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影视作品版权的合理使用浅析
谭维维的纹身作者:茹纪蓉
来源:《电影评介》2014年第秦皇岛景点排行榜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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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随着电视节目的日渐丰富和网络的迅速发展,电视和网络上出现了大量以介绍评论为名,未经电影作品著作权人许可,私自使用大段影片片段制作的电视、网络节目,使得旨在平衡著作权人私利与社会公益的合理使用制度遭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本文通过分析几种以桂林理工大学研究生合理使用为名号侵害著作权人权利的行为,论证建立合理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并从法律角度对建立系统的适合于我国国情的影视作品版权保护制度提出几点建议。
        一、合理使用制度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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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各国的一种对著作权限制的主要制度,一般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其作品。最早提出合理使用概念的是美国F
olsom v.Marsh案,后来在美国1976年颁布的《著作权法》中被法典化。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也在第二十二条中对合理使用制度做出了规定。在有些国家,合理使用又被称之为自由使用,因为他们认为这种使用是不需经作者许可、不需支付报酬的。同时,各国对合理使用的理解一般都包含了以下几点:第一,合理使用的作品是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第二,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人财产权的限制,而不涉及作者的其它权利;第三,合理使用是在一定范围内、一定条件下进行的,并非滥用;第四,合理使用过程中,引用他人作品要指明出处、作者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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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理使用制度的初衷是为了解决后续的作者为了创作新作品如何利用先前作品的问题。对于电影作品而言,著作权所有者除独家保有复制、修改、发行、公开表演以及展示有关电影作品的权利外,在创立演绎作品以及授权其他人从事这些行为方面也享有专有权利。但是,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这种专有权受到合理使用原则的限制,也即允许他人在未经版权人许可或者授权的情况下合法使用其版权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