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3》
    《工伤保险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3年5月26日颁布的一部法规,共有55条,是中国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主要针对在职职工的工伤事故进行赔偿和救助。以下是《工伤保险条例》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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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该条例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在职职工。
笔记本设置wifi热点    第二条:工伤是在工作中受到的意外伤害或患病。工伤保险是为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或患病的职工提供的生活保障。
    第三条:企业和事业单位应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注册工伤保险,自行承担风险。一般自雇人士可以自愿参加工伤保险。
    第二章:参保范围
    第四条:凡是在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定期从事劳动,并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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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都应该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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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将参保人员信息报送到当地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备记录和管理。
    第三章:保障内容
    第六条: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可以享受基本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七条: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医疗费用、工伤津贴、伤残津贴和抚恤金。具体的待遇标准应当根据当地规定进行调整。
    第八条:就医必须选择指定的医院和医生,并遵守相关的就医管理规定。王琳和方磊在一起了吗>查看qq空间加密相册
    第九条: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经过诊断确认,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待遇。
    第四章:工伤鉴定和赔偿
    第十条:工伤鉴定是根据职工发生工伤的原因和程度,由医疗机构和用人单位提供证明材料,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定确认。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工伤预防和保护,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工发生工伤的程度和情况,支付相应的工伤赔偿金。
    第十三条:职工因工伤致残,能力不足以继续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调整职工的工作或者提供适当的转岗培训。
    第五章:职工维权
    第十四条:职工应当积极行使工伤保险的权利,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职工可以通过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工伤保险权益。
    第十六条:职工对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造成损害的,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并请求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管理工伤保险的实施,及时处理工伤赔偿纠纷。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开展工伤保险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预防和保护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预防意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职工工伤、死亡或者因职业病患病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拖欠、少缴或者不缴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职工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下列情形发生在职工的休假期间,或者在职工外出期间但与工作有关,也属于工伤:
    (一)职工在休假期间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下从事工作,发生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二)职工在出差、执行公务、从事公益事业等过程中,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
    第二十四条: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不应当因工伤或者职业病受到歧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关于工伤赔偿的具体标准由国家有关机关规定,各地区可结合具体情况适当调整。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1987年12月19日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