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张三与李四是邻居(张三李四的信息,李四的状况,住所地)。一天早上(哪一天,精确到时分更好。地点),张三准备到单位(单位地址,必经路线?劳动法的赔偿还是侵权的赔偿)上班,恰遇李四开车(什么车,状况怎么样)出门,二人正好同路,张三便坐上李四开的车一同上路。车由南向北行驶到雁塔区师大路路口只能右转时,一辆绿出租车(是不是出租车,驾驶人,公司,与公司的关系)从师大路急驶而出,撞到李四驾驶的车辆,导致李四车辆损坏严重,张三右腿受伤(伤的程度,是否住院)。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对该认定有没有疑问)因无人支付医疗费,张三到学生法律诊所值班室寻求法律帮助(当事人的要求,手里有什么证据,评估哪一种方式更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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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问题用括号的方法填充在案例事实的介绍中
如:张三与李四是邻居(地点、居所——管辖)。梦见别人抓鱼
二、全面分析本案可能包含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竞合后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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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散打规则
张三与李四是邻居,居住在同江苏苏州的某一个小区内。张三是一家5公里范围内的私企的员工,通常走路上班,当做健身。李四是国企职员,单位比较远,离家20公里左右,通常私家车上班。2020年4月17
日早上,张三与往日一样步行上班,他到上班有两条路可以走,通常不赶时间的时候,就走沿湖绕一圈的小路,这样一路上环境和空气比较好。赶时间的时候,就走人流量更大的大路,用时比较短。今天张三因为起得比较早,走的是沿湖的小路。恰遇李四开车经过,李四知道张三上班的地方,若走这条沿湖的路,二人正好同路。李四寒暄张三上车,带他一程,但张三一开始拒绝了,他认为自己走路就是为了健身,并不赶时间没必要坐车,但是李四坚持邀请,张三觉得一个小区的朋友,反复拒绝显得自己矫情,于是张三便坐上李四开的车一同上路。车由南向北行驶到雁塔区师大路路口只能右转时,一辆绿出租车(其实是一辆网约车,司机是兼职提供服务。而且是借用的朋友的车来做网约车的,并没有挂靠的公司,但是朋友有为车辆购买保险)从师大路急驶而出,撞到李四驾驶的车辆,导致李四车辆损坏严重,张三右腿受伤。张三伤情严重,立刻被送医院。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交通事故,
双方都有过错,承担同等责任。因为张三伤情严重,医疗费额度较大,网约车司机无力垫付,李四认为自己是好意提供便利,也不愿意支付费用。因无人支付医疗费,张三到学生法律诊所值班室寻求法律帮助。张三目前能提供的证据只有医疗住院清单,从交警处调取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单位开具的工资收入证明。
四大名山二、
台风蓝预警有多严重1、李四邀请张三打车,是一个好意施惠行为,搭车的行为并不构成一个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实。如买卖、借款、承揽合同等,都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法律行为虽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但人基于内心的意思而发生的行为,未必都是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是指人基于内心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为;与法律行为不同,好意施惠的行为也是基于一定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为,但行为人不具有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效果意思。债的关系与好意施惠关系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具有负法律上义务的意思。在本案中,虽然张三客观上并不需要这样的搭乘,但是该搭乘因为是无偿的,李四对该约定无特别利益的获得,当事人也并无受其约定拘束之意,则应认定为好意施惠关系。
2、张三和李四之间构成侵权法律关系。
虽然好意施惠关系并不是合同关系,无法律上的拘束力,张三和李四之间不产生搭乘费用之债的关系。但是,好意施惠的施惠者不为履行或不为完全履行,使得相对人受损害,亦构成侵权责任关系。本案中因为李四的过失驾驶(事故责任认定其有过错),使得事故发生,从而导致张三受伤。好意施惠的施惠方,因其故意或过失侵害他方的权利,原则上仍应就其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负损害赔偿责任,但过失应就个案进行合理认定。有观点认为,好意施惠属于“无偿”,应于施惠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下负损害之责,我并不认同,特别在本案中,