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红字发票的全过程实操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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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梳理dnf传承装备怎么升级
(⼀)《中华⼈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条规定,⼀般纳税⼈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发票后,发⽣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认定或登记为⼀般纳税⼈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纳税⼈⾃办理税务登记⾄认定或登记为⼀般纳税⼈期间,未取得⽣产
经营收⼊,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般纳税⼈后抵扣进项税额。需要开具红字专⽤发票的,按照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执⾏。
(五)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般纳税⼈开具增值税专⽤发票(以下简称“专⽤发票”)后,发⽣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发票的的处理⽅法。税务机关为⼩规模纳税⼈代开专⽤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发票的,按照⼀般纳税⼈开具红字专⽤发票的⽅法处理。
(六)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转登记纳税⼈在⼀般纳税⼈期间发⽣的增值税应税销售⾏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销售折让、中⽌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般纳税⼈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销售折让、中⽌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般纳税⼈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税率补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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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好资料(七)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规定,纳税⼈2016年5⽉1⽇前发⽣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规模纳税⼈⽉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九)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增值税⼀般纳税⼈(以下称纳税⼈)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销售折让、中⽌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纳税⼈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税率补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三条规定,关于开具原适⽤税率发票,⾃2019年9⽉20⽇起,纳税⼈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税率发票承诺书》,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时,纳税⼈应在获取临
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税率发票。纳税⼈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纳税⼈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税率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有关规定进⾏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2020年3⽉1⽇起,增值税⼀般纳税⼈取得2017年1⽉1⽇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发票、海关进⼝增值税专⽤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发票、收费公路通⾏费增值税电⼦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到期后1个⽉内完成开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持个体⼯商户复⼯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四条规定,增值税⼩规模纳税⼈取得应税销售收⼊,纳税义务发⽣时间在2020年2⽉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销售折让、中⽌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热点问答
(⼀)问:我公司属于旅游业,可以享受此次的免税政策。但我公司已经开具了增值税专⽤发票且已经按征税办理了1⽉所属期的申报。加上现在受疫情影响与接受发票⽅⽆法取得联系,⽆法开具红字发票,可不可以在2⽉属期进⾏调整?
答:可以的。在纳税⼈受疫情影响,应开具⽽未能及时开具对应红字发票的特殊情况下,可以先适⽤免征增值税政策。⽐如,适⽤免税政策的纳税⼈在1⽉份开具了增值税专⽤发票,应当在2⽉份开具对应红字发票,但由于受疫情影响与接受发票⽅⽆法取得联系,⽽未能及时开具。这种情况下,纳税⼈在办理2⽉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征税项⽬相关栏次,填报负数冲减1⽉增值税专⽤发票对应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填报免税销售额等项⽬。在后期补开增值税红字发票和普通发票后,进⾏对应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红字额和销项税额、普通发票免税销售额和免税额不应重复计⼊。
(⼆)问:按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1⽉份就当⽉收⼊开具了增值税专⽤发票,为了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应当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47号),增值税⼀般纳税⼈开具增值税专⽤发票(以下简称“专⽤发票”)后,需要开具红字专⽤发票的,按以下⽅法处理:
1、购买⽅取得专⽤发票已⽤于申报抵扣的,购买⽅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开具的红字专⽤发票后,与《信息表》⼀并作为记账凭证。专⽤发票未⽤于申报抵扣、发票联或抵扣联⽆法退回的,购买⽅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发票信息。
销售⽅开具专⽤发票尚未交付购买⽅,以及购买⽅未⽤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发票信息。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络接收纳税⼈上传的《信息表》,系统⾃动校验通过后,⽣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纳税⼈端系统中。
3、销售⽅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发票应与《信息表》⼀⼀对应。
4、纳税⼈也可凭《信息表》电⼦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系统校验。
