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工伤保险
预防机制的探讨
学号:20071002564
班级:055071
姓名:李成龙
老师:周劲松
建筑行业工伤保险预防机制的探讨
摘要: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是我国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在工伤保险全面实施和建筑安全事故高发的形势下,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面临挑战和发展新机遇。分析工伤保险和建筑
意外伤害保险模式的功能和区别,指出工伤保险重在补偿,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重在预防。通过专家会议、专家访谈和问卷调查, 分析研究当前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实施中所面临的保险费率、赔付与安全服务的不完善等问题。基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预防原则,以企业安全管理业绩为依据, 建立灵活的保障与激励相结合的机制, 界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安全技术服务范围。
新制度构想
夏河麦洛洛
工伤保险预防机制的几个原则
评价政策制度安排是否科学, 要看其是否与时代相适应, 与国情相适应。我国工伤保险预防安排要与我国目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要与我国安全生产预防体系相衔接。构建科学的工伤保险预防机制, 一方面要求机制本身的结构合理, 另一方面要求机制与外部环境相协调并与其他生产事故预防主体共同发挥作用, 形成一个完整的生产事故预防网。
预防功能与其他功能通达融会
从历史角度分析, 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初期, 预防并上的分工, 又有某些职能的交叉。预防机构的多重与职能上的交叉导致当前干预生产事故预防的外围系统各自为政, 板块运行, 甚至在某些交叉职能上因利益纠葛矛盾纷呈, 在预防职能上相互推委, 多头管理最终成了无人管理。如何在各主体间打开协商预防的大门在现行体制下, 当务之急是重新定位各自预防职能, 在此基础上设置各部门间衔接的“ 协商通道” , 变效率抵消为效率增量, 最终达到预防的合力, 构建一个理想的事故预防外围系统。
服务于生产企业预防
我国相关法律明确确立了企业作为预防的行为主体地位。企业是从事生产的单位, 如何确保企业各组成要素的安全以实现利润最大化没有成为主流的制度安排。工伤保险的目的是实现风险的分散, 补偿是这一本质功能的直接表现形式, 预防是其衍生功能。随着制度的发展, 各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作用,使得预防日趋重要, 袁冰妍成毅醉酒事件甚至成为工伤保复技术有助于认识事故的致因而直接提高预防的实效性。我国目前由于制度运行并不成熟, 三者之间呈分割的板块结构, 没有形成工伤保险制度的合力。三者之间的相互促进、通达融会是预防功能得以发挥的体制内环境。相应地, 确保生产要素的安全也是其当然之责。企业作为预防的
主体地位是不能自动放弃或被替代的。工伤保险预防以服务于企业预防为中心, 通过以经济手段为主的预防措施迫使或激励企业实现有效的预防。工伤保险预防不能越位, 更不能替代企业预防, 而是以服务者身份为企业提供“ 为什么要预防、预防什么、怎样预防” 方面的帮助与服务。
另外, 工伤保险在降低事故方面还应有以下功能通过立法确保工伤保险对事故预防的干预作用通过隶属于工伤保险的专业机构直接参与工伤预防工作通过缴费手段和费率机制, 将企业预防与企业经济利益相联系运用工伤保险基金支持事故预防的科研工作通过健康检查, 发现职业病对雇主和雇员进行基础教育和劳动安全教育培训, 培训期间各项费用由工伤预防经费支付制定、公布和印制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标准, 印刷费用由工伤保险经费支付通过事故调查, 并提出预防措施定期进行预防性安全检查提供劳动保护监察和咨询服务。
我国城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现状
近年来,城镇职工工伤保险的参保人数基本上徘徊在4300 万左右,参保率未达到城镇职工的50 %。而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更是少得可怜。农民工往往从事较为危险、有害的作业,往往既是受害者又是“肇事者”。一旦发生了事故,他们可能会得到些微补偿或者(只是杯水车薪)
,或者根本无人过问;发生死亡事故的,或者根据根本非法的“生死合同”,给家属一点补偿,或者“私了”。没有正常的法律程序。由于职业病往往具有迟发性的特点,农民工发生职业病伤害的,可能会在疾病“积累”的过程中(甚至患病后) 已经被除名遣送回家,而辛苦打工所得可能根本不够支付昂贵的费用,甚至导致其倾家荡产、恶疾缠身。(以昆明市参保人员为例如图下)
昆明市工伤保险参保情况
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万人) 其中农民工(万人) | 工伤保险基金收入(亿元) |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亿元) |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人) | |
2006年 | 容祖儿不雅照图片 34.1 9.7 | 0.38 | 0.17 | 1209 |
2007年 | 39.05 11.04 | 0.46 | 0.28 | 1600 |
2008年 | 46.1 13.87 | 0.5 | 0.31 | 2438 |
2009年 | 53.4 15.8 | 0.62 | 0.34 | 2601 |
刘亚仁个人资料简介 |
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中的问题的原因剖析
1.工伤保险立法存在的缺陷
第一,立法层次不高。我国有关工伤保险的立法,多以条例、暂行条例、试行办法的形式出现,法律效力层次大打折扣,至今尚未颁布工伤保险法,立法分散而混乱:第二,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狭窄,从事建筑行业的乡镇企业是买商业保险还是缴纳工伤保险费,乡镇企业的职工身份是农民还是职工在《工伤保险条例》中也没有明确:第三,我国工伤保险费虽然建立行业差别费率和确定行业内收费档次的制度,但我国工伤保险差别费率划分档次过少,影响了企业参与工伤保险的积极性。.
