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像剧有哪些变压器能否抵扣吗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男生如何表白女生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按照这个案例来看,变压器还真的属于不动产比较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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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
拜年四字祝福语
办营业执照需要什么资料蔡宗智、周建松与黄秋杰
【审理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07)漳民终字第467
【案  由】
民事经济 -> 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 -> 管辖权异议
【判决日期】
2007-08-22

[评析]
    本案一、二审法院均以讼争的变压器及配套线路属于不动产,应适用专属管辖,裁定驳回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但对于变压器是否属于不动产在审理中曾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讼争的标的物变压器及电线属于动产,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理由:
    1.《民事诉讼法》和《民法通则》中所涉的不动产的定义是: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其位置或者位置移动后就会引起性能、价值、形状等改变的财产,范围包括土地,附着于土地的房屋、山林、草原、河流、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等。本案讼争的标的物变压器,是可
以移动的,且移动后它仍是变压器,并不改变其变压器的性能和价值,所以它应该是属于动产的范畴。
    2.关于不动产,我国法律规定实行登记制度,不动产应由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登记,如房屋由房地产管理局进行登记,土地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而变压器并不需要由哪个行政机关进行登记,不符合不动产的登记管理特征。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该把变压器当成一个电网上的点来考虑,既然是一个电网,就不能移动,移动了整个电网就不能使用,价值就受到影响,所以,变压器应该属于不动产,本案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法院最终采纳了后一种意见:认定变压器是不动产。
    1.关于不动产,我国法律并未就不动产的概念和范围做出明确界定,但在法学理论上和最高法院指导各级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和适用法律的配套指导丛书中都有对动产和不动产概念、范围的解释。如:《民诉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动产与不动产的定义是:动产是指可以随时移动而不改变其形状和性质的财产;不动产是指随时移动可能改变其形状和性质的财产。《人身损害赔偿损失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解释建筑物的范围时,认为电线杆、路灯也是构筑物。可见,动产与不动产
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是否能随时移动,以及移动后是否会改变其性质和价值。
    2关于变压器的性质,变压器在没有安装使用前,它仅是一个普通的物,可以随时移动,移动后它仍是变压器,不会改变其性质和物的本身价值。但变压器一经批准安装后,就相对较固定的附着在土地上了,不能随时移动。所以,使用中的变压器及电线杆、电线应该理解为是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这时变压器及配套的线路、电线杆除了具有变压器本身物的价值外,更重要的是具有供电、通电的价值,是不可以随时移动的,一经移动就不能实现其通电的价值。
    3关于本案的客体,原告起诉请求的不是变压器本身,而是变压器及配套设施,包括电线、电杆及能够正常用电的非物质的东西。它是经过用电主体向供电部门申请并与供电公司签订用电合同后,在福建省长泰县供电有限公司供电网上的用户终端,是福建省长泰县电力公司供电网上的一个点,它的价值主要在于能够通电的价值,不限于变压器本身物的价值。若变压器移动了,就从电网上脱离了,就不通电了,其通电的价值就变了,仅剩变压器本身物的价值。讼争的变压器有固定于长泰电网的性质,是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不能随时移动,符合不动产的特征。所以,法院将其视为不动产适用专属管辖是正确的,裁定驳回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也是正确的。
    (一审合议庭成员:严春森  吴巧妹  陈仙莺    二审合议庭成员:洪丽萍      易惠莲    编写人: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洪丽萍    责任编辑: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