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显微镜的使用
1了解劳动能力鉴定的概念;
2了解为什么工伤保险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3掌握我国一般的评残程序。
本章重点:
掌握我国一般的评残程序。
本章难点:(无)
第一节 劳动能力鉴定概述
一、劳动能力鉴定的概念
(一)基本概念
1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胜利门广义的劳动能力鉴定:是指任何自然人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劳动功能发生障碍,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亲属的申请,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评残标准,确定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的制度。
狭义的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工伤保险制度规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即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对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的制度,对劳动能力损失程度的评价。
本章中所提到的“劳动能力鉴定”是指由于工伤所造成的丧失工作能力的鉴定,又称为工伤评残或职业伤害造成的失能鉴定。
2.劳动能力损失程度
国际上通行以丧失工作能力(简称失能)来代替劳动能力损失程度这一概念。
丧失工作能力:是指个人因身体或精神受到损害而导致本人工作能力严重减弱的状况。
可能是暂时的,也可能是永久的;可能是部分丧失,也可能是完全丧失;可能是先天的,也可能是由于职业原因造成的,或由于非先天、非职业病的其他疾病或身体机能失常的原因造成的。
(二)劳动能力鉴定与工伤认定之间的关系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保险制度中的两个重要环节。
在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程序上,首先要对受伤害人员是否属于工伤保险范畴有明确的结论,再对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也就是说,工伤认定程序是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的前置程序,没有工伤认定就无从启动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二、劳动能力鉴定的原则与特点
(一)劳动能力鉴定的原则(政策性和专业性都很强)
1.u盘与读卡器的区别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并向众公开。只有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才能保证劳动能力鉴定的客观、公正、合理,才能抵制各种主观因素对劳动能力鉴定的影响,克服随意性和暗箱操作。
2.谢童前女友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原则
劳动能力鉴定的正确结论是确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结果直接关系到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
3.严格坚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人员的回避制度
回避可以由申请人提出,也可以由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专家自行提出。
(二)劳动能力鉴定的特点
1.劳动能力鉴定属于劳动能力鉴定和相关医学鉴定的有机结合
劳动能力鉴定是专门针对职业伤害中的劳动者进行的医学和劳动能力的鉴定,劳动能力鉴
定结论既体现了医学专家就受害人人身所受到的损害的纯医学判断,也体现了根据法定的伤残程度标准而做出的劳动能力高低的评估,是两者的有机结合。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在工伤保险中有较强的目的性
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是进行工伤补偿的基础性工作,是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的必经程序。正确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明确了劳动者受伤害的程度,确定了工伤者的伤残等级,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的重要依据。
没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将无法落实当事人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的目的:尹颂主持人就是为职业伤害的受害人做出职业能力的综合性评价,通过该项评价机制确定受害者的身体失能情况和从事职业劳动能力的情况,并根据当事人的上述情况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水平。
第二节 国外劳动能力鉴定概况
一、概述
(一)工伤失能
国际劳工组织认为,丧失工作能力在期限和严重程度上是有明显不同的, 基本可分为永久完全失能、永久部分失能、暂时完全失能和暂时部分失能。1952年,第35届国际劳工组织大会采纳了《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公约)。该公约第32条规定,意外事故必须包括因工作造成的意外事故或规定的疾病:
1.病态。
2.根据国家法律或条例的规定,由于病态而造成不能工作并停发工资的。
3.全部丧失挣钱能力,或部分丧失这种能力,但超过规定程度,并且很可能永久失能的,或己引起失能……
工伤所造成的伤残妨碍或严重降低了受害者从事工作的能力,当然在一定程度上,障碍程度往往又取决于受害者的年龄、性别、社会和文化因素,不同国家的文化、社会、经济、环境等对失能的后果有不同的影响。
(二)失能鉴定的方法
在国际上对劳动能力鉴定通常有两种评价体系,一种是劳动能力测试, 另一种是致残程度测试。
劳动能力测试:
优点:比较客观、可比性强;缺点是评价指标多,操作复杂。
比如:以列的《国民保险法》规定:在判定丧失工作能力的方面,不考虑任何疾病、缺陷、天灾、事故或确定受到伤害而丧失工作能力以前存在的任何原因,也不考虑任何缺陷、不足或由于疾病、事故引起的缺陷,或在工作中受伤以后但不是由于工作中受到伤害而产生直接结果的其他任何原因。可见,它是采用与普通健康人进行的全面综合比较,来确定被测试者劳动能力的大小,而不仅仅限于一次工伤的人体损害范围。
致残程度鉴定:
是按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三个方面将工伤、职业病伤残程度分解为相应等级,用分级来反映不同致残程度的相对严重性,从而达到评价伤残职工劳动能力,反映劳动能力损害程度。通过列表的形式使鉴定工作难度有所降低,便于在实践中运用,但也存在过
于机械,有时难以准确测试不同行业受害员工的致残程度和受影响的程度的问题。
我国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就是采用这种方法。
二、工伤所致失能的鉴定
上述《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在因工伤而导致失能的鉴定方面规定,对于很有可能永久完全或部分丧失收入能力或者相应的失能者,必须给予补偿待遇,且部分失能者的补偿待遇必须与规定给予完全丧失赚取收入能力者或相应能力丧失者的补偿待遇有一个适当的比例。在实践中,短期或暂时完全失能的鉴定相对容易一些,可以采用正规的医疗方法判断一个人在遭受意外事故后还能否工作,但要鉴定工伤的长期影响,在实践中还会有困难。
在以列的《国民保险法》中就规定了工伤残疾 的“稳定等级”和“不稳定等级”,以区别对待短期与长期失能。有些基本因素可以用来鉴定工伤造成的失能大小,主要因素有人身能力丧失、职业能力丧失、一般工作能力丧失、失能的程度、失能的永久性与非永久性等,各国在实际运用中各有不同的理解和侧重点。
人身能力丧失:是指因工伤而使个人人身的适应性受到损害。各国通常的做法是制定丧失能力表、册,来比对鉴定。鉴定中要考虑由于申请人可能的才能丧失引起的各种能力丧失情况,要考虑鉴定其本人的当时状况,还要将其与同年龄、同性别、身体与精神状况均正常的人进行比较。
职业能力丧失与职业特点有密切关系,因此职业能力丧失的鉴定通常是通过在特定范围内评定职业病或意外事故的方式进行的。
一般工作能力丧失:是指受害职工在劳动力市场上失去获取新工作而取得相应收入的能力。与职业能力丧失相比,一般工作能力丧失更强调失能的普遍影响,但在原企业与受害者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却没有明显的意义。
第三节 劳动功能伤残程度
一、我国劳动能力鉴定所依据的鉴定标准
(一)建国以来相关鉴定政策沿革
1953年的《劳动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职工因工负伤致残和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残的,其残废状况的确定与变更,由残废审查委员会审定。
1957年有关部门发布的《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通则》中改称为 “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
1958年和1978年国务院两次制定的“关于职工退休、退职办法”中统称为劳动鉴定委员会。
1989年劳动部《关于健全劳动鉴定委员会和工作制度的通知》中再次要求各地建立健全劳动鉴定委员会,并要求各省、市、县劳动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做好残废评定的基础工作。
1994年、1996年原劳动部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1996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省、地(市)、县 (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由当地劳动、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的有关人员组成。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鉴定的日常工作。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委托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组成专家组进行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鉴定,也可以设立劳动鉴定检查中心开展鉴定工作。
2011年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白酒酿酒配方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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