(三)问:我公司为⼀般纳税⼈,经营业务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免征增值税政策规定。我公司2020年1⽉份销售额50万元,并开具了增值税专⽤发票,应当如何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适⽤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发票;已经开具增值税专⽤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由于你公司1⽉份开具的专⽤发票已经跨⽉,⽆法作废,只能在2⽉份及以后属期开具对应红字发票,再按规定适⽤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你公司在办理2020年1⽉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仍应将当⽉开具增值税专⽤发票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据实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征税项⽬的“开具增值税专⽤发票”对应栏次。
若你公司在2⽉份开具了对应红字发票,并重新开具普通发票,在办理2020年2⽉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
时,应将红字发
若你公司在2⽉份开具了对应红字发票,并重新开具普通发票,在办理2020年2⽉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红字发票对应的负数销售额和销项税额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征税项⽬的“开具增值税专⽤发票”对应栏次,将普通发票对应的免税销售额等项⽬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若你公司由于购销双⽅沟通等原因,在2⽉份未能及时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第⼆款规定,纳税⼈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到期后1个⽉内完成开具。你公司在办理2020年2⽉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征税项⽬“未开具发票”相关栏次,填报冲减1⽉增值税专⽤发票对应的负数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填报免税销售额等项⽬。在后期补开增值税红字发票和普通发票后,进⾏对应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红字额和销项税额、普通发票免税销售额和免税额不应重复计⼊。申报表填写详见:开具了发票如何享受免税
(四)我公司为⼀般纳税⼈,经营业务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免征增值税政策相关规定。我公司1⽉份销售额100万元,已经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在2⽉1⽇办理增值税申报时,按照征税项⽬进⾏了纳税申报并缴纳了税款,后续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已将适⽤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
你公司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则可对2020年1⽉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更正申报,将当期应适⽤免税政策的销售额等项⽬填⼊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你公司若选择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则可在办理2020年2⽉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征税项⽬“开具其他发票”栏次或“未开具发票”栏次填报1⽉属期适⽤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填为负数)、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填报1-2⽉属期适⽤免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等项⽬。
上述已征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五)纳税⼈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的免税政策,1⽉份开具适⽤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需要将发票收回或者开具红字才可以享受优惠?是否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4号第三条第⼆项规定先享受免税,在免征增值税政策执⾏到期后1个⽉内再开具红字发票?后续享受优惠如何开具普通发票?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适⽤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到期后1个⽉内完成开具。
纳税⼈适⽤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按照上述规定,需要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仅针对“增值税专⽤发票”。已经开具适⽤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需要将发票追回换开后才享受免税政策,可直接进⾏免税申报。公告下发之后,纳税⼈按照规定享受免税优惠时,如果开具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者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六)如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第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在⽂件下发前,
纳税⼈已经就相关业务开具了增值税专⽤发票,其中部分难以追回作废或者开具红字发票,请问能否选择开具增值税专⽤发票的部分缴纳增值税,其他部分仍享受免税优惠?
龙俊亨和具荷拉接吻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适⽤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到期后1个⽉内完成开具。陈奕迅的电影
在8号、9号公告发布前,纳税⼈发⽣相关应税⾏为,可适⽤8号、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纳税⼈已开具增值税专⽤发票,且⽆法按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仍可享受免税政策。公告下发之后,纳税⼈应按照8号、9号公告等规定适⽤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发票。
可享受免税政策。公告下发之后,纳税⼈应按照8号、9号公告等规定适⽤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发票。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东省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第⼗六条规定:“填写错误的普通发票,应当注明“作废”字样,全部联次应当完整保存。纳税⼈开具的红字发票,应在⼩写⾦额前加“-”字,⼤写⾦额前加“负”字。作废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按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有关要求执⾏。”另,增值税电⼦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纳税⼈开具电⼦发票后,如发⽣发⽣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等情形的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电⼦普通费发票。因此,纳税⼈结合⾃⾏开具发票类型按上述情形的条件进⾏作废处理。
(⼋)⼩规模纳税⼈本⽉已按3%的征收率开具发票,现在办理⼀般纳税⼈登记,是否可以选择当⽉⽣效?
答:根据《增值税⼀般纳税⼈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九条规定:“纳税⼈⾃⼀般纳税⼈⽣效之⽇起,按照增值税⼀般计税⽅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增值税专⽤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效之⽇,是指纳税⼈办理登记的当⽉1⽇或者次⽉1⽇,由纳税⼈在办理登记⼿续时⾃⾏选择。”
因此,纳税⼈办理⼀般纳税⼈登记时若选择当⽉1⽇⽣效,但如其已发⽣的应税⾏为不符合简易计税条件的,应作废原发票或开具红字发票,并重新按适⽤税率开具发票。
(九)销售折让如何开票?直接开红字?还是红字冲减原有蓝字发票,再在同⼀张发票开正数蓝字发票并做负数折扣?
