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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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8.01.06
【字 号】大政发[1998]3号
【施行日期】1998.01.01
一不小心捡到爱剧情介绍【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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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工伤保险
正文
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规定
 
 
(1998年1月6日 大政发〔1998〕3号)
三年级作文秋天的景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负伤、致残、死亡时,本人及其家属应享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含团体)、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外省市驻连机关事业单位,驻连部队所属事业单位)及其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人事局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工伤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以下简称保险中心)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工伤保险金的筹集、给付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单位应按照本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险中心应按照本规定保障参保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 工伤保险应与事故预防和职业康复相结合。各单位应积极搞好安全生产,采取各项预防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工伤事故发生。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实行市级统筹、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来源:
  (一)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三)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增值收入;
  (四)财政补贴。
  第七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实行差别费率(附表一),征收标准以单位全部在职人员工资总额乘以差别费率。在差别费率的基础上,根据单位前两年实际发生伤亡事故率和工伤保险金的支付情况,实行浮动费率(见附表二)。浮动费率,由市人事行政部门每两年调整一次。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由单位每月10日前向保险中心直接缴纳,或由保险中心委托开户银行代为扣缴,转入“工伤保险基金”专户。
  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在管理费中列支。
  第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存入银行的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同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息,利息并入基金。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开支:
  (一)工伤医疗费;
  (二)伤残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三)护理费;
  (四)安装和维修康复器具的费用;
  (五)因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六)按工伤保险费总额的5%提取事故预防检测费,按3%提取工伤保险和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费;
  (七)按工伤保险费总额5%提取康复事业发展费;计算机组成
  (八)对安全生产和工伤保险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工伤保险基金年终结余额的5%至25%奖励费用;
  (九)经市政府批准确需支付的其他与工伤保险有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项存储、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保险中心可按规定提取工伤保险积累金。积累金按规定购买国家债券,所得本息并入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工伤范围及认定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由于下列情况之一负伤、致残或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一)在本单位生产、工作区域内,进行正常工作、生产或从事单位领导临时指定工作的;
  (二)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或因突发疾病死亡和经第一次抢救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在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工作以及由领导指派完成其他工作的;
  (四)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或部门领导指定,但从事维护本单位或社会利益工作的;
  (五)在工作和生产环境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造成职业病的;
  (六)在上下班正常时间和路线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伤亡的,或者乘本单位通勤车非本人主要责任造成伤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