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格睿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工伤认定决定及复议决定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11 
【案件字号】(2020)粤71行终44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作斌张珣王硕 
【审理法官】陈作斌张珣王硕 
【文书类型】判决书  电压力锅使用
【当事人】广州市格睿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廖君敏;王娜;王博 
【当事人】广州市格睿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廖君敏王娜王博 
【当事人-个人】廖君敏王娜王博 
【当事人-公司】广州市格睿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代理律师/律所】六级作文雷云岗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雷云岗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雷云岗 
【代理律所】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原告】空间说说大全广州市格睿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廖君敏;王娜;王博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观点】二审争议焦点为王军于2017年4月17日20时左右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处于下班途中。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第三人复议机关举证责任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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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审查,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且有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m356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争议焦点为王军于2017年4月17日20时左右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处于下班途中。格睿德公司一审提交《员工手册》拟证明其员工的工作时间为上午9时至下午17:30分,但依据原审第三人王娜在格睿德公司处领取王军工资时拍摄的《劳务人员
劳务时间及交通、餐费明细表》《劳务报酬签收确认单》可知,王军最后一次工作时间为2017年4月17日,出勤时长8小时,加班时长2小时,交通起止地点“石壁—海珠广场”,格睿德公司亦支付王军2017年4月2日至2017年4月17日的劳务报酬。王军事发当天17:30分下班后加班两小时至19:30分,事故发生在当晚20时,从时间上可以推定王军是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从上下班路线来看,原审第三人廖君敏、王娜、王博在工伤认定阶段提交的《广州市来穗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查询打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关于道路情况的内容,可证实王军事故发生当晚与其平常上下班路线基本一致。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实王军是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格睿德公司上诉认为王军不是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其对《劳务人员劳务时间及交通、餐费明细表》《劳务报酬签收确认单》等证据的真实性,以及番禺区人社局、原审法院对其申请调取王军的居住证信息、王军2017年4月份的地铁刷卡记录、王军交通事故一案卷宗材料的申请不予批准提出异议,并向本院提出调取上述证据的申请。经查,《劳务人员劳务时间及交通、餐费明细表》《劳务报酬签收确认单》已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信作为认定王军与格睿德公司于2017年3月5日至2017年4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之一,其在工伤认定及原审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以及其申请调取的证据,从证明力上看,并不足以推翻王
军2017年4月17日上班的事实,因此,番禺区人社局、原审法院对其调查取证申请不予批准并无不当,本院对其调查取证申请亦不予准许。综上,格睿德公司关于王军不是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2017年4月17日晚,王军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本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的规定,其死亡情形应认定为工伤。番禺区人社局受理原审第三人廖君敏、王娜、王博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向格睿德公司发出《举证通知书》,格睿德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作出《不同意认定工伤意见书》并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员工手册》等证据,番禺区人社局认为格睿德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对其调查取证的申请不予受理,经调查核实作出被诉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广州市人社局作为复议机关,经全面审查作出维持被诉工伤认定决定的复议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格睿德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格睿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2-29 16:42:50  范丞丞和范冰冰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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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粤71行终44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格睿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屏山二村工业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陈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云岗,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罗文贤,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郭志勇,局长。
     原审第三人:廖君敏。
     原审第三人:王娜。
     原审第三人:王博。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市格睿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睿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
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番禺区人社局)、被上诉人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广州市人社局)、原审第三人廖君敏、王娜、王博工伤认定决定及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粤7101行初389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军生前系格睿德公司员工。2017年4月17日20时左右,廖君敏驾驶无号牌轻便摩托车搭载王军行驶过程中与他人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王军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番禺大队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军无责任。后廖君敏、王娜、王博向番禺区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务人员劳务时间及交通、餐费明细表》、劳务报酬签收确认单、《王军工伤事故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广东省居住证补(换)领、登记项目变更申请表》《广州市来穗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查询打印表》《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申请工伤认定。番禺区人社局受理后,向格睿德公司发出穗番人社工伤举〔2019〕18号《举证通知书》,并于2019年2月14日通过石壁街劳动中心送达格睿德公司。格睿德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作出《不同意认定工伤意见书》,并提交了调查取证申请书、员工手册、劳务工记录表、劳务承包合同书等材料。番禺区人社局于2019年2月27日对廖君敏进行调
查询问并制作调查笔录,于2019年2月28日对格睿德公司经理许晓青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笔录。番禺区人社局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穗番人社工伤认〔2019〕00095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王军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格睿德公司不服,于2019年5月13日向广州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广州市人社局受理后,于2019年5月15日向番禺区人社局发出穗人社复案字〔2019〕第44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通知书》。广州市人社局于2019年7月3日作出穗人社复案字〔2019〕第4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番禺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依法送达格睿德公司。格睿德公司仍不服,诉至原审法院。
     原审另查明,廖君敏、王娜、王博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王军与格睿德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1月20日作出穗番劳人仲案字〔2017〕第3495号《仲裁裁决书》,确认王军与格睿德公司于2017年3月5日至2017年4月17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格睿德公司不服,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0日作出(20
17)粤0113民初1044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王军与格睿德公司于2017年3月5日至2017年4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格睿德公司不服,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8)粤01民终170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查明,根据劳务报酬签收确认单显示,2017年6月8日,王娜代王军领取了2017年3月5日至2017年3月30日及2017年4月2日至2017年4月17日期间的报酬12888.4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据此,番禺区人社局作为本辖区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有对王军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伤作出认定的法定职权,为本案适格被告。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本案中,关于王军与格睿德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已有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番劳人仲案字〔2017〕第3495号《仲裁裁决书》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3民初10445号《民事判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1民终1707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原审法院不再重复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