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管理条例细则及制度5篇
    工伤管理条例细则及制度篇1
  一、目的
  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使员工在工作中遭受意外的伤害等能得到及时救治和经济补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所有在职员工。
  三、工伤的定义
  工伤: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有关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四、工伤的认定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在上下班途中(特定路径、特定时间)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
  6)因本公司直接原因而患职业病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司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国家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动物童话故事大全  4)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造成伤害的。
  5)国家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纸船的折法  五、工伤申报
  1.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职工本人或直接领导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公司安环科工伤负责人,安环科工伤负责人应立即通报部门和公司有关领导,在需要办理索赔时应由安环科工伤保险负责人在24小时内向合同保险机构备案,说明事故原因、经过。对于重大的工伤事故,公司负责人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主管部门口头报告。
  2.安环科工伤保险负责人应及时协助发生工伤的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规定的手续。
  3.负伤职工的工伤认定必须在工伤发生后的30日内由安环科工伤保险负责人向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书面材料。
  4.负工伤员工所在部门直接领导和所在部门部长必须参加工伤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进行推脱。
  六、工伤救治与付款
  1.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由部门负责人立即上报,并立即送指定医院,公司原则上只提供应急借款。
  2.安环科可根据实际需要到财务部领取工伤应急借款,用于紧急状态下费用支付。
  3.工伤产生后,安环科工伤负责人必须作好登记,注明产生的费用以及保险理赔的费用,工伤保险负责人及时办理相关报销工作。
  七、工伤医疗报销说明
  1.工伤职工一般不允许在私人小诊所就诊,原则上必须公司指定的医院就诊。属特殊情况
且须征得部门经理或安环科工伤负责人许可的情况下,可在正规诊所临时就诊,事后必须马上转到指定的医院,否则,产生的相关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2.工伤职工在期间应保留相关的票据,门诊的职工在每次门诊时应带上病历本并请医生作好每次的门诊记录;无病历的需要办理病历本。住院的职工需在出院后打印用药详单。住院的员工报销来回两趟的车费,门诊的员工报销个人每次门诊的来回车费。没有票据的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如挂号费等)。
  3.工伤职工在工伤期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报销药品目录》和其他相关标准费用可报销。如在期间使用违规或规定以外药品的(如滋补、健身等药品),其产生的费用由工伤员工本人承担。工伤人员出院后在每月1~20日将医疗费报销材料交到安环科,汇总后由工伤保险负责人在每月1~20日向医保中心申报审核工伤人员医疗费。
  4.工伤员工因个人原因产生不必要的费用由其本人承担(如不必要的车费,误工费等其他费用),工伤员工不得谎报费用(如多报车费、药费等),一经查实将取消其报销资格,并视情节处以相应的。
  5.员工在康复后应积极配合工伤负责人收集准备用于保险理赔的相关材料。
  八、工伤待遇
  1.须手术的工伤员工在手术期间视情况给予护理费,其中福安为30元/天,宁德为40元/天,福州、厦门为50元/天,护理工人由安环科工伤负责人联系。张嘉倪主演的电视剧
  2.工伤员工在期间和疗养期间(疗养期按实际情况和医嘱来定),职工享受基本工资待遇(标准按照:普通员工900元/月、班组长1200元/月、车间主任1800元/月,特殊情况需报总经理审批)。
  3.经权威部门鉴定为伤残的,按相关的规定给相应等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申东烨李素拉  4.其他相关工伤待遇按《工伤保险
  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其他相关标准和文件规定执行。
  5.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的。
  九、附则
  本规定由安环科制定、执行、修订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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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使公司员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获得及时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并对事故及时准确的进行调查处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构成劳动关系的员工,退休返聘人员,为公司建筑施工并签定安全协议的施工队职工。
  2、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状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善工作的;
  2.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2.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后全部丧失劳动潜力的;
  2.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2.6从事抢险、救灾、救火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2.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2.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后全部丧失劳动潜力的;
  2.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发生无本人职责或者非本人主要职责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2.10国家规定的其它情形。
  3、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3.1犯罪或者违法;
  3.2自杀或者自残;
  3.3斗殴;
  3.4酗酒;
  3.5蓄意违章;
  3.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发生伤亡事故后,按下列程序处理
  4.1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
  4.2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和安全员。单位领导或安全员应在一小时内报资产运营部。
  4.3事故单位在主管安全部门的配合下,轻伤事故在48小时内完成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并由事故单位于3日内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报资产运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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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发生重伤事故,安全主管部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要立即上报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机电控股公司(厂)技安处(科)、机电控股公司(厂)工会。安全主管部门和发生事故单位协助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完成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并于10日内上交《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单位于5日内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报资产运营部;
  4.5发生死亡事故,安全主管部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要立即上报市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市区工会、区检察院、区公安局、机电控股公司(厂)技安处(科)工会。安全主管部门与发生事故单位应用心配合与上级单位共同完成对事故的调查、取证、分析、处理工作,并于25日内上交《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单位于10日内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报资产运营部。
  5、发生员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5.1事故单位负责人、公司主管安全部门人员应及时赶到现场,了解受伤人员的伤势,保护事故现场,必要时做出标记。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做好详细记录。重伤以上的工伤事故应进行现场勘查、测绘、拍照或录像。目击者应出具旁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