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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常见的税务犯罪之一,也是市场经营管理人员容易触犯的罪名,特别是进入营改增时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进入多发期,税务犯罪辩护将成为律师执业的重要业务之一。本文对法院审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无罪案例的裁判要旨进行梳理,以期为各位同行提供参考。
一、行为人未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一)主观上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客观上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在2018年12月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二批)”,其中第一个案例为“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在该案例中,指出,“被告人张某强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就意味着在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时,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客观上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
(二)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018)冀11刑终229号中表示,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
题的通知》规定,认为购货方王利民与销售方张某1存在真实货物交易,销售方开具发票的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所获得,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所以,卷宗证据显示,原审被告人王利民不具备该罪的主观特征,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张子枫资料(三)行为人持单位盖章的介绍信、委托书、空白合同与其他单位经营业务,应认定为单位行为,行为后果应由单位负责,单位据此向其他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构成犯罪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眉刑终字第65号李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被告人李某为从事烟叶经营,通过被告人梁某某与广东省电白县某某公司达成合作协议,以电白县某某公司复烤厂的名义将烟叶销售给眉山烟叶复烤厂,电白县某某公司复烤厂按销售的实际内容向眉山烟叶复烤厂开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当地国税部门纳税。眉山烟叶复烤厂将烟叶转卖给潍坊物资公司和黔江烟叶调拨供应站,按销售的实际内容向潍坊物资公司和黔江烟叶调拨供应站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当地国税部门纳税。潍坊物资公司和黔江烟
叶调拨供应站收到烟叶,并据实付款。审理法院认为三方进行了真实的货物交易,并按实际交易金额纳税,没有造成国家税收损失。李某持电白县某某公司盖章的介绍信、委托书、空白合同与眉山烟叶复烤厂联系烟草经营业务,其行为应认定为电白县某某公司的单位行为,行为后果应由电白县某某公司负责。二被告人并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二、行为人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观故意
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骗取国家税款故意的情况下,仅凭他人的行为就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符合立法本意,无罪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8)冀0705刑初128号智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案,审理法院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是指以骗取抵扣税款为目的,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从刑法的具体条文来看,具有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应是认定此类犯罪的构罪要件。在不能证明智某有骗取抵扣税款或帮助他人骗取抵扣税款故意的情况下,仅凭其他公司的行为就认定构成此类犯罪不符合立法本意,也不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和罪责刑
相适应原则。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单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未能证明行为人起到了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或者是具体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部分证据没有排除合理怀疑,尚未形成证据链,不能认定行为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7刑初8号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该案系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犯罪,但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人刘某某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中,起到了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或者是具体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部分证据没有排除合理怀疑,尚未形成证据链,不能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有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能成立。
黄渤 江一燕(二)虽然上游公司已被税务局稽查局定性为虚开,但没有证据证明对被告单位也实施了虚开行为,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无法形成证据链,无法认定行为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内刑终29号刘某、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认为,上游企业定性为虚开的书面材料是柳河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九原区国税局出具的上游公司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上游公司涉税案件移送书,但缺乏上游虚开的其他详细材料。涉案的上游公司吉某公司、祥某公司已被柳河县税务部门认定其存在虚开,但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对被告单位新某公司也实施了虚开行为。所有柳河方向的发票都是梁某某提供的,销售业务是于某某经办的,同时购买煤的业务及销售业务都有梁某某的参与。但是梁某某、于某某目前在逃,缺少对应笔录证据。有些关键问题无法认定,导致案件形不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以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上游企业给新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新某公司为下游企业航某某公司等涉案的五家企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涉案下游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证实目前下游企业均没有确认虚开行为。因此,原审判决本着存疑无罪的审判原则对被告单位及两名原审被告人以证据不足宣告无罪,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检察机关抗诉理由不能成立。
(三)交易双方有长期业务往来,无其他证据证实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发生真实交易,不宜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手提电脑无线上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黔高刑二终字第67号柏某某、马某某、毛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裁定书中表述:因贵州银某公司与湖北山某公司有长期业务往来,除原审被告人马某某、毛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外,无其他证据证实该三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发生真实交易。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但并未提交新的证据,故抗诉理由及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发表的“柏某某、马某某、毛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认为柏某某、马某某、毛某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建议依法改判”的出庭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原审被告人柏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提出抗诉的理由不能成立,建议维持一审判决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一审判决认定柏某某、马某某、毛某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四)是否虚开,关键是看是否有真实的经济往来,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与金额是否与实际交易活动相符。但现有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孙红雷第一任妻子
西丰县人民法院(2015)西刑初字第00083号支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审理法院认为,
冒险岛消灭可疑分子该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支某某在与天某药业没有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向天某药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支某某是否与天某药业有真实的业务往来。被告人支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支某某是与朱某某合作向天某药业销售金莲花,关于这一节,因朱某某在公安机关侦查该案时已经死亡,支某某与朱某某是否合作向天某药业销售金莲花,没有朱某某的证言;天某药业采购经理周某一证实朱某某向天某药业销售大量金莲花;天某药业记账凭证有XX药业金莲花的进库验收单;证人崔某某证实有金莲花入库单。所以,朱某某和支某某与天某药业是否有真实业务往来,也就是说支某某是否是虚开存在疑问。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支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支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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