2.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缺陷
统筹层级低。昆明市实行工伤保险的县统筹。四年来,县级统筹为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和参保工伤职工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从目前情况看,县级统筹也暴露出很多体制上的问题。如:基金积累有限、抗风险能力弱、统筹地区之间工伤待遇
差异大等问题。
工伤保险缺乏预防- 补偿- 康复三位一体的有效机制。由于我国现行制度没有就职业康复问题做出较为完善的规定,所以自然给了那些不法之人以逃避问题的借口和理由,使职业康复问题处一种“上无政策,下无对策”的尴尬局面。
农民工工伤保险基金区域统筹困难。工伤保险的制度的设计忽略了农民工构成的复杂性。所推行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基金区域统筹与农民工跨地区流动存在尖锐矛盾, 农民工调换工作岗位后没有办法转移和保持农民工工伤保险关系, 使农民工很难真正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政府责任的缺位
政府责任的缺位主要表现在监督不力,执法不严,对工伤保险财政支持力度不够,尽管政府对社会保障事业的补助逐年增加,可不管地方政府还是中央政府在这方面做的都还不够,从表中可以得出,昆明市社会保障支出在当年的地方政府财政预算支出中还没有占到10%,而国家的也仅仅是10%多一点。
通过制度的设立,扩大参加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并切实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全额收缴,加大社
会保险基金的征缴力度;中央的地方财政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保障公共服务组织机构的工作运转经费。
4.尚未到劳资关系利益协调的均衡点
用人单位自身的原因; 其一,某些用人单位是无营业执照而营业、未依法登记、备案而从事经营,这类的用人单位本身就存在违法的问题,不可能参加工伤保险;其二,一些经营不善的企业本身财务紧张;其三,用人单位利用法律漏洞不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条例》的一些条款缺乏可操作性。大多数建筑企业之所以以商业保险替代工伤保险,是因为商业保险回扣较大,甚至有 50%的回扣。
.5.农民工自身的缺陷
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淡薄,维权能力差。当农村的劳动向城市转移时,农民工无法或不敢与用工单位争权益,同时对社会保障制度缺乏认识。农民工常由于眼前利益而忽视了对自己的保护。而且大部分的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怎么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甚至在遭遇工伤事故使也不知道怎样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人身赔偿问题。
建立面向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的构想
一 建立面向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
1.无过失补偿原则。农民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患职业病无论责任属于雇主、同事还是他本人(本人犯罪或严重失职者除外) ,均应得到一定的补偿。这种补偿责任由国家的社会保险机构承担,既可公正、及时地保障受伤害者的利益,也使雇主解脱了工伤赔偿官司,而有利于正常的生产活动。
2. 个人不缴费原则。工伤保险费仅由企业或雇主缴纳,农民工无须缴费。这是因为劳动者在生产中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也付出了鲜血甚至生命。
3. 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应以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并集中调剂使用为目标。首先确定各个企业的缴纳义务,通过法律强制征收工伤社会保险费,建立工伤社会保险基金,再由社会保险机构对费用集中调剂,实行再分配,发挥互助互济、分担风险和共担风险的功能。目前农民工和城镇灵活就业职工享受待遇一样,主要是保大病和保当期。“大病”即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费用以及门诊的三种特殊病种。“当期”即保障农民工在城市打工期间的医疗,而退休之后则不纳入管理范围。
李开明 吴亦凡4. 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原则。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 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农民工, 至4 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
二 建立面向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的具体措施
第一,建立专门的、统一的非赢利性机构。建立专门的、统一的非赢利性机构负责农民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事故调查、医疗鉴定等,并对基金费用集中调剂,实行再分配,发挥互助互济、分担风险和共担风险的功能。
第二,确定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在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或长期支付方式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说明情况。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古剑奇谭郑爽,终止工伤
保险关系。
1)医疗护理费用:绝大部分由雇主(或工伤保险基金) 承担,个人负担小部分费用。
2) 暂时失能补助金:雇主应负担因负伤和患职业病的农民工在接受期间必须享有的生活费。补助金一般为工伤者原工资的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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