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香钰、通化翘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演员罗烈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怎么去抬头纹2021.12.28 
【案件字号】(2021)吉05民终139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凤    崔红霞    黄智慧 
【审理法官】刘凤    崔红霞    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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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蔡卓宜老公李香钰;通化翘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当事人】李香钰通化翘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李香钰 
【当事人-公司】通化翘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逄蓬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曲健勋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孙婉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于军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逄蓬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曲健勋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孙婉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于军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逄蓬曲健勋孙婉于军 
【代理律所】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香钰 
【被告】通化翘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李香钰与通化翘楚公司就双方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21年3月17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争议。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实际履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李香钰的仲裁请求与诉讼请求一致。通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李香钰与通化翘楚公司之间工作性质及形式不具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应视为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遂裁决:李香钰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李香钰与通化翘楚公司就双方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21年3月17
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争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李香钰主张与通化翘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通化翘楚公司否认的情形下,李香钰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李香钰与通化翘楚公司于2018年8月2日签订的协议书、补充协议及2020年4月1日签订的《艺人经纪人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合法有效。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李香钰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与通化翘楚公司系劳动关系,双方之间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一审判决对双方的法律关系问题已阐述清楚,本院不再赘述。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故李香钰基于劳动关系而提出的拖欠工资、奖金、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失业金损失等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李香钰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李香钰负担。    本
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19:05:10 
【一审法院查明】有哪些好玩的网页游戏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8月2日,李香钰与通化翘楚公司签订《协议书》和《补充协议》,约定双方从2018年8月2日至2023年8月1日,合作5年,通化翘楚公司作为李香钰在全球地区的唯一排他性经济代理。2020年4月1日,双方又签订了《艺人经纪人合同》,合同期限从2020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前述协议与合同均未约定底薪,双方收入来自于扣除费用后的分成,通化翘楚公司也没有为李香钰缴纳任何保险。2020年4月13日,通化翘楚公司与北京中润公司签订《经纪服务合同》,内容是通过北京中润公司运营和管理的“九秀直播”平台进行直播表演。2020年12月份,李香钰与通化翘楚公司发生矛盾。2021年,李香钰向通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作出通劳人仲[2021]44号裁决书,李香钰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
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等。首先,双方之间有合同约束。李香钰与通化翘楚公司签订的《协议》和《艺人经纪人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表明双方为合作关系,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应当认定有效。从《协议》和《艺人经纪人合同》的内容及合同目的来看,具有委托合同、服务合同、居间合同、经济合同等合同特征,为综合性质的民商事合同。其次,李香钰收入来源。李香钰获得报酬的方式异于普通劳动关系中劳动报酬的给付,李香钰满足协议与合同关于直播时间的约定,以直播平台点数兑换金额后与通化翘楚公司分成,其收益取决于其在直播平台上的受欢迎程度,与主播个人能力水平相关,与经纪公司的管理无关,主播越受欢迎其收入越高,与普通的月工资或保底加提成均不相同,主播对经纪公司的经济依附性较弱,远达不到劳动关系下的强依附程度。再次,双方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经纪公司对主播的人事管理,远没有达到对普通员工的管理程度,双方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松散,经纪公司的管理仅具有象征意义,要求艺人保证直播时长,而非常规意义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管理。李香钰提供的打卡记录均是在双方发生矛盾之后,在此之前的打卡记录上并无其表述的受到通化翘楚公司的严格管理,不能认
今年冬至是几月几日2021定通化翘楚公司与李香钰实施了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最后,经纪公司不需要为主播缴纳社保。双方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并无明显劳动关系的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双方的权利义务体现的是一种民事合作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综上所述,李香钰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零八条规定,遂判决:驳回李香钰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