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主播经纪合同张尚武
甲方(经纪方):                         
住所:                               
红警戒2任务包乙方(艺人):                     
艺名/昵称: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住址:                       
鉴于:
1.驱动加载失败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持续经营的公司,具有专业、丰富的经纪资源。
2.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有良好的演艺才能或艺术天赋,有志于逐步提升演艺水平
和知名度,愿意按照本合同约定委托甲方作为其演艺事业的独家经纪人,甲方同意接受乙方委托。
3.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友好协商于    邓超        日在          ,达成如下协议。
定义解释:
1.视频电商直播平台:指多媒体互动电商直播平台及其下级各子域名等和软硬件客户端,以及该平台对应的无线增值业务。接收终端包含但不限于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PAD、手机客户端等接收终端,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以信息网络为传输渠道的终端,如淘宝、蘑菇街、京东等网站及子网站、客户端、APP应用以及将来新注册、开发的与视频直播业务有关的一切网站、应用等的总称。
2.演艺事业:指艺人参与的和演艺有关的商业性或非商业性的各种活动以及与艺人公众形象有关的事务,包括但不限于表演歌曲、参加演出、电视台、广播电台节目主持、访问、演讲;制作复制出版发行报刊、杂志、录音录像制品;接拍广告、担任形象代言人、担任视频直播平台主播等;接拍电影电视作品等。
3.录音著作:指本合约有效期间内各种形式下演唱录制之所有录音著作。
4.视听作品:艺人参与的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对艺人演唱会、歌友会、签唱会现场演艺实况的录制作品,艺人的音乐录影(MV)作品。
合同正文
1.合作内容
1.1合作期间,甲方担任乙方互联网线上电商直播。线上演艺、视频直播平台演艺及未来可能涉及到的线下演艺的经纪公司,就乙方的全部直播、演艺事业提供独家经纪代理服务,经纪代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演艺、线下演艺、商务经纪、明星周边及其他出版物、法律事务等与乙方演艺事业相关的所有活动。
1.2互联网演艺、视频直播平台演艺:甲方独家代理乙方在线互联网演艺以及视频直播平台演艺,包括并不限于互联网线上演艺的个人直播间互动演艺(在线直播)、视频直播平台演艺、众筹、线上演唱会、汤灿被执行死刑原因线下演唱会之互联网直播点播、线上歌友会、在线音视频与文字访谈等现在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互联网演艺活动及线上演艺形式经纪合作期间,
甲方在遵循维护良好合作及有利于乙方演艺事业发展的基础上,甲方有权在合作范围内自主管理乙方在线上演艺平台的个人直播间互动演艺。
1.3 线下演艺:甲方独家代理乙方各类线下演艺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演唱会、歌友会、签唱会、音乐节、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话剧、音乐剧、儿童剧、戏曲、曲艺、歌舞、主持、模特、剧场、各类晚会等现有的及未来出现的线下演艺活动。
1.4商务经纪:甲方独家代理乙方商务经纪,如广告、企业形象代言、产品代言、剪彩等甲方合理认为乙方应当接受的各类商务活动。
1.5明星周边:甲方独家代理乙方所有出版物及所有演艺活动开发和衍生出的周边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书籍、自传、写真集、个人创作、服饰、首饰、文具、生活用品等。
1.6形象推广:在互联网演艺平台上的演艺形象相关的商业或非商业的各种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广告、企业形象代言、产品代言、剪彩等甲方合理认为乙方应当接受的各类商务活动。
1.7 法律事务:甲方有权代签与乙方所有演艺事业有关的演艺合同,所签订的合同在甲、
乙双方协商的基础上,最后由甲方决定合同内容,甲方在代理范围内依法签订的合同,乙方必须履行。
1.8甲方独家代理对包含乙方演出内容的影视制品、录音、录像制品或演出画面的经营、使用授权或许可;
1.9甲方独家代理涉及乙方在上述各项活动中形成的个人形象、肖像权、名誉权、著作权等及其使用的一切活动;