答: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条规定,⼩规模纳税⼈以外的纳税⼈(以下称⼀般纳税⼈)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的增值税额,应从发⽣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般纳税⼈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发票后,发⽣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本⼈于两个⽉前在辽宁丹东市某公证处开具了普票,但报销时发现抬头开成了个⼈,现想改为公司抬头,应该怎么办理?
答:根据《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规定:“第⼆⼗七条开具发票后,如发⽣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问:税率调整后税⼈开具原税率发票有何要求?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
1.⾃2019年9⽉20⽇起,纳税⼈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税率发票承诺书》(附件2),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时,纳税⼈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税率发票。
2.纳税⼈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3.纳税⼈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税率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有关规定进⾏处理。
(⼗⼆)我司在2018年4⽉开具了张增值税普通发票,由于某些主观原因,需要作废,可以吗?如果可以我该如何操作?
答: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因此,如纳税⼈发⽣开票有误等情形,当⽉开出的普通发票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依照规定在开具
当⽉进⾏作废;如纳税⼈发⽣开票有误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则应按
普通发票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依照规定在开具当⽉进⾏作废;如纳税⼈发⽣开票有误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则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普通发票。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东省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的规定,填写错误的普通发票,应当注明“作废”字样,全部联次应当完整保存。纳税⼈开具的红字发票,应在⼩写⾦额前加“-”字,⼤写⾦额前加“负”字。作废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按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有关要求执⾏。
(⼗三)房开企业在预售阶段,向客户开具的602不征税发票,待产⽣增值税纳税义务正式开具9%普票时,是否需要将原预售阶段开具的602不征税发票红冲?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的不征税发票不属于⽂件规定的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形,在开具适⽤税率的增值税发票时,不需要对不征税发票开具红字发票。
(⼗四)⼩微企业普惠性政策(增值税)。按季申报⼩微企业4-6⽉销售额32万元,7⽉开具红字发票冲减4-6⽉销售额6万元(销货退回),冲减后4-6⽉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7⽉份企业要注销,7⽉申报缴纳的4-6⽉税款可以退回吗?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条规定:⼩规模纳税⼈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的销售额,应从发⽣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因此该⼩规模纳税⼈7⽉发⽣的销售退回,不能冲减4-6⽉的销售额,其4-6⽉销售额仍然为32万元,销售退回的6万元,应从7-9⽉的销售额中扣减并进⾏纳税申报。
(⼗五)我公司是房地产企业,早期有客户买房后期退房了,但是该客户在2012年度已经开具了营业税发票,现在营改增之后营业税发票如何作废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七条规定:“纳税⼈2016年5⽉1⽇前发⽣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解读规定:“……需要补开发票的情形主要有:(⼀)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已申报营业税,已开具发票,发⽣销售退回或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重新开具发票的;(三)已补缴营业税税款,未开具发票的。”
因此,已申报营业税,已开具营业税发票,发⽣销售退回或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等情形,
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六)本来是开红字,但是⼜把红字开错怎么办?
答:⼀、信息表开具错误,负数发票开具正确,导致负数发票开具与信息表不对应。若负数发票与信息表不对应,税务端系统会提⽰核销不通过,企业⽆法进⾏正常申报。这种情况下需要提请税务机关进⾏信息表修正,将错误的信息表编号修正为正确的编号,使得企业可以正常申报。
⼆、红字信息表上传成功后发现错误,需要修改或撤销的。填错的信息表未上传时,可直接在开票系统中作废;⼀旦上传成功,纳税⼈端便不能修改或撤销。应凭纸质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发票信息表》(加盖公章)和《作废红字发票信息表申请表》(加盖公章)及经办⼈⾝份证原件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信息表的撤销。非主流伤感网名大全
三、负数发票开具错误,但已经不能作废的。负数发票开具错误不能再申请红字发票,因此若发现错误应及时作废,并开具正确发票。若开错的负数发票已经不能作废,就需要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请税务机关提出处理意见。
(⼗七)附清单的专票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答:汇总开具的增值税专⽤发票如需开红字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发票内容”栏应按照所售货物、
劳务、服务如实填写。现⾏增值税发票新系统不⽀持红字增值税专⽤发票附清单。所以如果是退回清单开票的正数发票,销售⽅在开票系统开具红字是没法开具红字清单的,只能是这样。
「上图为增值税全国查验平台查询结果」详见对应正数发票及清单,这和有清单的相⽐,少了⼀个「查看货物明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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