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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
爱情婚姻家庭 教育观察
李晓雷贵州民族大学
摘要:工伤认定问题是保证劳动者权益及劳资双方关系稳定的重要环节,也是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中给予工伤职工赔偿的必要程序。对于职工工伤认定工作的高效正确是法律的基本要求,也能更好的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我国目前在工伤认定的问题上还存在些许不足,本文在我国工伤认定的基础理论之上,分析了我国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存在的不足,并在文章最后依据不足之处,提出相关建议和举措。
关键词:工伤认定;劳动者权益;原则
一、工伤认定制度的基础理论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机器工业时代扩大了人类的劳动领域及劳动方式。另外随着工作的专业
化,劳动工具的复杂化及工作的危险性提高,工伤保险制度由此产生。通过这一制度,劳动者的权益可以得到很好的保障,同时可以弥补劳动者因损伤给近亲属以及家庭带来的损害。2004年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这对因工伤而遭受损害的劳动者来讲,有了法律武器的保护。
(一)工伤及工伤认定的概念
国际组织将工伤定义为;“雇用事故是指由雇佣造成或者在雇佣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这一定义将职业病和上下班事故也囊括在内。在我国学术界,通说观点认为,工伤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而带来的损害。一方面它指劳动者在其工作场所受伤害;另一方面它也指劳动者在其所从事的相关辅助工作的过程中所受的伤害。但通说观点认为工伤认定属于行政行为。笔者认为可以将工伤定义为;有劳动保险的劳动者在直接或间接的劳动过程中所受的伤害。工伤认定也就是劳动者、劳动者的利害关系人或劳动者所在单位,在劳动者遭受损害后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来是否予以确认的行政行为。
(二)工伤认定的构成要件1.时间要件
时间要件是在工伤认定过程中首要解决的问题,如何界定工作时间对于工伤的认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在我国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指的工作时间是劳动者在从事生产经营中的时间,这一观点认为工伤只能发生在《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如果不再《劳动法》规定的时间内,
则不能进行认定。另一种观点是指,不拘泥于《劳动法》的时间,只要是为劳动所涵盖的必要支出的时间,都可以称为在劳动时间内。在实践中采用了上述第二种观点。在司法上,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法定工作时间不能作为严格认定工伤事故的时间。否则,将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利益,使赔偿过程更加艰难。
2.空间要件
空间要件对工伤认定也尤为重要,劳动者遭受损害时的空间地点也就是工伤认定的空间要件。为了说明这一问题,笔者特举例说明。甲在一家炼铁厂内工作,假如甲在工作过程中意外被钢铁砸伤脚踝,从一般人的角度来讲,都会觉得这是工作时间内所受伤害,因此肯定属于工伤。如果甲在工厂工作后,在洗澡过程中意外摔伤,导致小臂骨折,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也可以进行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人在工作完成后,在工厂内洗澡属于其所从事有关工作的准备工作或最后工作。因此,无论是在工作时间之前还是之后,造成的损害都应视为工伤。
张韶涵母女3.目的与因果要件
目的要件和因果要件是贯穿工伤认定中的重要因素。当劳动者遭受损害以后,符合前时间与空间要件以后,就要看是否符合
目的与因果要件。在司法实务中,对于工伤的认定一般分为以下四步;第一,造成损害的时间是否在工作时间以内或者工作时间的延伸阶段。第二,劳动者受伤时是否在法律规定的工作地。第三,劳动者在遭受损害时,其工作是否被纳入保险。第四,劳动者受到伤害是否与从事的工作相关。
(三)工伤认定中要坚持的基本原则
首先,坚持对职工的无过错赔偿原则。即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如果发生意外,无论事故的缘由是职工的过错还是用人单位的过错,工人都可以得到经济补偿。在工伤认定的具体实践中,由于劳动者受雇于用人单位,从民法的角度来讲,劳动者的过错应当被用人单位吸收。其次,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相对用人单位而言属于弱势体,因此要加大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在确认劳动关系、分配举证责任、适用《劳动法》有关工伤事故的规定等方面,对劳动者的保护应实行认定优先的具体做法。最后,工伤认定依法进行。
二、工伤认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以《工伤保险条例》作为认定工伤的法律依据,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所遭受的工伤案件都可以以此维护其合法权益。但是,近年来工伤认定过程中也存在较多问题,其原因如下。
(一)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存在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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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损害的劳动者申请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是其与雇佣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劳资双方之间一般形成合同劳动关系,这是最为常见的情形。但是,也有很多情况下诸如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但往往在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遭受伤害就会因没有劳动合同而难以维护其权益。就我国当前立法现状而言,我们在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时,依托的法律是《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在工伤认定的实际的执行过程中,行政部门、仲裁机构和司法机构等相关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较大。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新型的劳动用工方式越来越多,相关部门在处理一些特殊劳动情形时,对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有着较大分歧。
(二)对法律条款的理解存在差异
根据我国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对司法实践中的大多数工伤案件都能涵盖。但也存在两个不足之处:一是法条规定不够细致,适用困难可操作性差;第二,该法第二条规定的一些概念过于宽泛。”工作原因、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概念,不能简单地将通勤和工作责任强加给不同的体和案件。例如,对上下班途中是否属于工作时间的理解就存在很大差异。一般来说,从工人通常居住的地方到雇主的工作场合,属于上下班途中,这种理解是合理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工人往往在上下班过程中,先处理自己的事情,然而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可不可以作为工伤处理?对于劳动者的工作路线及工作时间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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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的意见不同,工伤认定往往存在行政风险。
三、完善工伤认定制度的相关建议
(一)从社会法的角度准确理解工伤认定的基本原则近年来,我国工伤事故呈上升趋势。法律相对滞后的局限性不能更好地适用于现实和现实很复杂。可以说,工伤认定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都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和工伤认定制度的不完善有关。笔者认为,只有准确理解无过错赔偿原则,从社会的角度出发给予劳动者这一方弱势体政策保护,才能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发展权益。工伤职工的生存权能够客观、公正地解决复杂的问题。
(二)加大对劳动者保护力度,扩大工伤认定范围
这里所说的扩大工伤认定的范围并非盲目扩大,而是指社会保障部门,在适用劳动的过程中向劳动者倾斜,或者法律解释机关对劳资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这更有利于保护劳动的权益,也更有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当然各个职能部门也要做出具体的行政、仲裁、司法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规定;以国家为例,明确多种就业关系劳动者参加职业损害赔偿保险的保险支付渠道和保险金额,明确职业损害赔偿保险和不同就业单位对这类工人的待遇。
(三)对工伤中具体情形的认定作合理解释
首先,在“上下班途中”中,从目的、时间两个方面阐述了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具体情形。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劳动者以工作或正常作息为目的的从工作地往返于住所地视为上下班途中。二是指在合理时间内,在上班途中进行日常工作和生活所必需的活动是合理的。在司法实践中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司法部门可以遵循不同的原则:一是适用认定工伤事故的原则和排除条款。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损害情况的控制,工伤事故报告的出发点是保护受影响劳动者的切身权益。鉴于应明确现行法律法规,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增加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的负担,排除条款本条例严格适用,并考虑到损害工作和排除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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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晓雷(1996.3-),山东临沂人,贵州民族大学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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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兵几年举行一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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