1.10甲方独家代理双方共同确认的其他事务。
2. 合作期限
2.1本协议合作期限为年,即自            日至      日止。协议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解约,否则构成违约。
2.2合作期限届满时,如仍有未结算事项,则合作期限顺延至结清时为止;但在该顺延期限内,甲方不再开展乙方的演艺与经纪业务,并且乙方可另行委托其他方从事其演艺事业的经营与管理。
3. 合作地域
3.1 双方合作区域为全世界各个国家、地区。
3.2 如有关国家、地区对演艺经纪的法律规定对本合同的履行造成限制或障碍时,甲方可通过转委托等方式,签署和履行有关演艺协议或演艺任务。
4. 经纪事项种类
4.1 在本合同约定经纪范围内的各种经纪事项。
4.2 甲方经纪的事项包括有偿或无偿的商业活动,也包括公益活动等一切可能会影响甲乙双方权益及收益的活动。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甲方有权按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经营收益; 5.2、协议签订时,甲方有权审查乙方的身份情况,以确认乙方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签订本协议; 5.3、合作期间内,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查,一 旦发现乙方不符合视频主播条件或者有其他违
法、违规行为的,视为 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5.4、合作期间内,甲方有权根据市场需要,安排乙方参与相关 视频活动,如无特别情况,乙方必须参加; 5.5、甲方应当按照协议积极为乙方寻视频直播的机会,并将 ,乙方占百分之 。 有关信息及时通知乙方; 5.6、甲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为乙方设立进入网络视频直播间的 账户以及后台,并对该账户以及后台享有所有权; 5.7、甲方应当根据市场需求以及业务发展之需要,采取有效方 式对乙方进行包装和推广宣传。
5. 双方权利义务
5.1 甲方权利义务
5.1.1甲方有权独家在全世界范围内为乙方接洽、安排、策划双方达成一致的线上及线下商务活动和工作。
5.1.2甲方有权代表乙方对乙方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各种权益进行管理与维护。
5.1.3合作期间,甲方独家拥有乙方所有电商直播活动、演艺活动及与个人发展相关事务所
产生之现有及未来法律所保护之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在线直播活动或线下演艺活动所产生的录音著作、摄影著作、视听作品、文字、图片、周边产品。甲方有权自行或转授权其他方对乙方的直播活动进行现场直播、录音录像、复制,并发行录有乙方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该等权利、授权不受合作期限的限制,为全世界独占、永久、不可撤销的。本合约(本款)著作,于合作期限届满后,甲方仍可自行或授权他人为商业利用、发行、出版之使用。
5.1.4甲方在从事与乙方直播及演艺事业有关的经纪代理工作时,为工作方便,可以以甲方的名义与有关接受或邀请方签署演艺等方面的协议,乙方应遵守以甲方名义签署的演出协议的约定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5.1.5 甲方须严格执行本合同,全方位地完成乙方的经纪业务,并为乙方提供相应约定配套服务。但甲方无须为乙方购买或缴纳任何社会或者商业保险。
5.1.6甲方可依据乙方自身条件及特点制定有关经纪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应充分尊重乙方意愿,友好协商。
5.1.7甲方承诺乙方所披露个人资讯的秘密,未经协商同意,不得随意披露乙方资讯,但为宣传目的而披露之情况除外。
5.1.8 甲方有权在乙方委托范围内独立行使各种权利并获得合同约定的相应收益。
5.2 乙方权利义务
5.2.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严格按照合约规定,全面实施为自己进行的业务活动;并且乙方须遵守本合同关于经纪和演艺的约定及甲方为履行本合同进行的相应安排。
5.2.2 乙方应参加甲方为其安排的一切线上、线下的有偿、无偿的演艺活动、广告代理等一系列活动,乙方不得将其在本条款中作为表演者享有的全部财产权益授权给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丙方在演艺活动中涉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或中止收益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