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凯
【期刊名称】《纳税》蒋志光老婆
【年(卷),期】2013(000)009
韩佳人的图片【总页数】2页(P82-83)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中国公民;;作期;薪金所得;工资;缴纳
【作 者】曾晖尚凯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F812.42
问:中国公民张某在工作,其在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答:随着中国的经济改革与国内市场的开放,越来越多的中国公民被国内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派往国外工作。依照许多双重征税协定及不同国家的相关税收法律,如果满足某些标准(一般是关于住所和所得来源地),中国公民一般应缴纳外国税收。但作为中国公民,其在世界范围取得的所得都应当按照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避免对中国公民取得非源自中国境内所得的双重征税,对于中国公民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依照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允许的扣除额不得超过该所得依照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已在缴纳的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
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如果纳税义务人在中国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上述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不得超过5年。
例:中国公民W先生于2011年被派往A国工作,其源自A国的年薪金所得为50000美元。依照A国相关税收规定,W先生在A国缴纳了7500美元的税款。
裙底走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00号令,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同样适用附加费用的减除。所以,当计算中国居民纳税人源自中国的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时,附加费用扣除额为1300元。也就是说,适用的月扣除费用额为4800元人民币。另外,个人所得税应当以人民币为单位计算,对于在国外以外币形式获得的收入,应该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其具体折算方法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
当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假设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美元=8.2元人民币。由此按我国规定计算出的抵免限额=〔(50000×8.2÷12-4800)×25%-1005〕×12÷8.2=9273(美元)。由于在A国已经缴纳的数额低于依照中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所以7500美元的已纳税额可以全部扣除,且W先生需要向中国的税务机关缴纳差额部分1773美元(9273-7500)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申请扣除已在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手机报价网站在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 162号)的规定,从中国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申报时,纳税人应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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