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星宇置业有限公司、王五兴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景天为什么退赛【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12 
【案件字号】(2021)鲁01民终1014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曹强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山东星宇置业有限公司;王五兴;济南国融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孙涛 
【当事人】山东星宇置业有限公司王五兴济南国融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孙涛  yy 毕加索
【当事人-个人】王五兴孙涛 
【当事人-公司】山东星宇置业有限公司济南国融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韩义洋山东京堂木律师事务所;张超山东京堂木律师事务所;鲍荣军山东圆梦律师事务所;林倩倩山东圆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韩义洋山东京堂木律师事务所张超山东京堂木律师事务所鲍荣军山东圆梦律师事务所林倩倩山东圆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韩义洋张超鲍荣军林倩倩 
【代理律所】山东京堂木律师事务所山东圆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山东星宇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王五兴;济南国融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孙涛 
【本院观点】坛蜜主演的电影孙涛安排王五兴挖掘机进入涉案工地施工时系星宇公司职工,且其系管理承包人刘国晨施工的人员,因此,王五兴有理由相信孙涛系代表星宇公司安排其挖掘机进入工地施工,构成表见代理,一审法院判决星宇公司支付孙涛所欠王五兴劳务费11097元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表见代理合同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自认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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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04 01:23:43 
山东星宇置业有限公司、王五兴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01民终1014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星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淑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义洋,山东京堂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山东京堂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五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荣军,山东圆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倩倩,山东圆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生命的格言     原审被告:济南国融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现经营地济南市槐荫区机床二厂路3号。
     法定代表人:郭珊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婷。
     原审被告:孙涛。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东星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五兴及原审被告孙涛、济南国融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融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4民初4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11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星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义洋,被上诉人王五兴委托诉讼代理人鲍荣军、林倩倩,原审被告国融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婷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孙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星宇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驳回王五兴的诉讼请求;3.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王五兴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对于星宇公司提交的证据没有开庭质证、认证,违反法定程序。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双方的劳务费用已经结清。1.刘国晨系星宇公司该项目劳务分包人。2021年3月20日,刘国晨与王五兴结清了劳务费用,王五兴出具了证明条:“君悦首府挖子工程款清账,与刘经理(刘国晨)现再无任何纠纷。”王五兴已确认双方已清账的事实。2.星宇公司处只有王五兴2021年3月份的台班凭证,共计18小时。远远低于王五兴主张的台班数量。王五兴提供的记录系其单方制作,一审法院也未采信。3.仅凭电话录音,不能证明王五兴劳务费用总数。星宇公司工作人员孙涛仅是项目工作人员,无权确认劳务费用多少。劳务人员的劳务费用是根据台班、土石方运输车数等签证,经劳务分包人刘国晨上报公司财务审核后进行确认。星宇公司确认后的结算金额,工作人员孙涛并不知晓。电话通话内容仅是孙涛对王五兴主张的金额复述,不是确认欠款数额。实际最终结算金额是18210元,已由刘国晨支付完毕。三、一审判决星宇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没有法律依据。四、一审法院乱收费,案件申请费200元无收费依据。综上,星宇公司与王五兴的劳务费用业已结清,双方之间无债权债务关系。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王五兴辩称:一、一审审理程序合法。星宇公司经一审法院依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答辩权、质证权的放弃。其庭后提交答辩状及部分证据后,
一审法院又酌情再次确定给予给予星宇公司3天举证期限,期满后,双方分别对补充证据进行了质证。一审法院完全可以缺席作出判决,不采纳星宇公司的答辩意见和逾期证据,而一审法院对星宇公司的人性化做法反而成为其上诉的理由。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双方劳务费并未结清。1.星宇公司在上诉状中认可孙涛系其工作人员,其内部权限管理与王五兴无关。王五兴从进场提供劳务至本案诉讼,一直孙涛解决本案劳务费,孙涛也确实收到王五兴的工作记录,孙涛从未否认其无权结算并告知王五兴谁处理。正因为一直和孙涛沟通处理,故孙涛对王五兴的工作量和劳务费数额非常清楚,在多次录音中明确认可。2.星宇公司从未表达过其与刘国晨的法律关系,也未提交证据证实。2021年3月20日在施工现场解决时,刘国晨出面,称只解决和其有关的费用,核实后向王五兴转账18210元,并表示剩余款项不予支付,应孙涛要。在此情况下,王五兴为刘国晨书写结清证明一份,注明“与刘国晨现再无任何纠纷”。王五兴就剩余劳务费当场继续向孙涛主张,孙涛承认确实还有王五兴部分单子在其手中,但要先去吃饭,欲离开现场。王五兴与其争论,其态度恶劣,随后乘车离开现场,王五兴拦截未果,随即报警。上述事实足以证实星宇公司劳务费尚未结清。3.王五兴与孙涛的多次录音,孙涛从未否认王五兴提出的劳务费数额,也未提出需要核对,经质证其对真实性无异议。其辩解无证据证实,不符合常理。三
、星宇公司在本案的陈述均系虚假陈述,没有提交证据证实本案相关人员与星宇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孙涛在录音中自认自己也提供挖掘机劳务的事实,结合刘国晨仅结清部分劳务费而要求王五兴特别注明和其再无纠纷的事实,星宇公司明显在掩盖真相。既然刘国晨已经全部付清劳务费,收条对其明显有利,且诉前就已经存在,为何不在一审开庭提交。为何不提交与刘国晨的合同?为何不申请刘国晨出庭作证?其反常做法进一步证明王五兴的诉求符合事实,合情合理。四、一审判决星宇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及不全申请费,于法有据,并无不当。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剑锋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