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代言服务合同
甲方(委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一(艺人所在经纪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二(艺人): 艺名:
身份证号码:
上述乙方一、乙方二合称“乙方”;甲方乙方合称“双方”。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规,就乙方二为甲方进行广告代言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基本代言安排与费用
1.代言项目
1.1.甲方委托乙方一安排乙方二为合同产品进行广告代言。
1.2.合同产品是指:
(1)产品/服务名称:
(2)所属品类:
1.3.广告代言内容见本合同“具体代言安排”部分约定,且应满足对广告代言的要求。
2.代言期限
2.1.代言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2.2.代言期限届满后,对于代言期限内拍摄和制作的所有内容,甲方可以在国内外无期限地免费作为非商业性质的资料展示使用,如用于记录(存档)、甲方内部报纸、企业报告、参加国内外广告节等非直接商品广告的用途。
2.3.甲方应于代言期限届满日15天前停止生产带有乙方二形象的合同产品,代言期限届满后的1个月内,甲方有权继续处理原库存合同产品;1个月届满后,甲方不得继续销售带有乙方二形象的合同产品。
3.代言费用及支付
3.1.代言费用(合同价款)
双方同意按照“基础代言费用+合同产品销售额提成”的模式计算甲方应支付的代言费用。
3.1.1.基础代言费用:人民币(大写) 元(¥ 元)。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分期付款:
定金:
(1)甲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代言费用总额的 %即人民币(大写) 元(¥ 元)作为担保双方履行本合同的定金。
(2)该定金在结算最后一期款项时转为代言费用总额。
第一期款:
甲方应于首个涉及乙方二的合同产品上线前7个工作日内支付代言费用总额的 %即人民币(大写) 元(¥ 元)。
第二期款:使用权房
甲方应于乙方二拍摄第一支广告或参与第一次宣传活动(以先到者为准)前7个工作日内支付代言费用总额的 %即人民币(大写) 元(¥ 元)。
第三期款:
甲方应于代言期限届满前7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代言费用。
3.1.2.合同产品销售额提成:双方同意按照最有发展前景的行业“有保底的提成”的标准计算提成,提成按照如下标准计算低于保底金额时,按照保底金额计算;且甲方应于代言期限届满后的10日内结算支付。
(1)计算公式:提成=(合同产品总收入-总成本)*乙方提成比例。其中:
磨合期多少公里合同产品总收入:代言期限内合同产品的全部收入。
乙方提成比例: %。
(2)保底金额:¥ 湛江旅游元。
3.2.上述代言费用为本次服务中甲方所应支付的全部费用,且以乙方按要求完成所有服务内容为前提。除非本合同或双方另有明确约定,乙方无权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索取其他任何项目、任何形式的费用。
3.3.指定账户信息
3.3.1.乙方确认:甲方应将本合同约定的代言费用直接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乙方一与乙方二之间就代言费用总额的分配、所得税缴纳等内部事项约定与甲方及本合同的履行无关,乙方一及乙方二不得因其双方间的费用分配争议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3.3.2.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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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4.发票
3.4.1.本合同项下约定的交易金额为含税金额,乙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信息要求如下: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
增值税率:
3.4.2.甲方在支付本合同项下每一笔款项前,乙方应当按照上述开票信息及要求开具并提供等额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未按期开具或拒绝开具或所开具的发票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延期付款,不构成违约。
3.4.3.甲方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开票信息真实、有效、合法。若因甲方提供的开票信息错漏导致乙方开具发票有误的,不构成乙方违约;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作废原发票并重新开具,若因超期无法作废等原因造成乙方税款损失或产生其他支出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时光荏苒如白驹过隙3.4.4.如甲方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及/或抵扣联的,乙方应在合理范围内配合提供记账联复印件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遗失,但由此产生的成本费用由甲方承担。
3.4.5.双方一致同意,无论双方之前在进行相似交易时存在何等操作习惯,但本合同项下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不构成对收到货款或其他任何事实的自认,该等事实的确定仍应当以甲方出示的付款凭证等金融机构书面材料为准。
3.4.6.无论由于任何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交易发生部分或全部退货的,若乙方当时已经按照约定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甲方应当按照乙方要求退回相应发票或配合办理开具红字发票所需的一切手续。如甲方不予配合,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未能开具红字发票造成的全部税款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河道管理费收入、所得税等)。
3.4.7.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项下与发票相关的任何纠纷,均可以提交法院诉讼解决。
3.5.乙方分配代言费用时应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费。乙方一或乙方二未如实履行上述纳税申报义务、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或税款缴纳义务的,由其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与甲方无涉。
3.6.其他相关费用
甲方承担乙方二及随行人员 人因履行本合同项下工作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差旅费、食宿费、安保费、保险费等,具体标准如下:
3.6.1.往返机票:艺人和经纪人2人头等舱,其他随行人员经济舱。
3.6.2.专车接送:甲方负责安排专车,用于乙方二及随行人员在活动期间的全程接待,并确保乙方二及其他人员的交通安全,提供专车司机一名,司机个人工资、食宿费用、汽油费用、过路费用、停车费用、车辆维修费、交通事故等费用及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3.6.3.住宿:目的地当地五星级的酒店。其中乙方二为商务套房1间;经纪人为行政大床间1间;其他随行人员为标准间。
3.6.4.餐饮:甲方承担乙方二活动期间的饮食,乙方二不低于¥ 元/天/人,随行人员不低于¥ 元/天/人。
3.6.5.安保:甲方应在活动现场提供仅供乙方二使用的专用通道,以及在移动和工作全程中向乙方二提供不少于 人的贴身保安。
3.6.6.
3.6.7.保险:甲方应为乙方二和随行人员投保,包括飞行安全、旅游平安意外险及工作地之相关全额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乙方艺人保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随行人员每人的保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并在乙方二及随行人员工作出发前提供
上述金额的保险单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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