代表团名单【本院观点】石化公司于1997年5月8日向程亚秋出具付清楼款证明书。程亚秋的举证无法达到《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所规定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故,本院认同一审判决的观点,即程亚秋与石化公司已协商一致变更付款方式。 
【权责关键词】欺诈胁迫催告撤销代理民事权利合同合同约定反证证明力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质证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石化公司于1997年5月8日向程亚秋出具付清楼款证明书。次日,程亚秋却与石化公司及招行南山支行签订《个人购房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并经深圳市南山区公证处公证。程亚秋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签订该合同时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或在受到欺诈、胁迫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其主张对签署上述《贷款合同》不知情,缺乏事实依据。本院认定《贷款合同》系程亚秋的真实意思表示。  程亚秋主张在石
化公司出具付清楼款证明书前已通过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全部购房款,但无法合理解释在付清楼款后又与招行南山支行签订《贷款合同》约定以抵押贷款的方式支付购房款的行为,且对其主张支付20余万元大额现金的款项来源情况未予以具体说明,本院认为,程亚秋的举证无法达到《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所规定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故,本院认同一审判决的观点,即程亚秋与石化公司已协商一致变更付款方式。由于程亚秋未完成以申请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的合同义务,石化公司请求程亚秋支付剩余购房款的理由成立。  关于石化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否超过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十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本案为合同纠纷,该时效应从程亚秋违约之日起算。由于《贷款合同》未明确约定程亚秋取得贷款并支付全部购房款的具体期限,根据《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于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程亚秋对石化公司提交的2015年12月期间的通话录音不予认可,且无其他证据证明石化公司在此之前曾向程亚秋主张过权利,故本院认为石化公司诉请程亚秋支付剩余购房款
本金251884元,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该公司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由于《贷款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本院认定利息应当从石化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之日即2019年3月1日起算,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另,涉案房产已解除抵押权,石化公司请求招行南山支行共同承担支付剩余房款的责任,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石化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相应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5658号民事判决;  二、程亚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石化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购房款人民币251884元及利息(利息以25188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3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深圳石化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304.96元、保全费1854.98元,由程亚秋负担。二审
案件受理费5304.96元(深圳石化房地产有限公司已预交),由程亚秋负担,程亚秋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深圳石化房地产有限公司5304.9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9 17:50:04 
深圳石化房地产有限公司、程亚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民终19710号
戚薇主演过的电视剧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石化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回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溢斐,广东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感恩节朋友圈怎么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亚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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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焯杰,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京东,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
     负责人:吴传玲,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海燕,广东格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广东格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深圳石化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亚秋、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以下简称招行南山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5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企业取名
     石化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石化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程亚秋、招行南山支行承担本案所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程亚秋事实上通过按揭贷款方式付款,且至今尚欠251884元。程亚秋实际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而非一次性付款。1997年5月9日,程亚秋除与石化公司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外,还与石化公司、招行南山支行签署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明确程亚秋通过向招行南山支行贷款24.4万元的方式支付石化公司的购房款。深圳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的产权登记信息显示,程亚秋在签署抵押贷款合同后在房产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将房屋抵押给招行南山支行,登记的抵押债权同为24.4万元,程亚秋事实上履行了抵押贷款合同。程亚秋及其代理人与石化公司工作人员的录音中,多次、反复陈述当初无力一次性付款而办理按揭、至今尚欠房款未付清的事实。程亚秋以《付清楼款证明书》为依据证明其已履行付款义务,证据不足。《付清楼款证明书》仅仅是在程亚秋签署了抵押贷款合同情况下,为配合办理过户、抵押手续而出具的流程性文件,而非实际收款的凭证。在《抵押贷款合同》第十三条项下的第三条第1款约定“房产物业建筑期的购房权益抵押即:向深圳市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买卖合同权益即‘楼花’抵押登记,乙方的‘房产买卖合同’及由丙方出具的‘已缴清楼价款证明书’等交由甲方收支和保管”。根据《抵押贷款合同》第二条关于“房产物业建筑期”的释义,在石化公司发出入伙通知之前,都视为房产物业建筑期。结合程亚秋、招行南山支行提交的证据4,程亚秋在1997年5
月27日才入伙,其购买的房屋时尚处在“房产物业建筑期”,在此时办理房地产买卖合同权益抵押登记,需要石化公司提交“已缴清楼价款证明书”,而事实上石化公司并未实际收到房款的情况下就要先行向招行南山支行贷款银行先行开具“已缴清楼价款证明玉”。可见该等证明仅仅只是办理过户、抵押手续的形式上文件,并非实际收到房款的证明书。程亚秋主张已经现金付款却未能提供付款的转账流水、提现证据,且程亚秋、招行南山支行主张现金支付数十万元房款明显违背当初的交易习惯,其提供的付清楼款证明书落款日期居然发生在购房合同之前,显然亦非真实的付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